整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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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487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选矿:
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烧结:
烧结和球团;
c.焦化:
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炼铁:
炼铁厂(指普铁);
e.炼钢:
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连铸:
连铸厂(车间);
g.轧钢:
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h.钢铁联合企业:
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3.2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行业类别
分级
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pH值
悬浮物
挥发酚
氰化物
化学需氧量(CODcr)
油类
六价铬
总硝基
化合物
治金
系统
选矿
一级
大、中(75%),
小(60%)
6-9
150
1.0
0.5
15
二级
400
200
20
3.0
三级
2.0
500
30
5.0
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选矿厂)1)
缺水区2)
(85%)
丰水区2)
(60%)
300
注:
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评价结论。
锌
市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市场物品)可以近似地衡量物品的价值,但不能准确度量一个物品的价值。
三者的关系为:
氨氮2)
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为了有别于传统的忽视环境价值的理论和方法,环境经济学家把环境的价值称为总经济价值(TEV),包括环境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个部分。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三)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90%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70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0
10
(4)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4.0
70
15.0
40.0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
3.3.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生产
工艺
分类
排水量1)
(m3/t产品)2)
PH值
(mg/L)
化学
需氧量
(CODcr)
氨氮
缺水区3)
丰水区3)
a
重、磁选
0.7
b
烧结
0.01
球团
0.005
c
焦化
焦化4)
(7)
8
25
40
d
炼铁
10.0
e
炼钢
转炉
1.5
电炉
1.2
f
连铸
g
轧钢
钢坯
型钢
6.0
线材
2.5
4.5
热轧
板带
8.0
钢管
冷轧
6.8
h
联合
企业
钢铁
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
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
4监测
4.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
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号
1
2
3
4
5
6
7
9
化学需氧量
氨氮(NH3-)
总硝基化合物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
分光光度法
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重铬酸盐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玻璃电极法
重量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GB7490
GB7491
GB7487
GB11914
GB7467
GB7478
GB7479
GB7481
GB6920
GB11901
GB7475
GB7472
GB4918
GB1919
5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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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钢铁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