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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装装璜名牌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
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
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
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
一、旧体制的“后遗症”
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条件下,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国家已放弃计划经济模式,推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利用旧体制赋予的特权,与其他企业争利,就是不正当的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利用“桂花陈酒”包装、装璜对北京葡萄酒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北京葡萄酒厂是家有近百年历史的老厂。
1956年起研制“桂花陈酒”,1962年制成,并确定了使用至今的包装、装璜。
1963年注册商标为“真如意”。
“桂花陈酒”三十多年来,一直是北京葡萄酒厂独家生产、并成为深受欢迎、远销欧亚、美洲、大洋洲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着名商品。
由于国家当时对出口商口实行统一对外,工贸企业内外销经营权完全分开。
酒类等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负责管理,统一使用商标,生产厂家要放弃厂名,改称“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
1970年前后,北京葡萄酒厂的“真如意”牌桂花陈酒就是按上述政策换成了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的“丰收”商标。
其余包装、装璜仍保持原设计。
后“丰收”牌商标划归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北京葡萄酒厂获得了外贸自主权,改变了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的独家出口地位,砖是该公司停止了北京葡萄酒厂使用其“丰收”商标,并称取消北京葡萄酒厂“桂花陈酒”“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此外,还与人合资办厂生产桂花陈酒并仍使用与北京葡萄酒厂的“桂花陈酒”完全一样的包装和相近似的装璜。
起初,装璜之间的差别还稍大些,最后索性用完全相同的包装与装璜,并声称该包装、装璜也属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
在本案中,北京葡萄酒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
(一)在旧体制下,优质产品不能用自己的商标,被迫用属于别人的“丰收”商标,到头来全为他人作嫁衣裳;
(二)新体制下,自己有了.自主权,却被人收回了商标使用权,被迫从头做起,使用自己的商标,承受更换商标、失掉市场的损失;
(三)“丰收”商标权人不但收回了商标,还企图把属于北京葡萄酒厂的“桂花陈酒”的包装、装璜也据为已有;
(四)更为离奇的是,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还试图用旧体制仅仅是为了出口方面所用过的“监制”二字,本末倒置,否定历史真相,把“桂花陈酒”的生产技术也变成了该公司的。
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实不难看出谁是谁非,也不难作出处理。
但是,遗憾的是,旧体制的后遗症还在顽强地生存着,北京葡萄酒厂的正当权益还在被侵害着,广大消费者也在蒙受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
二、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
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
案情大体如后:
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
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
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但是由于工商管理的有关人员缺乏专利法知识,竟束手无策。
我们知道,专利法也是一种规范竞争布为的法律,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
任何国家的法制都不会允许违法行为人借一种法律规范为保护伞,去规避另一个法律的制裁福建爱思味公司仿冒他人的包装、装璜,已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恶意违法。
为规避制裁又把已在市场上使用过并享有良好信誉的这种包装装璜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利用二利法对外观设计不作实质审查,逃避新颖性检索,反过头来又用专利作为挡箭牌,利用法律适用交叉,试图对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其实,这种情况本身就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幸的是,慑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假像,主管机关司法部门对这种性质恶的双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而无可奈何。
至今,侵权的企业仍逍遥法外,善良的企业和无辜的消费者仍在遭受着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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