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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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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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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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
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
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
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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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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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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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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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项目总监:
年月日
项目经理:
主设人:
年月日
续表
附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中涉及DL5000-2000的表4.0.5,详细内容如下
表4.0.5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极
规划容量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
﹥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
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
<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
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确良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2.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1—2
表1-C—1-1-2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目规划容最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昨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烈规定取
值:
6度时取0.05g;
7度时取0.10g;
8度时取0.20g;
9度时取0.40g。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2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
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
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
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营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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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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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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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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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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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中涉及DL50223-2008的表4.1.6,详细内容如下.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厚度(m)
等效剪切波速
m/s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Vse>
500
500≥Vse>
250
<
≥5
250≥Vse>
140
3~50
>
50
Vse≤140
3~15
50~80
80
3.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1—3
表1-C—1-1-3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1.1.1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3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变电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11.1.4的规定。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它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
11.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
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4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联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5.1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3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和
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9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5.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当其
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
吸水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
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7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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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
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
电缆竖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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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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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
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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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
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
外,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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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房
2甲、乙、丙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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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
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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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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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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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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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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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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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
3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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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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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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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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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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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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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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