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管理办法经营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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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用电计量负荷;
制定《电表更换单》、《电表更换验收单》、《站内设备故障处理报告》、《电表更名移交单》;
负责与供电局协调,办理正式电报装、用电更名的相关手续;
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司电表的使用及结算状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工作;
牵头既有换热站电表更换和验收工作;
参与新建站(包括拆并入网新建站)以下简称“新建站”电表安装的验收工作。
(二)用户部负责公司既有电表结算、支付,制定《电费抵账会签单》,管理电表结算台账;
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司电表的使用及结算状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工作;
参与换热站电表的验收工作。
(三)工程部负责公司新建站电表的安装设计、监督管理电表安装工程的实施,牵头验收电表安装工程质量;
对新建站符合正式用电的,依据建站协议落实正式用电手续。
(四)安全稽查部负责电表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表的验收工作。
(五)生产调度中心负责对换热站电表数据的整理和统计。
(六)审计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实施电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供热分公司负责既有电表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更换工作;
对既有电表的用量进行核查和确认,记录统计换热站的用电数据;
定期巡查电表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通知技术部和用户部妥善处理;
参与电表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电表维护
第三条既有电表由供热分公司进行管理,既有临时电表由分公司进行维护,电表出现故障后,分公司填制《站内设备故障处理报告》报送技术部,技术部勘查现场,鉴定故障并出具处理意见,既有正式电表故障由技术部通知供电局进行处理。
既有临时电表故障由技术部牵头,分公司配合协调解决,《站内设备故障处理报告》原件由技术部存档,分公司和用户部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四章电表更名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办理既有电表更名手续。
符合办理电表更名条件的,由技术部提供相关手续到供电局办理,办理完毕后,技术部填制《电表更名移交单》报送用户部,用户部同供电局签订正式用电合同。
第五章电表结算
第五条既有正式电表结算
生产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电量统计表,用户部依此为依据核算每月使用的电量并核算电费支出,填制《请款单》,经用户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用户部主管经理、总经理确认审签后,予与付款。
用户部每月记录结算数据,编制电表管理台账,定期将电表结算明细报表及发票报送财务部。
结算电费依据政府部门关于电费价格标准文件规定。
第六条既有临时电表结算
供热分公司负责核算、确认供热辖区内换热站的临时电费;
收取供电方结算票据及填报结算表单工作。
分公司须核实供电方和供电局的电费结算状况,核定供电方开具的票据信息,确保票据的用电量与结算金额的清晰准确,由相关站长及分公司负责人对结算票据依次审签,将结算表单和票据报送用户部审核。
用户部核对用电量、结算单价及金额无误后,填制《请款单》,经过用户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用户部主管经理、总经理确认审签后,予以付款。
根据每月结算单据,用户部将结算信息录入电表管理台账。
供热分公司负责供热辖区内用电量的确认、统计工作,电表的用量及结算情况要按月形成统计报表报送用户部备档。
第七条电费抵账办理
供电方使用本单位热能的,经公司同意,电费和热费可以抵账结算。
需电费抵账结算的,分公司填制《电费抵账会签单》,用户部核定后,经过站长、供热分公司负责人、生产调度中心负责人、用户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用户部主管经理,总经理确认审签,予以抵账。
用户部留存审签后的《电费抵账会签单》原件,供热分公司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电费结算期限
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供热分公司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临时电费结算单据至用户部,对于未能结算的电表,分公司须向用户部报送书面情况说明,用户部出具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新建站电表
第九条新建站电表的安装设计、安装要求由工程部制定,工程部在建站协议中要明确电力设计、安装要求、电费结算方式。
新建站在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电费由工程部依据建站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站符合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由工程部依据建站协议落实正式用电手续;
不能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工程部牵头、用户部配合共同与供电方确认结算方式。
需要与供电方签订供电协议的,用户部根据建站协议中的相关意向内容签订相关用电协议。
第十一条工程部负责签订的拆并网建站协议要明确电表及附属设备安装责任、用电权利及义务等内容;
工程部负责拆并网新建站电表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
技术部负责核定拆并网新建站用电设备的计量负荷,负责协调办理电表更名手续,原电源涉及其他单位与供热设备共用电表的,工程部应在拆并工作正式启动前告知技术部,技术部牵头,用户部配合,共同与对方协调解决,符合独立报装用电条件的,应报装新电源,不具备报装新电源条件且用电无法拆分的,技术部和用户部可向工程部提出书面停止拆并网建议,对用电无法拆分且无法抗力的拆并网项目,技术部协同用户部共同出具用电计量及结算方案,用户部负责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七章电表更换
第十二条供热分公司负责既有电表更换的发起工作,负责填制《电表更换表单》并报送技术部,技术部牵头,分公司和用户部配合共同实施电表现场查验,经确认结果后履行审签。
既有正式电表更换由技术部通知供电局实施,技术部和分公司参与监督实施。
临时电表更换由技术部牵头、分公司配合共同与供电方协商。
供电方负责更换的,由技术部、分公司负责监督实施;
需我方负责更换的,由技术部监督,分公司负责实施。
第八章电表验收
第十三条技术部负责牵头发起既有电表更换的验收,负责召集用户部、安全稽查部、供热分公司实施验收。
验收合格的,分公司、用户部、安全稽查部、技术部分别确认审签。
验收单原件由技术部存档,复印件由用户部、安全稽查部、分公司存档。
第十四条工程部牵头发起新建站电表安装的验收工作,负责召集用户部、技术部、安全稽查部、供热分公司实施验收,临时电表需供电方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部、用户部、安全稽查部、技术部、供热分公司分别确认审签。
验收单原件由工程部留存,用户部、安全稽查部、技术部、分公司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电表验收过程中,供热分公司与用户部负责对电表位置、数量、表号、指数及电表铅封状况进行验收;
安全稽查部负责对电表使用的安全性进行验收;
工程部负责对新建工程的电表安装工程技术质量进行验收;
技术部负责对电表的安装技术规范、计量标准、附属设备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中若发现电表存在问题,需要返工或更换的,应在验收单上明确标注电表位置、表号、指数、存在问题、处理方法、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验收合格后,供热分公司负责电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电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九章电表使用
第十九条供热分公司负责实施电表巡查,运行期巡查频率为每天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非运行期,分公司也应定期对电表外观、指数状况实施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非运行期仍运行的换热站的电表巡查频率按运行期执行,未运行的换热站电表巡查频率为每周一次。
第二十条发现既有电表出现故障或异常时,供热分公司应及时通知用户部、技术部、供电方(或供电局)进行现场技术分析并协商处理,分公司填写《电表故障报修单》,原件由技术部存档,用户部、分公司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供热分公司每月与供电方核对临时电表的表号、指数及用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章用电结算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既有电表在使用过程中与供电方(或供电局)发生争议时,由公司的对口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对电表计量标准、电损耗产生争议的,由技术部牵头,供热分公司和用户部配合,与供电方协商解决,根据协商结果,技术部出具解决方案;
经供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用户部负责人、生产主管经理确认审签。
与用电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电表箱费用)产生争议的,由供热分公司牵头,技术部和用户部配合,与供电方协商解决,根据协商结果,由分公司出具解决方案,经供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用户部负责人、生产主管经理确认审签。
对电费价格或结算方式产生争议的,由用户部牵头,供热分公司配合,用户部出具解决方案,经供热分公司负责人、用户部负责人、经营主管经理确认审签。
用户部留存解决方案原件,供热分公司留存复印件,正式电表由用户部依据方案结算,临时电表由供热分公司依据方案结算。
第十一章电表监管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定期组织用户部、技术部、安全稽查部实施电表(计量、使用、安全、结算)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审计部根据检查结果形成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存在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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