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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保编码: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社保费微机编码。
6、开户银行:
填写纳税人开户缴税专户银行。
7、帐号:
填写纳税人缴税专户银行帐号。
8、计税依据(税目)计征依据:
填写当期应纳税、费的税目或费目。
9、税款所属时期:
填写应纳税款所属的年、月。
10、计税总值或缴税数量:
填写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税收入或课税数量。
11、税(费)率或单位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的应适用的税(费)率、单位税额填写。
12、应纳税(费)额=计税总值或缴税数量×
税(费)率或单位税额。
13、批准抵扣税(费)额、批准减免税(费)额、批准延期缴纳税(费)额:
分别填写当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抵扣、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税(费)额。
14、已(预)缴税(费)额:
填写当期应纳税税(费)额已预缴的税(费)额。
15、应补(退)税(费)额=应纳税(费)额-批准抵扣税(费)额-批准减免税(费)额-批准延期缴纳税(费)额-已(预)缴税(费)额。
16、房产税项目填报说明:
(1)“计税房产余值”行填报说明:
a、计税收入:
计税房产原值×
(1一税法规定的扣除率)。
b、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的应适用的税率填写。
c、缴纳次数: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不同标准的年应纳税额分年报缴的次数填写。
(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分月报缴;
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应在一、四、七、十月底前分4次报缴;
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在四、十月底前分2次报缴)
d、本期应纳税额=计税收入×
税率÷
年应分次缴纳的次数。
e、批准抵扣税额、批准减免税额、批准延期缴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同上。
f、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批准抵扣税额-批准减免税额-批准延期缴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2)“租金收入”填报说明:
a、当期计税收入:
填写当期房产租金实际收入。
b、本期应纳税额=计税收入×
税率
c、其他栏填写同上。
17、土地使用税项目填报说明:
(1)土地类别:
按照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土地等级填列。
(2)实际占用面积:
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
(3)应税面积:
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减去免税面积填写。
(5)单位税额:
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各类别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填写。
(6)缴纳次数:
同房产税缴纳次数。
(7)本期应纳税额=应税面积×
单位税额÷
18、土地增值税项目填报说明:
(1)项目名称:
填写转让房地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2)转让房地产收入额:
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3)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此栏可以不填。
(4)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填写。
(5))本期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额×
税率。
19、车船使用税填报说明:
(1)车船类型:
依照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列举的不同车船种类分别填列。
(2)计税标准:
船舶和载货汽车依照不同吨位的车船分别填列。
其他车辆依照车船使用税税额表规定的不同税额标准分别填列。
(3)数量:
按照车船的辆数(按辆计征)或吨位(按吨位计征)分别填写。
(4)法定免税数量:
按照免税车船的辆数(按辆计征)或吨位(按吨位计征)分别填写。
依照车船使用税税额表规定的不同税额标准分别填列。
(6)本期应纳税额=(数量-法定免税数量)×
单位税额。
20、企业所得税(核定)填报说明:
(1)收入总额:
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填写。
(2)应税所得率: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写。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5)本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1、社会保险费填报说明:
按劳动部门提供的台帐填写。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基金、费)款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款(基金、费)。
(二)主要项目填写说明:
1、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单位全称。
2、扣缴登记号:
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登记证号码。
3、微机编码: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一体的,填写纳税人微机编码。
4、被扣缴税款单位(个人)名称:
填写被依法扣缴或代征税款(基金、费)单位(个人)的全称。
被依法扣缴或代征税款(基金、费)单位(个人)超过2个以上时,可以附列资料形式报送,本表中可只填合计数。
5、应代扣(收)、代征税额=计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6、实际代扣(收)、代征税额:
按照应代扣(收)、代征税额中实际代扣(收)、代征税额。
7、应补代扣(收)、代征税额=应代扣(收)、代征税额-实际代扣(收)、代征税额。
8、汇总填报时,计税收入、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可不填,直接填列应代扣(收)、代征税额、实际代扣(收)、代征税额和应补代扣(收)、代征税额的合计数。
三、《地方税(基金、费)结算检查表》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缴费单位申报年度地方各税结算或缴纳管理和稽查部门日常查补税款。
(仅适用于该笔查补税、基金、费未通过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将查补数据转入申报征收环节的情况)。
(二)结算种类:
纳税人、缴费单位申报年度地方各税结算时填写自写结算,管理或稽查部门日常查补税款时填写地税结算。
(三)申报实现数:
按照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填写。
(四)审核数:
按照纳税人年度自行审核、管理或稽查部门日常检查审核的数字填写。
(五)增减数=申报实现数-审核数。
(六)税务查补数:
填写管理或稽查部门日常检查中查补的数额。
(七)结算审核增减净额:
填写纳税人自行结算审核的增减数。
(八)政策减免数:
按照法定政策性减免数额填写。
(九)本期入库数:
填写结算期间内纳税人实际缴纳入库的税(基金、费)额。
(十)期末未缴数=期初未缴数+申报实现数+税务查补数+结算审核增减净额-本期入库数。
(十一)其中:
12月份实现数:
填写12月份期间内的未缴税款数。
(十二)其他表间逻辑关系:
1、税收合计=
(一)国家税收合计+
(二)地方税收合计
2、
(一)国家税收合计=1+2+3
3、
(二)地方税收合计=4+5+6+7+8+9+10+11+12+13
4、基金、费合计=14+15+16+17+18+19+20
(十三)普通发票管理栏:
管理或稽查部门根据发票检查情况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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