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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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天津的高度,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学校卫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把学校卫生特别是学校卫生防疫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特别是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各区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责任书。
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区、县学校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政策法规,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二、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卫生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研究和实施,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督导体系,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强化学校卫生教育管理,增加卫生教育投入,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设施条件,督促学校开齐、开足健康教育课程,提高教学质量。
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校的传染病、常见病、季节性多发病、地方病进行定期防治。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季节性多发病、地方病要有防治计划,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卫生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修建、食堂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项工作的卫生安全监督。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0.5课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每学期安排4-8节健康教育课,做到课时、教材、师资“三落实”。
同时,要结合季节特点每学期对突发性传染病等防疫知识进行1--2次专题讲座。
将公共卫生教育贯穿于日常教育活动之中,使学生增长卫生科普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
特别要抓好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的预防和救治,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传播和流行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
各学校应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第一道防线的职责,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制度,一旦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伤寒和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或疑似丙类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见附件),应于2小时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要及时并配合做好各项扑疫工作,确保学校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各学校要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针对学生“六病”(贫血、营养不良、龋齿、沙眼、寄生虫、近视眼)进行预防,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三)配合做好学生免疫预防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提高对学生人群免疫预防工作的认识,把学生人群的免疫预防工作纳入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要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在校学生计划免疫常规接种、应急接种的宣传、组织等工作。
在新生入学时,按要求做好《天津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严防疫苗针对疾病在学生人群的发生和流行。
(四)进一步完善健康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要恢复晨检制度,建立每日缺勤学生原因登记制度。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监测,真实掌握并如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时参考,同时开展适当的行为干预工作。
(五)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每日清洁制度,清除卫生死角,保持校园整洁、美观。
同时,教学上要遵循劳逸结合规律,不打疲劳战术,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减少和预防疾病的发生。
要监督师生加强体育和劳动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三、加强学校卫生队伍建设
学校卫生队伍是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和各项防疫工作的保证。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在当地政府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设卫生室,按照学生人数600:
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和农村,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教师。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能满足为学生服务和急救治疗的卫生室及医疗设备,要配有医学院校毕业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住宿学生身体健康。
各区县罕增加和调整编制,并从学校现有的人员编制数中精心安排,千方百计保证卫生防疫工作的需要,保证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安全设施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在积极安排学校卫生专项经费的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
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
安排相应的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设施作为示范、重点学校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以消除隐患。
学校要把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预算,在每年上报经费预算时将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一并纳入,并在年度经费分配时把学校卫生工作经费按预算落实,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尤其是学校卫生防疫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教委、市卫生局每学期至少安排1—2次专项检查;
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重点对学校卫生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和督导检查)。
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宿舍、教学环境及其他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对落实学校卫生,尤其是卫生防疫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
卫生学校工作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2月8日印发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传染病
(一)鼠疫: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二)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四)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五)炭疽: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六)甲肝/戍肝:
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七)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八)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九)麻疹: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十)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十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十二)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
或首次发现病例。
(十三)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十四)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十五)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十六)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
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十七)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
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
,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十八)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十九)流行性腮腺炎:
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二十)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二十—)猩红热: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二十二)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二十三)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二十四)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二)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主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
或发生死亡。
(二)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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