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裁判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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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的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包括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的罪名,法官有改变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围)规定:
“
(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
(二)在此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
但是,为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的变更等事项通知被告人,给予被告人防御的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一项规定:
“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给予他辩护的机会的,对被告人不允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的起诉所依据的刑法作判决”。
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二、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
采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
首先,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是否具有实质的意义;
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的使争议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的一种倾向性。
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限制,因为,证据的实质性实际上并非对证据本身所提的要求,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即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是控方所提指控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裁判者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为,此时如果裁判者即使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为依据,那么裁判者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的是对被告人无根据的定罪。
其次,英美证据法还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验的证据才能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再次,英美证据法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根据。
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言:
“„„,我们认为,对于解决裁判事实的争议,其公平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
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
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
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
会。
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
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在我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
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略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
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实际上都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
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两方面的危险性:
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赖证据而客观存在的,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实际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
如果我们将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认定的事实都界定为客观的案件事实,那么极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自己的认识(这种认识可能是建立在凭一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测的基础上)所达到的就是客观的
案件事实本身,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寻找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认识,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错位:
证据裁判要求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实际上公安司法人员却在根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的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的认识,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的后果:
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的事实去挑选证据,选择那些能够支持自己的认识的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定自己认识的证据,这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预断;
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认识的证据而采取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法学对事实的理解还容易导致控审关系的错位。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调整控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裁判的事实必须限定在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而不能超出指控范围。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法官裁判的事实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均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出该事实范围,法官的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出指控范围。
这种理解方法导致了我国实际中广泛存在的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问题。
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的却是被告人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里的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施的同一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该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当然不具有相关性。
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既然控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
因此,证明被告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证据超出了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不具有相关性。
但同样的问题由我国的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八九是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关性。
因为,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个,只要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
而本案法院最终也遵循了“客观事实”的原则,直接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
笔者认为,法官改变指控罪名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离原则,即法官通过改变指控罪名承担了一部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传统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我国对裁判证据的要求有两个:
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形式,必须由第43条规定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时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我国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细细品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可以发现,虽然42条第2款、43条、47条从文字上来看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实际上其所强调的依然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层面,就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言,“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客观性”[3];
就第43条的规定而言,严禁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就第47条而言,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上的讯问和质证,也是为了“查实”。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只对裁判证据规定了一个要求:
客观真实性。
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以及没有经过法庭讯问和质证的证人证言予以排除,实践中,只要裁判者认为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一般都予以采用。
综上,不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裁判事实的规定还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要求,在客观上都引起了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的后果,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采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现象说明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根本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为切实贯彻体现着法治与理性精神的证据裁判原则,我国必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以及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
1.对裁判事实的重新定位
首先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所谓的法律事实一方面指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指通过证据所推论出来的事实。
就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而言,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必须与控方指控的事实保持同一,即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
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必然导致诉因制度的确立。
引进诉因制度,与我国的诉讼模式并不冲突,相反其在保障被告方辩护权方面的功能有利于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现。
就法律事实的第二个层面而言,法律事实不能脱离证据单独存在,这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重要区别,有证据则有法律事实,无证据则法律事实也不复存在。
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二个层面有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证据裁判。
2.裁判证据要求的重新界定
由于过于强调裁判证据真实性会导致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作为证据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从强调其真实性走向强调其相关性和合法性。
首先,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即证据必须对裁判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否则不得被裁判者用作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或者称为证据资格),以酷刑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以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
最后,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庭调查程序,剥夺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质权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证据。
裁判者只有依据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认定事实,才是真正做到了证据裁判。
但是,真正实现证据裁判,还需要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上的保证,比如在法律上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等等),实行判决理由制度,等等。
限于篇幅,这些内容不再赘述。
文案编辑词条
B添加义项?
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文案
外文名称
Copy
1发展历程
2主要工作
3分类构成
4基本要求
5工作范围
6文案写法
7实际应用
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
汉字"
文案"
(wé
nà
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
在现代,文案的
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
公文案卷。
《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
"
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
《晋书?
桓温传》:
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
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
《资治通鉴?
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
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按。
《花月痕》第五一回:
荷生觉得自己是替他掌文案。
旧时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
《老残游记》第四回:
像你老这样抚台央出文案老爷来请进去谈谈,这面子有多大!
夏衍《秋瑾传》序幕:
将这阮财富带回衙门去,要文案给他补一份状子。
文案音译
文案英文:
copywriter、copy、copywriting
文案拼音:
wé
n
现代文案的概念:
文案来源于广告行业,是"
广告文案"
的简称,由copywriter翻译而来。
多指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
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在中国,由于各个行业发展都相对不够成熟,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使得"
的概念常常被错误引用和理解。
最典型的就是把文案等同于"
策划"
,其实这是两种差别很大,有着本质区别的工作。
只是由于文案人员常常需要和策划人员、设计人员配合工作,且策划人员也需要撰写一些方案,这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文案和策划就是一回事,甚至常常把策划与文案的工作会混淆在一起(这也和发源于中国的"
策划学"
发展不够成熟有关)。
广告文案
很多企业中,都有了的专职的文案人员,只有当需要搞一些大型推广活动、做商业策划案、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等需求量大的项目时,才需要对外寻求合作。
以往一般企业都会找广告、文化传媒等公司合作。
这些公司一般都有专业的文案、设计团队,经验也相对丰富,但因为业务量大,范围广泛,在针对性方面会较为薄弱。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专业文案的要求更加严格,逐渐衍生了一些专注于文字服务的文案策划公司。
这类企业发展速度很快,大多数都是从工作室形式转型而来,也有从文化传播机构独立出来的。
随着中国广告业二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操作流程,工作方式都在变化,文案的角色由无闻转为配角,现正昂首阔步走向台面,成为主角,从前一则广告多是由设计出计划,再配图之后,文案轮为完稿,一则广告的计划多是由文案与美工共同完成,然后各自分工。
说起文案的地位,日本是从1992年意识到文案的重要性,台湾是1998年。
2002年,大陆的一些中大型广告公司的老总几乎都在垂叹,好的文案太少了。
好的文案往往愿意扎堆,从全国形式来看,这股潜规则正逐渐由华南广告重镇广州向华东中心上海转移。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工作
撰写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海报;
撰写企业样本、品牌样本、产品目录;
撰写日常宣传文案白领一族
文案白领一族
单页、各类宣传小册子;
撰写DM直邮广告,包括信封、邮件正文;
撰写电视广告脚本,包括分镜头、旁白、字幕;
撰写电视专题片脚本;
撰写电视广告的拍摄清单;
撰写广播广告;
将海外版广告文案作汉化(翻译);
撰写广告歌词,或汉化(翻译)外文歌词;
撰写各种形式的网络广告;
为网站栏目命名;
撰写网站内部文案;
撰写手机短信广告;
撰写各类广告作品的创意阐述;
撰写广告口号;
撰写产品包装文案,包括:
品牌名、使用说明、产品成分等;
为产品或品牌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路演或活动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活动请柬及活动现场宣传品上的文字;
为各种礼品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专卖店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商店的橱窗或店内POP物料文案;
撰写软文、新闻式、故事式、评论式;
撰写策划书,或协助策划人员优化、润色方案文字;
协助客户企业内刊的编辑,提供主题方向,审核文字。
不同的环境对文案撰稿人有着不同的锤炼和要求。
折叠编辑本段分类构成
从现有的文案分类有很多种,按照4A标准,一般有四类:
助理文案(ACW),文案(CW策划文案策划文案
),高级文案(ACW),资深文案(SCW),其中稍微要区别的是高级文案与资深文案,前者要求的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而后者不仅仅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还包括做文案的年资。
有些4A公司设有文案主任(CE)一职,大体上与文案职责类似,有时候负责专项。
另外有些个别公司还配有首席文案的职位(CCW),文案功力凤毛麟角,虽不具领导才能,但有的首席文案拿的工资却比创意总监还要高。
大部分国内广告公司文案的种类繁杂,有房地产文案、创意文案、企划文案、品牌文案等。
文案是由标题、副标题、广告正文、广告口号组成的。
它是广告内容的文字化表现。
在广告设计中,文案与图案图形同等重要,图形具有前期的冲击力,广告文案具有较深的影响力。
广告标题:
它是广告文案的主题,往往也是广告内容的诉求重点。
它的作用在于吸引人们对广告的注目,留下印象,引起人们对广告的兴趣。
只有当受众对标语产生兴趣时,才会阅读正文。
广告标语的设计形式有:
情报式,问答式、祈使式、新闻式、口号式、暗示式、提醒式等。
广告标语撰写时要语言简明扼要,易懂易记,传递清楚,新颖个性,句子中的文字数量一般掌握在12个字以内为宜。
广告副标题:
它是广告方案的补充部分,有一个点睛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对标题的补充及让人感觉,前面的不懂,在这里全部让人了解。
广告正文:
广告正文是对产品及服务,以客观的事实、具体的说明,来增加消费者的了解与认识,以理服人。
广告正文撰写使内容要实事求是,通俗易懂。
不论采用何种题材式样,都要抓住主要的信息来叙述,言简易明。
广告口号:
口号是战略性的语言,目的是经过反复和相同的表现,以便名域其他企业精神的不同,使消费者掌握商品或服务的个性。
这以成为推广商品不可或缺的要素。
广告口号常有的形式:
联想式、比喻式、许诺式、推理式、赞扬式、命令式。
广告口号的撰写要注意简洁明了、语言明确、独创有趣、便于记忆、易读上口。
所谓广告文案是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
广告文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就是指通过广告语言、形象和其他因素,对既定的广告主题、广告创意所进行的具体表现。
狭义的广告文案则指表现广告信息的言语与文字构成。
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
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要求
1)准确规范、点明主题
准确规范是文案中最基本的要求。
要实现对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的有效表现和对广告信息的广告文案广告文案
有效传播,首先要求广告文案中语言表达规范完整,避免语法错误或表达残缺。
其次,广告文案中所使用的语言要准确无误,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第三,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符合语言表达习惯,不可生搬硬套,自己创造众所不知的词汇。
第四,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尽量通俗化、大众化,避免使用冷僻以及过于专业化的词语。
2)简明精炼、言简意赅
文案在文字语言的使用上,要简明扼要、精练概括。
首先,要以尽可能少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广告产品的精髓,实现有效的广告信息传播。
其次,简明精练的广告文案有助于吸引广告受众的注意力和迅速记忆下广告内容。
第三,要尽量使用简短的句子,以防止受众因繁长语句所带来的反感。
3)生动形象、表明创意
文案中的生动形象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激发他们的兴趣。
国外研究资料表明:
文字、图像能引起人们注意的百分比分别文字是35%,图像是65%,文案创作时采用生动活泼、新颖独特的语言的同时,附助以一定的图像来配合。
4)优美流畅、上口易记
文案是广告的整体构思,对于由其中诉之于听觉的广告语言,要注意优美、流畅和动听,使其易识别、易记忆和易传播,从而突出广告定位,很好地表现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产生良好的广告效果。
同时,也要避免过分追求语言和音韵美,而忽视广告主题,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因文害意。
折叠编辑本段工作范围
策划文案和创意文案
一)策划文案:
工作主要是将策划工作人员的策划思路形成文字。
毋庸置疑,公司很多策划人员均有很强的策划水平和丰富的策划经验,但有时候手上同时进行几个案子,同时时间又比较紧的情况下,文案可以在充分理解策划意图的情况下帮助策划人员完成策划方案的写作。
这其中有几个内容:
1.必须充分了解本案的运作背景,包括宏观市场信息和微观市场动态。
2.掌握整个策划的战略指导思想。
3.以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论述方式将策划思想反映在字里行间。
4.到比较专业的问题或障碍的时候,应及时与策划人员沟通,保证策划方向的一致性。
5.贯彻战略方针的同时,也可就战略思想的表达方式和文字提述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而更好地展现策划的战略核心点。
二)创意文案:
主要是将广告作品的表现及形式用完整的文字表达出来,其中,除了产生画面的构想之外,还包括广告语言的表现内容(如平面的标题、引文、正文、随文,广告语等,影视的音效、旁白、字幕、广告语等)。
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新颖的创意和传神的文字表现。
而这些智慧的闪光绝对不是拍一下脑门子就能出来的。
这其中包括了以下内容:
1.通过各个层面,特别是swot方面深入理解,从而找出项目的核心优势。
2.把握目标消费群的心态。
3.掌握宏观政策及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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