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未成年人受损害赔偿协议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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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允许(不允许)受托人将监护职责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___(签字)受托人:
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地址或住所:
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本委托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的事务不只是处理一件或数件具体的只涉及财产方面的事情,而是对未成年学生的全方位监护。
受托人不仅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与监护有关的财产方面的事务,更主要的是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因此,签订《未成年学生委托监护协议》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委托,不论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所有事务的处理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委托下列事务之一的,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特别授权:
第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抑权的;
第二,价值较大的赠与;
第三,数额较大且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和解行为;
第四,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2.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得违背法律,且在文字表述上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具体,以免发生误解。
3.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如果是有偿的,协议必须要有委托监护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的条款,行文也要具体明确,不生歧义。
4.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委托,也不管委托监护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该条款都不能免。
实践中的一些无偿监护,由于没明确违约责任,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互相不满意而伤了感情,甚至时薄公堂。
明确违约责任的方式很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不可抗力和免责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篇、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兼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论文提要】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有争议。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确定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做法不一,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因而产生监护人诉讼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该类案件的执行难。
本文从审判实务角度,对近几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常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对确立监护人被告地位的正当性、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执行相关问题的建议及完善措施发表粗浅看法。
建议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制,完善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确立监护人具有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的双重地位,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全文共9226字)
引言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寄托着父母的期望,也承载着人类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
依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在确定被告时,有三种不同做法;
在落实侵权责任时,有五种裁判结果。
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
案件的常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
一、当前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常见做法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
在裁判该类案件时,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对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诉讼地位做法不同,以致出现同一类型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时,裁判结果也不相同的情况。
(一)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立未成年人为被告、不立其监护人为被告的做法,在民事审判中比较普遍。
这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有三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情形为:
1、判决未成年人独立承担责任;
2、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3、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判决结果上,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居多,未成年人侵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采取这种承担方式。
(二)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不立未成年人为被告
以这种情况受理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
(三)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案件,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案件中没有发现这种做法。
该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
二、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未对如何确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相关责任人就侵权责任分担比例未作明确划分,因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许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或不协调的做法。
因文章篇幅所限,这里只就确认被告资格与裁判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判决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冲突
案例1:
原告严某(10岁)诉被告钟某(13岁)、某某小学人身损赔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28500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因抛撒石灰粉致原告右眼角膜碱性灼伤而失明,应负主要责任;
鉴于被告钟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钟某某承担。
某某小学对在校学生严某、钟某负有临时监护和管理职责,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钟某赔偿原告严某48900元;
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严某26330元。
笔者认为,受害一方对未成年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立侵权行为主体即未成年人为被告,符合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理应成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因此,未成年人属于该类案件的适
格被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却限定了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的侵权诉讼中,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本身,即监护人是侵权责任主体。
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属于该类案件的适格被告。
这类案件属于侵权确认之诉和赔偿给付之诉的复合之诉,1属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此,案例1单独判决未成年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替代责任原理,在客观上造成执行难。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案件执行时,裁定追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监护人的财产。
裁定追加监护人为被执行人,虽然可以使监护人成为责任主体,但裁定本身却不合乎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之举。
(二)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不符合诉讼代理制度,有违民事诉讼的既判力理论
案例2: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金某(16岁)人身损赔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714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两被告故意殴打致原告受伤(鉴定为轻微伤),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金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据此,判决被告胡某、被告金某的法定代理人金某、叶某赔偿原告周某5309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法定代理人属于诉讼代理人之一,在诉讼中须以被代理1朱云著:
《未成年人侵权赔偿实务探讨》,载/sifashijian/sw/xx12/xx1203193644.htm,于xx年5月13日访问。
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之一,表现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生效裁判文书对代理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案例2只立监护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而不立其为当事人,并直接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无形中剥夺了监护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上诉权等相关诉讼权利,这种做法违反了司法正当程序原则,违背了既判力理论及现代诉讼程序理论,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诉讼代理制度。
(三)不立侵权行为人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理论案例3:
原告周某(7岁)诉被告某某学校、被告林某某、廖某人身损赔一案,原告以某某学校为被告提起人身损赔之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8873元。
审理中,某某学校申请要求追加学生林某(8岁)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责任。
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审核稿时,审核法院以林某的父母均定居意大利,法院以公告方式向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在法定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妥,退回要求将被告林某之父母立为被告,一审法院因而变更未成年人的父母为被告。
审理后,法院认为,学生林某在课间休息期间,从教室中突然跑出与经过该教室门口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倒地致头部受伤,林某的过失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因林某系未成年人,故其侵权责任由林某的父母即被告林某某、廖某承担。
某某学校对在校学生周某、林某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第四篇、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未成年人受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民身份号码:
1、xx年2月11日下午近5时许,甲方及其亲属多人于金雀山路11号山东临工家属院内,将乙方的孩子(系未成年人)殴打造成受伤;
2、甲方及其亲属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及孩子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及其亲属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及其亲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及其孩子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4、在甲方向乙方的孩子诚恳道歉并向乙方付清上述偿款项后,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
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整容、种牙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邻里和睦的态度,对甲方及其亲属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违法责任。
6、特别约定:
甲方及其亲属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孩子道歉时,以及协议签订达成和解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孩子有任何言语或行为上的威胁、侵害,否
则,本和解协议书第4条、第5条自动终止、失效,乙方有权请求公安及司法机关追究甲方及其亲属的违法责任,并有权追偿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整容、种牙等费用,且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赔付的赔偿款。
7、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8、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山东临工保卫部留存一份,呈交兰山区公安分局桃花涧派出所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名、捺印:
见证人签名、捺印:
年月日第五篇、未成年人上网协议
未成年人上网协议
为了让未成年人能有效地学好电脑知识又避免孩子在社会上的网吧受到不良影响,社区绿色网吧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的场所,为达到共同的目的,特与家长、学生、社区三方共同签定本协议。
一、社区提供绿色上网场所,上网内容由网络公司净化。
二、社区派兼职人员每天管理网吧,并对上网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社区管理人员对上网的时间和人员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和流连网吧。
孩子在来网吧和回家路上的安全,由家长负责,时间以孩子签到和下线时间为准。
四、未成年人上网时,必须遵守网吧制度和服务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因不按操作程序和不按要求上网而造成电脑或配件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五、未成年人上网凭社区发放的《上网证》来社区绿色网吧上网,不得随意带邀带其他人员上网,也不得随意到社区网吧上网。
六、上网时不得打闹,不得影响他人上网,违者将收回上网证。
七、网吧开放时间为:
节假日上午0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其他时间(学校开学时间):
16:
00――20:
00
八、社区管理人员根据三方达成的协议,按时为学生提供上网的时间,需要临时变更上网时间的将以通知形式公布。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家长和社区各执一份,社区根据所签协议为孩子办理上网证。
协议签字生效,三方都必须遵守。
家长:
学生:
所在学校:
社区:
捞刀河社区居委会第六篇、安全协议书
暑假支教安全协议书
广西大学学生爱心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学生家长(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开展的“广西大学学生爱心协会xx暑期“三下乡”支教”活动于xx年一七月十三日开始,至xx年七月二十日结束,在此七日内,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重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甲方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参加支教辅导的学生学习,甲方通过集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参加辅导的小学生介绍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3、在支教活动期间,甲方在上课前和放学前严格做好考勤工作,如果有学生缺勤,甲方及时与乙方联系,在校上课期间甲方做好学生的学习和管理工作。
4、在支教活动期间,如学生不能在正常出席支教活动且乙方没有及时和甲方联系说明,或虽已联系说明但未获得甲方同意,因此造成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5、在出现雷雨或者台风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乙方依据实际情况为学生请假或接送学生上下课,请假乙方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小时与甲方相关负责人联系说明,否则学生在途中遇到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在支教期间不进行危险性的教学活动,但如果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伤害造成任何人身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7、在支教活动期间,乙方保证学生不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铁条、钢管、木棒等易伤人的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8、若出现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相互追打、打架斗殴或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的现象,甲方有义务劝阻,但在甲方劝阻后,仍造成的互伤自伤的后果。
甲方只承担教育调解责任。
9、甲方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教育。
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10、若学生出现突发情况,需要离校,则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请假并经甲方批准,方可离校,甲方将学生离校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若学生擅自离校,则擅自离校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负责。
11、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如甲方已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但仍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12、甲乙双方都应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因吸烟、酗酒而发生伤残事故,甲方已采取防范措施和救助措施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13、支教期间,若出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灾害,学生因此所受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14、学生在支教期间内应遵守学校日常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可按照国家相关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15、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在寒假支教活动期间生效,有效期为xx年七月十三日至xx年七月二十三日。
以上各条协议需甲乙双方共同执行,为确保孩子的安全共同努力。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按本协议通过商定方式解决;
也可由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协议进行调解。
甲方代表签名:
甲方代表联系方式: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支教总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第七篇、浅议完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完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孙运刚熊五根
摘要:
说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都表示重视,然而在诉讼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全休、休学、补课费赔偿项目时,司法机关莫衷一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让受害未成年人家属一片茫然,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的全休、休学、补课费赔偿制度的立法。
关键词:
未成年人赔偿制度完善
内容: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居高不下。
xx年3月28日新华网发布《教育部公布xx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
“xx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占59%;
社会安全事故占31%;
自然灾害占10%。
其中,校园伤害占14.29%,学生踩踏事故占1.79%,房屋倒塌占0.89%。
”还有校外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末统计。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是个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不仅如此,从近些年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案件司法实践看,各地对未成年人伤害案件赔偿像雾里看花。
万某小学生学校伤害事故赔偿案。
xx年9月8日上午课间休息,万某在操场玩,被正在玩耍的刘某用石头砸伤右手中指和食指。
受伤后,其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5353.81元。
伤残评定为十级,被告刘某的父母在支付1500元后拒付,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医疗费2947.8元、法医鉴定费300元、护理费36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567元、交通费4267元、伤残补助17239.44元,补课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合计27729.25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除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外。
其他赔偿项目均已支持。
李某中学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xx年6月14日下午5点多钟,原告之父接原告放学回家,行至路口时,被告驾驶一辆朗逸小轿车,与原告乘座的小车相撞,原告当时完全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某大队交通事故大队认定被告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经过拍X片检查,急疹科的医生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医生考虑到原告只有12岁多,年龄尚小,不便手术,遂采取保守
治疗。
原告之父为原告请了一位护工在医院照料原告,还请了一名老师辅导原告的学习。
治疗一个月后,原告伤情基本稳定,于是办理了出院手续。
医生嘱咐出院后注意休息饮食,加强营养,休息3个月。
xx年11月16日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结果伤残玖级,评定休息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60天。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除要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外,还要被告承担补课费6000元或参照误工费计算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受伤后虽然发生了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其主张补课费3000元或参照误工费计算全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陈某是中学初三学生,成绩名列前茅,xx年6月临近初中升学考试,不幸发生车祸。
造成双腿致残,住院5个月。
错过了考进重点高中的机会。
休学一年后陈某只考取一所普通高中。
当陈某监护人诉诸法院要肇事方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补课费和误学损失时,法院以受害人没有劳动收入,也无法律依据为由作出不予支持陈某该项判决。
陈某的精神彻底崩溃。
由于其父母请老师辅导借债上万元无力偿还,陈某只有选择辍学,至今陈某及其父母仍伤心不已。
上述三起案例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和全休时间的费用均未支持,既使是请老师而支付了的补课费,法院也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出不支持未成年人该项判决的请求。
不能不说这是我国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漏洞,由此可见,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其全休、休学、补课费用等赔偿项目被法律忽略,甚至被边缘化。
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的全休、休学、补课费赔偿制度完善问题,急待国家立法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二、未成人保护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现状。
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多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近年来,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有关条款也已先后作出了修改。
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在这几方面:
1、未成人保护法律法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是我国基本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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