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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安全管理检查
a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b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c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3.1.1.2现场安全检查
a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施工现场;
b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c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e配合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1.2安全检查的形式
3.1.2.1综合安全检查
a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b公司每月不小于一次,车间每月不小于二次;
c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车间由车间主任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参加。
3.1.2.2日常安全检查
a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b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c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1.2.3专项安全检查
3.1.2.3.1季节性安全检查
a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倒塌、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
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b季节性检查由安全环保部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3.1.2.3.2节假日安全检查
a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值班干部、值班检维修人员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b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3.1.2.3.3专业性安全检查
a主要是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设备设施、监测仪器、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等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b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自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检查。
3.1.3隐患治理
3.1.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检单位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3.1.3.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3.1.3.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管理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厂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3.1.3.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3.1.3.5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
a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b公司应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制定治理方案;
c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及经费和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评估及总结。
d确认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由厂部负责人在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治理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由厂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验收。
3.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2.1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进员工进厂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个学时,培训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位。
3.2.1.1公司级安全教育:
主要由厂部完成,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消防知识、员工守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典型事故案例。
3.2.1.2车间级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安全生产状况、车间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本车间危险源的管理及应急防范措施、典型安全。
3.2.1.3班组级教育:
主要由车间班组长完成,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操作原理、安全保护装置注意事项、劳保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典型案例。
3.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复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需经过特种工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且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前也应经过复训教育合格上岗。
本公司特种工为:
电工、叉车工、焊工及压力容器操作工。
3.2.3公司安全员、班组长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3.2.3.1公司专(兼)职安全员需经过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且应不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2.3.2每年年度培训计划应对以上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范:
或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安全生产管理;
或为消防知识及演练;
或为重在事故的防范、应急救措施、重大危源的管理、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等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3.2.4变换工种、复工教育和“四新”教育
3.2.4.1当员工进行转岗或员工因病假、事假、探亲等脱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车间及班组需对其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3.2.4.2当公司产生新技术、新工艺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2.5职业健康教育
公司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车间主任及相关人员需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主要为危险因素的性质、机理、预防方法及自救、互救常识。
3.2.6事故教育
3.2.6.1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3.2.6.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2.6.3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3.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3.3.1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b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c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d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e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f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g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h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i对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及车间、部门的奖励
3.3.2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处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得不参加安全例会。
3.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本部门人员在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一名疑似职业病的;
c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或外来施工单位不服从安全管理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d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按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f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g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h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
i设备上不按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的;
j各岗位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的;
k各班组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l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m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3.3.4事故处罚
a按公司年度考核制度执行;
b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c其它各类事故的处罚由分管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查核准,或执行各专业管理中事故处罚的有关规定;
3.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4.1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微小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出现人员伤亡情况,或者在100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4.2发生重伤事故,由厂部组织事故单位生产、设备、技术、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厂部。
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3.4.3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环保部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3.4.4其它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职能划分,由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分析、统计、登记和上报。
3.4.5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3.4.6
总结归档
对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需将工伤申请报告、病历复印件、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及其他(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归档,且每年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实行统计,进行分析,登记台帐。
3.4.7工伤管理:
3.4.7.1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c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4.7.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4.7.3工伤认定申请
3.4.7.4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办理各类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因为员工工伤后丧失或防低劳动能力而辞退。
3.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3.5.1设备的规划、选购:
3.5.1.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3.5.1.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3.5.1.3特种设备的选购,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3.5.1.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3.5.1.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2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3.5.2.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3.5.2.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3.5.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5.2.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5.3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3.5.3.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3.5.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3.5.3.3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
3.5.3.4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3.5.3.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
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3.5.3.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3.5.3.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3.5.3.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3.5.3.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3.5.4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3.5.4.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a一般设备安全事故:
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b重大设备安全事故:
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c特大设备安全事故:
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3.5.4.2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a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b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c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d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5设备报废
3.5.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5.5.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3.6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6.1保持设备清洁,严禁泡、冒、滴、漏。
3.6.2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3.6.3
生产场院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各部门、车间需严格按照定置定位要求摆放。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3.6.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3.6.5
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6.6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作业时,公司需加强管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职责。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3.6.7
处来施工人员需进入作业时,须到门卫办理《出入证》;
需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还须填写相关的作业票证,到厂部办理相关手续。
3.6.8
公司外购气源或租用气瓶等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相关安全职责。
3.6.9
对厂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需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的培训,方可进入生产区。
3.7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3.7.1电气运行安全:
3.7.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7.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7.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7.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7.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3.7.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7.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3.7.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7.2接地装置的规定:
3.7.2.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
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3.7.2.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7.2.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3.7.2.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3.7.2.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3.7.2.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3.7.2.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7.3静电接地的要求:
3.7.3.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3.7.3.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值不宜超过10欧姆。
3.7.3.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7.3.4防雷接地:
a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b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c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d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e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f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g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h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i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j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k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l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m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n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o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p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q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r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3.7.4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3.7.4.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3.7.4.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7.4.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3.7.4.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3.7.4.5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接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3.7.4.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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