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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 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防止灾害扩展;
参加抢险救灾, 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组织对被破坏的给排水、 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尽快恢复工程生产;
负责灾情的收集上报;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 预警系统建设。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六条信息监测、 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发布
天气气候预测机构预测12、 24、 48小时内有暴雨、 大雨、 大风、 等灾害性天气时, 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 邮件等形式将预报信息传递到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
由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负责及时通知到各项目部、 各班组。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 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 立即通知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 并报送主管领导。
(三)预警预防行动
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警报信息后, 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 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分别从思想、 组织、 人员、 技术、 物资、 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 警报, 及时提供警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第四章应急预案响应
第七条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 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 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信息处理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 应快速、 准确、 详实,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 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 同时抓紧了解情况, 随后补报详情。
第九条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 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 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 变化情况;
(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各岗位做好实时监测、 加密观测、 滚动预报、 跟踪服务;
(三)迅速调派应急队伍, 进入救灾现场, 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 现场服务等工作, 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四)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 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条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 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第十一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 培训计划, 对员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 避险、 避灾、 自救、 互救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分公司, 责令改正, 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在参加气象防灾、 减灾、 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公司或项目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发生气象灾害后, 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 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 或者拒不配合、 阻碍、 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 致使公司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 对其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或各项目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分公司或项目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加强对气象灾害事故的预防, 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降低事故损失, 建立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 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特编制本预案。
1.2、 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
1.4、 气象灾害定义
指热带气旋(含台风)、 暴雨(雪)、 雷电、 寒潮、 大风、 干旱、 大雾、 高温、 低温、 龙卷风、 冰雹、 霜冻、 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 气候造成的灾害。
1.5、 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华能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 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 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快速、 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 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保证公司系统职工、 在公司所属区域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生命安全, 保障设备安全。
2、 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资源的投资、 建设、 经营和管理;
具有信息、 交通运输、 新能源、 环保、 贸易、 燃料等相关产业、 产品的投资、 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各企业遍布全国, 各地气象差异极大, 各类气象灾害都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 设备的安全构成威胁。
气象灾害发生时可能影响安全的危险点有:
主厂房、 输煤通道、 仓库、 办公区域、 食堂等主要建筑物;
升压站;
临时构筑物;
厂区大型露天设备如:
斗轮机、 龙门吊、 港口设备等;
露天堆放的各种材料、 设备;
各类车辆、 船舶等。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是集团公司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 由集团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
设在集团公司安监部, 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 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1.1、 集团公司办公室电话:
3.2、 集团公司所属各产业公司、 各发电厂等企业单位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担任, 副总指挥由该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各职能管理部门、 主要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 并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负责事故应急工作。
3.3、 各部门职责:
3.3.1、 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相关部门职责
3.3.1.1、 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定期组织演练, 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本预案中履行职责情况。
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决策, 及时组织、 调动应急力量, 指挥应急工作的进行。
3.3.1.2、 安监部: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 修订、 变更, 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
监督应急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培训。
事故发生后参与应急工作, 提出应急工作指导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应急工作结束后收集有关原始材料, 组织进行分析、 整改工作。
3.3.1.3、 办公厅:
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 调配及日常检查,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险情及处理情况, 负责应急工作的信息传递与通讯联络。
3.3.2、 重特大事故应急现场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3.3.2.1、 应急现场领导小组:
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3.3.2.2、 安全生产部门:
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 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3.3.2.3、 行政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络工作, 交通车辆统一调度工作。
3.3.2.4、 保卫、 消防部门:
负责灭火、 警戒、 现场保卫、 治安保卫、 疏散、 道路管制等工作。
3.3.2.5、 卫生部门: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及受伤人员抢救和护送转院等工作。
3.3.2.6、 物资部门:
负责事故所需应急物资保障。
3.3.3、 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3.3.3.1、 警戒疏散引导小组: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 交通指挥, 设立警戒线以防止与事故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指导群众疏散, 物资保卫等。
3.3.3.2、 技术咨询组:
负责研究确定现场事故抢救、 抢险方案, 提出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 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3.3、 现场抢救小组:
负责开展现场事故抢救、 抢险工作, 及时控制危险源, 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3.4、 后勤保障小组:
负责交通运输, 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 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 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
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
负责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 提供应急所需的有关防护用品;
负责生活保障, 提供休息场所、 食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等。
3.3.3.5、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
参与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 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做好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3.3.3.6、 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组: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牵头, 如实、 客观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映灾害损失和现场救援情况, 接待与应急事件相关的人员。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与预防
4.1.1、 建立健全企业防止气象灾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使每位职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所负的安全责任。
4.1.2、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意识, 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4.1.3、 每年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 掌握应急工作要领, 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整改。
4.1.4、 组织开展防气象灾害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各部门防气象灾害准备工作、 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防气象灾害重点监控部位、 防气象灾害物资储备情况等。
4.1.5、 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 按《安全设施标准》统一要求, 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
改善劳动作业环境, 使生产现场具有较强的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1.6、 编制防气象灾害特殊运行方式及反事故预案, 并组织学习、 演习。
4.1.7、 在各类气象灾害季节到来前负责对全厂防汛排水设备、 泵房排水系统、 潜水泵、 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4.1.8、 在热带气旋(含台风)、 暴雨(雪)、 雷电、 大风、 龙卷风、 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实施如下的预防措施:
4.1.8.1、 露天设备如斗轮机、 龙门吊、 港口设备等应调整位置、 锁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防止可能发生的移位、 撞击甚至倾覆事故。
4.1.8.2、 海轮、 拖轮、 船驳等船只应在可靠地点锚定或在避风港避风。
4.1.8.3、 主要建筑物的门窗应及时关闭, 生产区域的阀门井、 污水坑(池)、 污油坑(池)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防止水位异常升高, 引起设备被淹甚至损坏。
4.1.8.4、 厂区内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防止地表水位上升, 雨水倒灌至车间、 地下设施, 造成设备被淹损坏, 机组被迫停运的事故。
4.1.9、 在雷电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检查电气、 控制设备的接地与防雷电的安全措施。
4.1.10、 寒潮、 低温、 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必须检查所有的防冻、 伴热措施。
4.1.11、 大雾灾害性天气发生前必须利用停电机会, 对室外电气设备清洗, 做好防污闪措施;
对电器绝缘进行检查。
4.1.12、 高温天气到来前, 应布置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大检查。
4.2、 预警行动
4.2.1、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不同业务及其阶段性、 季节性特点, 结合环境、 气象灾害预报信息, 按照早预想、 早通报、 早布置的原则, 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相关风险的分析、 评估。
在得到下列极端气象警报后, 启动预警。
4.2.1.1、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或阵风9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 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1.3、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4.2.1.4、 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或阵风7级以上;
或已经下降16℃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 或阵风7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4.2.1.5、 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
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 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 且可能持续。
4.2.1.6、 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或阵风9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 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7、 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 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2.1.8、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 并可能造成雹灾。
4.2.2、 预警命令由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发布, 经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 办公厅、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预警命令也可由各产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发布, 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值班室并抄送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监察室、 行政部。
4.2.3、 进入预警状态后, 预警区域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4.2.3.1、 按照各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用于应急的防护用品、 医疗设备、 交通用具、 通讯装备、 消防设备、 生产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 检测设备及器材, 各种应急材料、 设备等, 必须配备齐全。
4.2.3.2、 检查确认各种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 联络方式和信号使用规定, 确认各种救援队伍熟悉掌握事件发生后所要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
4.2.3.3、 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 集合地点安全可靠, 转移、 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员, 并进行妥善安置。
封闭、 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 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4.2.3.4、 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召集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抢险队伍进入现场。
4.2.3.5、 做好与电网调度的联系协调。
4.3、 信息报告
4.3.1、 即时报告
4.3.1.1、 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 有关单位应立即逐级向集团公司、 产业公司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发生的时间、 详细地点、 事故类别、 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 设备财产损失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3.1.2、 即时电话报告程序规定如下:
1) 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向主管部门、 安全监察室报告, 主管部门、 安全监察室向分管副经理(副厂长)、 经理(厂长)报告;
2) 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 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或地方电监办、 地方安监部门、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行政部门向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经理(厂长)或分管副经理(副厂长)向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3) 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
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 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报告, 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 产业公司总经理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4)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 国家安全监察总局报告。
4.3.2、 事故快报
4.3.2.1、 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 引起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特大设备事故、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事故单位在完成即时报告后, 应在4小时内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产业公司、 集团公司、 电监会上报事故书面快报, 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设备损坏初步统计;
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情况、 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3.2.2、 事故快报内容、 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
1) 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报告;
2) 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 电监会区域电监局、 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
3)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 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级别, 华能集团公司因气象灾害导致事故的响应分级如下:
5.1.1、 一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特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特大火灾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为省级应急, 集团公司、 省市级政府、 产业公司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2、 二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至9人, 其中人身死亡3人及以上、 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为地市级应急, 集团公司、 产业公司、 地市级政府、 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3、 三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一般人身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为企业级应急, 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应急启动
5.2.1.1、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在接到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后, 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 发出预警。
在接到事故单位事故即时报告后, 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 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1.2、 事故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由现场总指挥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 按救援需要及时通知专业队伍施救。
5.2.2、 实施应急救援
5.2.2.1、 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 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 做好本职工作。
各职能部门,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 不得拖延、 推诿。
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
5.2.2.2、 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实际情况, 成立必要的应急专业组, 展开救援工作。
5.2.2.3、 针对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 各单位启动有关的应急专项预案。
5.2.2.4、 根据研究确定的事故人员抢救、 工程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事故人员抢救、 工程抢险, 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5、 确保通讯畅通。
包括事故指挥者与应急队员之间、 应急队员之间、 应急系统各机构之间、 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 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
5.2.2.6、 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
确保物资供应、 防护用品供后勤供应。
必要时可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 及时调配, 尽可能降低损失。
5.2.2.7、 当事故对人员造成威胁, 应注意紧急避险。
5.2.2.8、 当事故对运行设备造成威胁, 应立即采取措施, 包括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尽可能避免设备损坏。
5.2.2.9、 当事故有扩大倾向, 现场无法消除, 必须尽快向上级汇报, 扩大应急范围, 及时采取补充应急措施。
5.3、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人员抢救、 工程抢险工作完成后, 现场总指挥应尽快了解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人员抢救、 工程抢险工作情况, 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次生、 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布置好现场警戒, 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 取证、 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 应急结束。
应急工作结束后, 事故单位应着手准备事故应急工作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情况, 人员抢救、 工程抢险工作情况, 索赔资料, 损失报告以及经验教训总结等。
6、 信息发布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引起的重特大损失后, 有关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发布, 并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 抢险、 抢救以及恢复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 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社会影响较大、 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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