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的定位与战略选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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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从税法上明确规范,纳税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款,税收筹划恰恰从根本上保障了纳税人不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但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中没有明确规定税收筹划权,而各级税务部门接到的上级指示也是“应收尽收”四个字,对于不应收的部分却没有相应规定。
因此,有必要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尽快明确税收筹划权是纳税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这点上,需要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可以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的部门入手来解决。
其次,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
企业进行违规的税收筹划,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咨询了税务带离中介机构后采取的方案。
这些中介机构打着“合理避税”的旗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国家除了应通过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全力外,同样也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税收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受影响的不应仅仅是信誉,更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能力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最大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2、制定税收筹划准则,促进行业规范化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发展于市场经济初期,现在仍在不断完善中。
税法的立法本意与税法表述之间、税法责任与主管部门权力之间、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之间有程度不同的缝隙和重叠,而这正是税收筹划操作者可以进行筹划的地方。
例如,假合资企业,实质是假,没有外资,但在税收政策的范围内它却享受到了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此筹划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既是具体纳税人对自己权益的处理,也是对社会责任、义务以及同业竞争者竞争手段的选择。
因此,为公平税收筹划权利、机会,减少当事者之间分歧、摩擦,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筹划管理细则的方式,在技术上提供一个税收筹划的操作平台和明确、清晰的价值判断体系,使税收筹划立足于建立多方利益博弈规则,而不仅仅是征纳双方的税法执行博弈。
对那些善意的、防御性的、符合立法本意、正常减轻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要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要予以肯定;
对于那些实质虚假、故意歪曲税法的“税收筹划”应持审慎态度。
为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税收筹划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行为准则和行为边界禁区、连带责任和目的等;
明确税收法律、相关法律以及各种中介机构与税收筹划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义务;
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上级机关和相关机构管理责任、地位、权限和行为禁区。
只有建立客观、公正、合法的税收筹划评价、评估、参考、参照体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业内人士”才好有的放矢,税收筹划才能有序、合法、健康地发展。
3、加强国家审计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
国家财政审计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能够发现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揭露问题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政策方面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平等的政策空间。
国家审计部门还能够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落实。
当前,税收筹划主要体现为企业个体的行为,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筹划方式,但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掌握不尽相同,致使同一筹划方案在甲地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而在乙地却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国家财政审计在促进征纳税行为的统一、税收筹划方案的落实等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家财政审计具有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查补税款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
通过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情况进行监督,可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对不同经营方式的税款征收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评价,以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税款,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进行税收划的积极性。
如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不能及时办理退税或给予批复等情况,国家财政审计均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执行。
4、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应给予肯定和支持
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权力主体。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
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国家强制力取得税收收入,并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等确定不同的税种、税率,以及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为等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时而充分地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落实到位并操作准确、完整。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立法意图的充分、恰当实现,使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得到良好发挥;
另一发面,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上缴税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组织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则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企业往往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产生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或者在确定企业类型、经营方式、核算方式时未能实现税赋节省的最佳方案,或者在选择纳税时机时未考虑等等问题。
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有其发展的广阔空间和前景。
因此,无论是从征纳双方的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现在很多企业都致力于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税务部门就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企业纳税比率虽然下降了,但是其通过良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更好更快地发展,随着其利润的提高,纳税总额是会逐步提高的。
5、用税收筹划加强对征纳双方的管理
从加强征纳双方自身管理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作用亦是不容忽视的。
对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对税务机关来说,首先,企业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加强,可以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表、帐簿的审核;
检查工作中相对解脱出来,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加强税收征管,履行税务机关应有职责上;
其次,在加强对税收筹划的了解和研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第三,有利于促进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企业进行多方面的税收筹划,必然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压力,为了避免工作中的被动和滞后,税务人员必然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的研究,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最新出现的或潜在的税收问题的研究与探索,这样,税收人员的业务素质也会不断得到提高。
6、尽快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必然涉及到三个概念,即节税、避税和偷税。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区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应分清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目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引导。
正确的税收筹划是“节税”筹划。
“节税”是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手段实现的,也是正当目的,反映了纳税入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应该提倡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护。
同“节税”相比,“避税”则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是滥用税收优惠谋取私利,经过巧妙安排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有悖于国家的立法意图,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坚决反对,并采用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一,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征管,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往来情况,税收筹划情况以及纳税情况等等,及时发现其避税的可能倾向;
第二,要实施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税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反避税条款和内容,有针对性地结合企业避税的具体形式和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使避税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第三,要认真分析企业的避税筹划和经营行为,根据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深入研究税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深入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加强管理,规范管理。
在这方面,我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经于2008年成立了专门的反避税部门,针对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加强监管和有效征管。
而对纳税人有意识地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之“偷税”行为,在国家1998年10月颁布的新刑法中,设置了偷税罪,对偷税构成的行为性质、处罚标准均作了明确规定,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因此,只有对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掘出避税、偷税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筹划行为,并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打击,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节税”筹划的目的,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其次,与税务代理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制度,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业务,是“节税”方案的直接筹划者。
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节税的具体方案,如:
投资方案、经营方案、核算方案、纳税方案等等,使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享有税法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地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但由于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受某些利益的驱动,在税收筹划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偏差。
而税务代理机构掌握的企业税收筹划资料应该是真实、具体、完整的。
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将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企业的税收筹划资料,并加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有效措施。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弥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情况缺乏深层次、全方位了解的缺陷,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同时也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和线索;
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不合法的问题,及时引导企业的经营向合法方向运行,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但是,由于税务代理部门本质上是盈利性机构,出于其盈利目的以及对企业信息的保密制度,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部门达成协作共同规范企业税收筹划从可执行的角度来看并不可取,面对如此问题目前税务部门的预备解决方案有两种。
一是通过国家从法律上明确给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管延伸到筹划阶段,从筹划阶段就发现企业是否有违反税法的行为倾向,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引导。
二是由税务部门自身成立下属税务代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运营,通过低廉的咨询服务费和足够专业的顾问(均为税务部门资深领导干部)吸引企业走正规的税收筹划道路。
就目前的政策导向来看,倾向于第二种方案。
7、从税收制度上为税收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问
如前所述,我国税收筹划的政策空间相对狭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西式税收筹划活动空间有诸多制约,妨碍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要政府在短期内对现行税制及立法体制作较大改革是不现实的,作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只能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去运作。
现阶段税收筹划的内涵应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和纳税人素质普遍欠缺或不强、仍需进一步加强提高的现实情况,作适度的调整与补充,拓展税收筹划的内涵,延伸其操作的空间。
8、注重对税收筹划的宣传教育
就宣传而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普及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从而转变税收筹划的观念,为拓展税收筹划市场培育最基本的需求因素。
就教育而言,可以借助于一些中介机构,向广大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培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9、重视人才培养与选拔,改革优化人员升迁制度,以提高征管效率。
成功的税收筹划参与者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专长的高级人才,其理论之深厚,阅历之丰富,技法之娴熟,经验之老道,非常人所及。
一旦税收筹划违背法律立法意图,衍化为避税亦或违反法律腐化为偷逃税,其应付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税务征管部门要防范、惩治越轨行为,对专业人才的渴求首当其冲。
我国在培养正规税务筹划人才方面几近空白,远远不能适应新需要,在处理诸如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虚抬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计价等国内、国际间避逃税案件时也只能听之任之。
此外,目前一些地方税务稽征人员升迁制度也有弊端,即所谓精兵强将并非被配置于稽征要害部门。
业务骨干和能手虽然能够得到快速升迁,但升任以后一般都变成只坐办公室足不出户的领导,而最需要才干和能力,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一线税收部门却总是剩下来那些未受过(或不能胜任)专业训练的老弱病残人员。
纳税人面对这些人,其征管效率、效果不言而喻。
所以,重视培养税收专业人才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岗位,而对已有税务公务人员实行不合格清退制度,以及改革税务部门内部升迁制度,适当突出待遇倾斜一线稽征骨干是在当今“以人为本”的社会中,税收征管征收机关打赢与避逃税对抗赛的关键。
三、小结
总之,税收筹划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
在一个税收法制健全、完善的国家里,偷税、漏税现象较少,税收筹划是节税的主要手段,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立法意图充分恰当地实现,使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得到良好的发挥,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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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机关 税收 筹划 中的 定位 战略 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