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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拟用毛泽东提倡的“解剖麻雀”的方法,对清代名臣于成龙的一份判词予以解析。
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知县时,曾在一天内接到三起互有关联、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的案件。
案情大致是:
冯汝棠之女冯婉姑与私塾教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订终身。
经媒人说合,这桩婚事得到了冯汝棠的允诺。
但市井无赖吕豹变垂涎冯婉姑美色,遂贿赂冯婉姑的婢女从中挑拨,并托媒向冯汝棠游说。
冯汝索贪恋吕豹变的钱财,毁弃婚约,将女儿另行许配给吕豹变。
迎亲之日,冯婉姑拒绝上轿,被强行拖走。
在拜天地时,冯婉姑乘人不备,用袖中事先藏好的剪刀刺伤了吕豹变,并趁现场混乱逃出吕家,跑到县衙诉吕豹变强抢民女;
钱万青因冯汝棠悔婚而诉至县衙,吕豹变后来亦诉冯婉姑刺伤亲夫。
面对复杂的案情,于成龙经过审理,当堂作出了传颂一时的精彩判决(类似今天的当庭宣判),即《婚姻不遂案之判》,全文如下:
“《关睢》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
男欢女悦,原属恒情;
夫唱妇随,斯称良偶。
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
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
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
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
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
方谓情天不老,琴瑟和谐;
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
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
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
婢女无知,中其狡计;
冯父昏聩,竟听谗言。
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
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
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
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
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
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
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
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
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成奇货。
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
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
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
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
应予杖责,儆彼冥顽。
此判。
”在这短短不到三百字的判词里,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其文字典雅、对仗工整、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用典贴切、音韵和谐,展示了案件承办人深厚的文学、法学修养,高超的驾驶语言文字的能力,堪称熔情、理、法及典故于一炉的古代判词典范。
该案如果放在今天,按现在的裁判文书格式来写,恐怕至少要写上数千字。
其他诸如文采、音韵、说理等评价指标暂且不提,单就行文的简洁程度而论,就已经落在了下风。
余光中说当代中文“恶性西化”的表现之一就是“化简为繁、化动为静、化具体为抽象、化直接为迂回”,确实如此。
我们法言法语中的措词,无论是立法语言,还是司法实践中的语言,都有日趋繁琐的弊病。
比如,不说“因此”,却说“基于上述理由”;
不说“包括……等”,却说“包括但不限于……”。
这种画蛇添足、冗长无力的“西化病”,在当代裁判文书中俯拾皆是。
又如现代英文好用抽象名词,其最大的通病是把一个原本简洁有力的动词,分解成一个“万金油式”的弱动词与一个抽象名词的组合,看上去似乎冠冕堂皇、“有理论味”,其实空洞苍白、大而无当。
不幸的是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学时将这种不良的表达习惯也一并引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万金油式”动词就是“进行”,不说“合议庭综合考虑了上述问题,”却说“合议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考虑”。
不说“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某证据”,却说“法院依职权对某证据进行了调取”。
这种组合,充斥于我们的裁判文书当中。
从字数、句式上看,变得冗长、繁琐;
从气势、力度上看,变得萎靡无力。
用余光中的话来说,“进行”一词,几乎要吃掉大部分的正规动词,“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样的语法都是日渐西化的现象,因为中文原有的动词都分解成上述的繁琐词组了”。
原本仪态万方、多姿多彩的中文动词,竟被“格式化”为四平八稳、无精打采的“进行了……”这一僵硬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法学的一种悲哀。
与这种僵硬组合同时泛滥成灾的,是套话连篇、千篇一律,“审判八股”横行。
比如判决不准许离婚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判决书中都有类似“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这样的官样文章。
其语言之贫乏,与上述于成龙的生花妙判相比,真如毛泽东所批评的那样:
“语言无味,面目可憎,干巴巴的几条筋,像个瘪三”。
以至于有律师戏称,类似的离婚案件判决书,只要把原、被告的名字改一改就可以了。
实际上,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未来很多法律人将会失业。
既然“AcphaGo”能战胜世界顶级围棋棋手李世石,那么这种机械写作,机器人也能够作到,浙江高院就已经用人工智能小ai取代书记员来记录。
另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IBM公司研发的世界第一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已经诞生,并服务于律师事务所。
失去了人文关怀与必要文采的裁判文书,失去了弹性与温度的裁判文书,在我们手中沦为为冰冷、机械的“审判八股”,其在不远的将来究竟有多大的存在价值,值得反思!
其实,现代西方语境下的法律文明,其语言虽然长于逻辑分析,但却日趋繁琐,这一点就连西方有识之士亦深恶痛绝。
以英美法系为例,余光中曾举过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
“另一位慨叹英文江河日下的英国人,是名小说家欧威尔(GeorgeOrwell)。
他举例句证明现代英文的两大通病:
意象陈腐,语言不清……如‘Inmyopinionitisanotunjustifiableassumptionthat...’,意为“在我看来,下面的假设不见得不能成立’。
其实,只要说Ithink两个字就已足够。
这种迂回冗赘的语法,正是‘精密’的大敌。
英文里冠冕堂皇、冗长而又空洞的公文体,所谓‘高拔的固格’(gobbledygook),皆属此类文字污染。
”必须看到,这种“文字污染”在西方法学里也大量存在。
对此我们应该有一种文化自信、传统自信和道路自信,不能一味的搞“法的移植”,更应该注重“法的继承”,回过头来,从古代判词这一母体中吸收营养。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能偏食,才能茁壮成长。
否则失去了根本的中华法学,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越走越窄,甚至陷入南橘北枳的尴尬境地。
据统计,在联合国官方文件的不同语言版本中,中文文本永远是最薄的。
这也彰显了汉语这一语种的优势。
句式灵活,短小精悍,是古代判词第二个语言特色。
以前面于成龙的判决为例,该裁判文书系“骈判”,即用骈文写就的判词,其句式多为“四六句”,即四字一句或六字一句,整体看来显得干净利索,虎虎有生气。
但现代的裁判文书,却往往与这一传统背道而驰,喜欢用一些死气沉沉、松懈冗长的复合句。
毛泽东曾讽刺某些“党八股”如“懒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其实我们很多的判决书也是这样。
比如笔者就看到过一份驳回原告起诉、让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竟然把一般民法教材上关于民法定义的长句子照搬到“本院认为”部分,而且作为破题第一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想见,这样的“列车式”的长句,宣判时如果底气不足,是根本不可能一口气读完的。
究其病因,仍是过度西化、恶性西化使然。
西方的法言法语好用长句,但我们在移植时,由于翻译水平所限等各种原因,未能对之进行本土化的“小包装”处理,仍然翻译成西化的复合句、长句,这实际上不符合东方人的思维习惯。
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有关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翻译,有时一个复句经过层层修饰,其长度每每长达三、四行,甚至干脆就占据了整整一个大自然段。
我们或许认为这样做逻辑严密、措词审慎,但普通人读了几遍仍然不知所云,如堕五里雾中。
不能为民众所顺畅理解、消化的法律,又怎么能根植在人民心中,更如何能“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呢?
须要着重指出的是,如果以句子为单位,对当代裁判文书进行审视,恐怕最严重的通病就是“多重定语一律前置”,即将一大堆层层递进的修饰语一股脑儿的堆在中心词的前面。
当然,这也是现代汉语的通病。
余光中曾经尖锐的批评过这个流弊:
“日前的白话文,不知何故,几乎一律前饰,似乎不懂后饰之道……其实文言文的句子往往是后饰的。
例如司马迁写项羽与李广的这两句‘籍长八尺余,力能扛,才气过人’,‘广为人长,猿臂,其善射亦天性也。
’这两句在当代白话里,很可能变成‘项籍是一个身高八尺、力能扛鼎、同时才气过人的汉子’,‘李广是一个高个子、手臂长得好像猿臂、天性就会射箭的人。
’后饰句可以一路加下去,虽长而不失自然,富于弹性;
前饰句以名词压底,一长了,就显得累赘、紧张,不胜负担。
”可惜的是,放眼当代的法律法规及裁判文书,类似“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样的前饰句,比比皆是。
可谓满目荆棘,不堪卒读。
对此我们应当迷途知返,根据汉语特性,参照古代判词,对西化的长句予以后饰化处理、“小包装”处理,加工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精神产品。
既符合中华法学的优良传统,又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这样的裁判文书才能深入人心,行之久远。
声调铿锵,富有气势,是古代判词语言的第三个特点。
于成龙的判词,讲究平仄对仗,音韵和谐,声调铿锵,读起来琅琅上口,气势充沛,富有闻一多先生所说的“音乐美”。
笔者认为单就这一点而言,该判决与《滕王阁序》、《讨武檄文》不相上下。
应该看到,这也是汉语独有的美感。
其它西方语言,限于音节,只能在每句话未尾的单词注意韵脚,却不可能达到汉语这种在字数恒定、句式整齐的前提下,字字“合辙压韵”,从听觉上形成“文字交响乐”的神奇效果。
我们知道,裁判文书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
作为法官,既要“动笔”,更要“动口”,最起码要在宣判之前读几遍判决书,像鲁迅那样,发现有不顺口、“咬嘴”的地方,马上加以删改,写出声情并茂的裁判文书来。
须知,注意声调,这是我国古代判词乃至所有古诗文写作的首要法则。
曾国藩就说过:
“作诗文以声调为本”,“夜读韩文《柳州罗祠庙碑》,觉情韵不匮,声调铿锵,乃文章中第一妙境……文以引声,声亦足以引文,循环互发,油然不能自己,庶渐渐可入佳境。
”鲁迅的弟子唐弢
更进一步指出,所谓“文气”、“气势”,都是在读诵文章时,从声调之中体会出来的。
可惜随着时代变迁,现代人用眼偏多,“动嘴”偏少,即习惯于大量电子阅读,动口朗读却越来越少。
所以写出的文章,往往咬嘴、拗口,毛泽东曾风趣的批评过这种“只能看不堪读”的文字:
“文章硬似铁,读得满嘴血”。
而当代法官们“流水作业”、敲击键盘所形成的裁判文书,每每如此。
更重要的是,裁判文书偏向于议论、说理,本来就容易流于枯躁,要是再不注重声调、气势,即使说理透彻,宣读的时候也不会打动当事人。
曾国藩就敏锐的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教友人如何写判词的信里,作出了精彩论断:
“文家之有气势,亦犹书家有黄山谷、赵松雪辈,凌空而行,不必尽合于理法,但求气之昌耳。
故南宗后文人好言义理者,气皆不盛。
大抵凡事皆宜以气为主,气能扶理以行,而后虽言理而不厌。
否则气既衰竭,说理虽精,未有不可厌者。
”现在很多洋洋万言的裁判文书,其说理不可谓不透彻、不细密,但就是因为没有这种声情并茂的气势贯注其间、统领全局,故而流于琐碎。
所以这种判决书,就像南宋后文人所写的偏于议论说理的“理学”文章一样,萎靡不振,成为令人生厌的繁琐哲学。
二
古代判词,属“法家言”,诚如陈奇猷所言,“多长篇大论,笔锋犀利,剖析入微”,是古代文体中最富有逻辑性、科学性的一种。
前述于成龙的判决,将三个案子一并处理,却没有显得头绪繁多,文字芜杂,反倒是叙事说理条分缕析,层层递进,抽丝剥茧,逻辑严密。
更难得的是,该判词并没有因为逻辑性强而伤害了文学性,“雅洁之外,别有风神,令人百读不厌”。
这种逻辑论证,寓简洁生动于精密严谨之中,寓温暖的人文关怀于法律条文之中,寓文学性于逻辑性之中,有别于现在裁判文书(尤其是西方裁判文书)中那冰冷、机械、日趋繁琐的逻辑论证。
这一法学现象或曰语言学现象,我认为值得当代法学家、语言学家们深入反思、深入研究,应该将之命名为“中国古典式逻辑论证”,以示区别。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现从中西对比的角度再举两个例子,以期对该现象予以进一步说明。
例一:
司马迁《史记》中叙述李广射石故事有这样一段话:
“广出猎,见草中石,以为虎而射之。
中石,没镞,视之,石也。
因复更射之,终不能复入石矣。
”著名汉学家华兹生(BurtonWatson)将此翻译为英文:
“LiKuangwasouthuntingonetimewhenhespiedarockinthegrasswhichhemistookforatiger.Heshotanarrowattherockandhititwithsuchforcethatthetipofthearrowembeddeditselfintherock.Later,whenhediscoveredthatitwasarock,hetriedshootingatitagain,buthewasunabletopieceitasecondtime.”余光中对此有过透辟分析:
“(华兹生)的英译,就英文论英文,简洁有力,实在是上乘的手笔。
为了追摹司马迁刚劲而又明快的语调,华兹生也尽量使用音节短小、意义单纯的字眼。
但是原文十分浓缩,词组短而节奏快,像‘中石,没镞,视之,石也’,八字四组,逼人而来,颇有苏轼‘白战不持寸铁’的气势,而这是英文无能为力的。
此句原文仅33字,英译却用了70个字。
细阅之下,发现多出来的这37个字,大半是中文所谓的虚字。
例如原文只有1个介系词‘中’、3个代名词‘之’,但在英文里却有7个介系词、12个代名词。
原文的‘因’字可视为连接词,英文里的连接词及关系代词如when、which、that之类却有5个。
原文没有冠词,英文里a、an、the之类却平添了10个。
英文文法的所谓‘精密’,恐怕有一大半是这些虚字造成的印象。
李广射虎中石的故事,司马迁只用了33个字,已经具体而生动地呈现在我们眼前,谁也不觉得有什么含糊或遗漏的地方,也就是说,不觉得有欠‘精密’。
中英文相比,英译真的更精密吗?
原文一句,只有‘广’一个主词,统摄八个动词,气贯全局,所以动作此起彼伏,快速发展,令人目不暇瞬。
英译里,主词李广却一化为七,散不成形。
同时,中文一个单句,英文却繁衍为三个复合句,紧张而急骤的节奏感已无从保留。
也许英译把因果关系交代的显眼一些,但原文的效果却丧失了。
我们绝对无意苛求于华兹生,只想说明:
英文的‘文法机器’里,链条、齿轮之类的零件确是多些,但是功能不一定比中文更高”。
例二:
英国著名哲学家、数理逻辑学家罗素曾引了这样一个病态长句:
“Humanbeingsarecompletelyexemptfromundesirablebehaviorpatternonlywhencertainprerequisites,notsatisfiedexceptinasmallpercentageofactualcases,have,throughsomefortuitousconcourseoffavorablecircumstances,whethercongenitalorenvironmental,chancedtocombineinproducinganindividualinwhommanyfactorsdeviatefromthenorminasociallyadvantageousmanner.”余光中对此分析说:
“罗素是哲学家里面文笔最畅达用字最淳朴的一位,他最讨厌繁琐又浅陋的伪学术论文。
他说,前引的长句可以代表晚近不少社会科学论文的文体,其实这长句翻来覆去说了半天,拆穿了,原意只是:
‘Allmenarescoundrels,oratanyratealmostall.Themenwhoarenotmusthavehadunusualluck,bothintheirbirthandintheirupbringing.’罗素只用28个字就说清楚的道理,社会科学家却用了55个字,其中还动员了prerequisites,concourse一类的大名词,却愈说愈糊涂。
这种伪学术论文在英文里多得很,表面上看起来字斟句酌,术语森严,其实徒乱人意,并不‘精密’。
”西方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很多法学著作、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论证,都误入了这种“伪学术化”的歧途。
这恐怕是许多“言必称欧美”的法学人士所不知道的。
中华法系能够独步天下,绝非偶然。
我们应该怀着敬畏之心,深挖传统,而不能妄自菲薄,“把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
三
古代判词的说理,可以用《孟子》里的“充实之谓美”来形容。
与西方裁判文书中偏于分析而往往流于刻板、枯燥的说理不同,古代判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将人类情感、法律条文、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等多重因素熔为一体,别具一格,丰富多彩,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东方说理模式。
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情感。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其一大特色。
即不仅仅局限于理智的分析,而且注重情感的共鸣。
传统心理学将理智与情感一分为二,过于强调其对立性,甚至认为“理性”第一,情感是较为低级的心理活动。
现代心理学对此有很大突破,认为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更强调其联系性、统一性。
与此相对应的,我们应象吴可征所主张的那样,在学习西方“重理型”说理文化的同时,也应该借鉴东方“重情型”说理文化。
如于成龙判词中对冯汝棠的处断:
“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
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就兼顾了法律与人情,使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起来,透出其应有的人文关怀的温度。
这一优良传统为台湾地区的裁判文书所继承。
在轰动一时的陈水扁案判决书中,针对被告陈致中、黄睿靓的定罪与量刑,亦有“念及其二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且其二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智以回馈社会”等富有人情味的语言,赢得了两岸法学界的普遍认可。
有学者慨叹:
“两岸同时在吸收西方文化,台湾却把中国传统文化保留的如此之好。
枯燥的法律文本,能写成这样的花团锦簇,既是法律界的范文,也是搞文字工作的范文”。
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典故”。
“典故”,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积淀。
而大量用典,则是古代判词说理的一大特色。
如前述于成龙的判词中,在很短的篇幅内用了“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吟工柳絮”等多个典故,都很贴切。
利用典故所特有的历史文化“势能”和民族心理定势,形成了巨大的说服力,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容易接受。
当然,用典过多,会有“掉书袋”之嫌,让普通民众读起来费解。
但用之得当,则有以少胜多之妙。
比如我们的法官在调解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中,不是经常引用“三尺巷”的故事吗?
又如,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我们的法官不也是经常引用“孔融让梨”的故事吗?
其实西方的裁判文书里,也经常提到《圣经》乃至莎士比亚著作中的典故。
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道德。
与西方法学乃至当代法学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将二者割裂开来不同,古代判词直指向上一路,在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使人“不敢为非”这一基准线上进一步拔高,更看重法律的教化功能,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层面的要求。
换言之,这种说理不但要求人们“诸恶莫作”,更要求人们“众善奉行”。
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片面强调法律的防范、惩罚功能,就容易陷入“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事务主义”的泥潭。
使得民众没有廉耻之心,只想着如何钻法律空子、免受惩罚。
可以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实质,在古代判词的说理中得到了完美体现。
即使在西方,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其法治理论亦发生了转变,也有了将法律向道德靠拢的倾向。
比如在强调法治、奉行实用主义的美国,有学者就认为,我们的公民是为了自由、平等、博爱来到美国的,而不是为了诉讼。
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文化。
“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悠久的传统文化不仅为中华法系提供了源头活水,更为古代判词这一“航母”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比如于成龙的判词,开篇就从《诗经》中的《关雎》谈起,从《周礼》中的“婚礼”谈起,从而让判词这原本倾向于实用的司法文书充满了“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文化气息,庄重典雅,彰显了案件承办人深厚的文化底蕴。
可惜现在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未能触及这一层面,个案中的就事论事、辩法析理尚且力不能支,遑论其他?
客观的讲,台湾的裁判文书在这方面走在了我们前面。
上述陈水扁案的裁判书,就引经据典,从《尚书》里要求政治领导人应该“作之君、作之亲、作之师”的高度谈起,间以道家“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哲学理念,洋洋洒洒千余页,古色古香,让人叹为观止。
《南方周末》曾发评论文章《扁案判词令人惊艳》说: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
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大叹惊艳。
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兼深明大义,立意高远。
更法理昭彰,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
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此岸,当事人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
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案一面、不屑说理之判词比比皆是……两岸同文同种,扁案判词当可借鉴。
”西方法学界亦认为法律条文的背后是文化,试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动辄数十万言的判决书,其大部分篇幅,也绝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法律适用,而是通过对其本国历史、文化、主流价值观等的系统回顾和深入分析来明断是非、作出判决的。
四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判决。
伴随着和平崛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大国,而大国绝不仅仅是经济大国、军事大国,也应该是司法大国。
只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与我们的大国地位相称。
而要想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自己浓墨重彩的一笔,我们既要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长处,更需要了解古代判词,了解司法传统,同时也是了解我们自己。
曾几何时,我们对于古代判词乃至固有的司法传统,常常是批判多于继承、排斥多于接纳、蔑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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