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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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6结论与建议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6.1一般规定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6.4岩土参数统计
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6.6结论与建议
7.特殊场地
7.1一般规定
7.2特殊性岩土
7.3边坡工程
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9.图表
9.1.一般规定
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
9.3原位测试图表
9.4室内试验图表
9.5统计表
1总则
1.0.l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1.0.4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
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
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相关责任及签章
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
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勘察依据什么标准合适?
1.优先满足任务要求〔很多情况下通过设计要求提出〕;
2.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包括土的定名、分类、地震效应评价等】
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
基本规定
2.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以下要求:
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打印〕及签章,并符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
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其他管理规定。
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
2.1.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2.1.9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1.10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2.1.113岩土参数统计;
2.1.12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结论与建议。
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
装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封面及扉页:
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目次;
3文字部分;
4图表;
5附件〔必要时〕。
3勘察纲要
3.1.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写。
3.0.2 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
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
3.1.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以下内容:
3.1.51工程概况;
3.1.6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1.7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3.1.84执行的技术标准;
3.1.95选用的勘探方法;
3.1.106勘察工作量布置;
3.1.117勘探点回填及场地恢复;
3.1.128拟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3.1.13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3.1.14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5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
3.1.16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
3.1.17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
3.1.18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
3.1.19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
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
3.0.7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房屋建筑工程
4.1一般规定
4.2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34.1.2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表达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
4.4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需要表达气象和水文情况;
2根据工程需要表达区域地质构造情况;
3场地地形、地貌;
5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7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
8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9地下水和地表水。
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
4.3.3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4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
3影响工程的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
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
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
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
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过大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和岩土分层重新统计。
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以下内容:
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
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
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
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
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
4.4.3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
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
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
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
4.5.1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
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6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
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评价。
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详见第7章〕;
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详见第8章〕;
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
4.5.4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分析地下水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提供水文地质参数,提出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3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及建议;
4工程需要时评价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
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常规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应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5根据岩土参数统计指标,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对场地地基的岩土参数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建议值。
4.5.6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给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4.5.7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
3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
4提供地基承载力;
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
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4.5.8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2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建议;
3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对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6需要抗浮的工程,应提供抗浮设计岩土参数;
7分析成桩可行性、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4.5.9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地基处理方法、范围及深度的建议;
3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5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建议;
6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
4.5.10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阐述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情况及基坑安全等级;
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
3分析基坑施工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4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5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6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
4.6.1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包括以下内容:
1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的简明阐述;
2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4.6.2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场地稳定性评价;
2场地适宜性评价;
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4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6需要时基坑支护措施的建议;
7需要时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8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9其他重要结论。
5市政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室外管线、城市堤岸、垃圾填埋场和给排水场站工程等。
5.1.2市政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表达市政工程特点。
本章未具体说明的,参照第4章执行。
5.1.3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或线路较长的城市道路、室外管线、城市堤岸勘察报告可分段编写。
市政工程的特点:
1.城市道路、室外管线、城市堤岸等多为现状工程,总体荷载不大,常要穿越河流。
2.室外管线埋在地下,对腐蚀性评价要求较高。
有的采用顶管工程。
3.桥梁多为桩基。
4.垃圾填埋场主要问题为场地、地基〔包括坝基〕稳定和渗漏、污染问题。
5.给排水场站工程与建筑工程要求基本一致。
5.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包括以下内容:
1拟建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其他必要的说明。
5.2.2拟建工程概况应表达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类别、特点、场地位置、地面条件、基础型式、埋深、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
5.2.3市政工程概况尚需根据其工程特点表达以下内容:
1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与其他路网连接关系、道路长度与路幅宽度、道路等级、路面设计标高、沿线桥涵穿〔跨〕越形式和主要支挡构筑物位置等;
2桥涵工程包括拟定的桥梁长度、宽度、等级、跨径、荷载情况、结构形式以及墩台拟采取的基础型式、埋深等;
3室外管线工程包括管线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与其他管网连接关系、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等;
4堤岸工程包括堤岸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类型、采取的基础型式、埋置深度等;
5垃圾填埋工程包括垃圾类型、主要成分、处理方式、处理总量及日处理量,填埋场库区结构、坝型及坝高,建〔构〕筑物结构、荷载、基础类型及埋深、防渗结构变形要求、使用年限等。
5.2.4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规定4.2.3条要求。
5.2.5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符合本规定4.2.4条要求。
5.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4.3节的要求,并重点阐述以下内容:
1沉井基础、顶管法施工的管道工程,应描述碎石土最大粒径及其含量;
2河流、河谷地区尚应表达历史洪水位。
5.4.1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本规定4.4节要求,具体统计参数应根据工程特点及依据的技术标准确定。
5.5.1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定4.5节及本节要求。
5.5.2市政工程应根据不同地质单元及工程类型分段评价。
5.5.3应重点评价影响市政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可能产生沉陷、液化、湿陷、融陷或胀缩等变形的特殊性岩土。
5.5.4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松散填土、膨胀土、冻土、可能产生地震液化的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
2根据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3划分路基干湿类型;
4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对路基稳定性进行分析,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5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做出评价,并提出料场选择、材料击实性指标、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6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填路堤应提供路基变形计算的参数;
7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
必要时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开挖放坡的建议。
5.5.5桥涵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分析桥位的周边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
2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
3根据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
4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
6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条要求;
7采用沉井基础时,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
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
4〕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5〕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5.5.6室外管线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必要时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2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
3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做出初步评价。
4根据不同类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5.7城市堤岸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地层特征,分段分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匀性,提供各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土压力计算和岸坡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数。
2根据河流水文条件评价沿线岸坡稳定性和侵蚀程度,对堤岸结构类型和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议。
3根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排补关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间地下水的变化趋势,必要时提供降水设计所需参数。
4分析产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存在采砂活动或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河槽形态发展趋势及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6对各类堤岸结构宜采用的基础型式以及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7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5.5.8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支挡工程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2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
3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
4根据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议。
5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5.5.9垃圾填埋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场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评价场地和边坡的稳定性,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2根据场地岩土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土的强度与变形特征和地基土的均匀性,提供地基承载力;
3阐明拟建场区及相邻影响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基土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根据垃圾处理场(厂)类型、填埋场库区结构、容量、坝型和坝高、不同建〔构〕筑物的性质,建议适宜采用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防渗及边坡治理措施;
5对地下水位高的垃圾填埋场,应对施工期、空载候填期和下潜设施〔如集水井、调节池〕等不利条件进行抗浮、突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提出相应建议并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根据工程及地基特点提出工程监测的建议;
7工程需要时,应根据垃圾渗沥液的化学成分,分析污染物的迁移规律,开展预测填埋场运营过程中出现渗沥液垂直和侧向渗漏,引起污染可能性的专项评价。
5.6.1市政工程结论与建议内容应符合本规定4.6节要求。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的车站、隧道、高架线路、路基、桥涵、车辆段、停车场及附属建筑物。
6.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表达轨道交通工程特点。
车辆段、停车场中的地面建筑物及本章未具体说明的,参照第4章的规定执行。
6.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按车站、区间划分工点分册编写勘察报告,车辆段、停车场应划分线路、地面建筑物分册编写,附属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纳入工点报告或单独编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
线状、多在地下、多在城市繁华地段穿越。
施工方法多。
矿山法、盾构法。
车站、隧道、高架线路、一般路基工程、高路堤、深路堑、支挡结构、涵洞、车辆段和停车场。
环境对施工影响很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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