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立旭光高级中学99学年度第1学期第5次国中部代理教师甄选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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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立旭光高级中学99学年度第1学期第5次国中部代理教师甄选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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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立旭光高级中学99学年度第1学期第5次国中部代理教师甄选简章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國中部)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本校新進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資格:
一、必備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設籍10年以上)。
(二)具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考:
1、持有中等學校甄選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係指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
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未連續中斷10年以上)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該科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甄選限制:
(一)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33條各款情事(含有性侵害前科)之一者,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二)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參、索取簡章:
簡章及報名表件自99年8月17日起至99年8月23日止自行至旭光高級中學網站(http:
//www.skjhs.ntct.edu.tw/)下載使用(以上報名表件一律以A4紙張列印,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格式不符者不予收件。
)
肆、報名表件:
包括簡章、報名表、履歷表、切結書、委託書。
伍、報名日期:
99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8:
30-11:
50與下午1:
30-3:
30(1天)
陸、報名地點: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行政大樓二樓人事室;地址: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68之23號,電話:
(049)2563472轉120。
柒、報名手續、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填具報名表、履歷表、切結書等。
(二)委託他人報名須填具委託書1份,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三)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報名表1份。
2.履歷表、切結書等各1份。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4.國民身分證正本1份(驗畢發還)、影本1份。
5.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正本1份(驗畢發還)、影本1份。
6.學經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1份(驗畢發還)、影本1份。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持有教育部或駐
外單位於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蓋章驗證,且其教育專業科目及專
門科目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及經法院
公證之中文翻譯本。
)
7.貼妥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俾寄發甄選成績通知單,請務必貼足郵資32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8.報名費新臺幣捌佰元整。
9.領准考證。
捌、甄選科別及缺額:
國中部特教班:
計1缺
科目
名額
聘期
備註
特教
1
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00年7月1日止
懸缺(在家教育巡輔班)
玖、甄選方式及分數比例:
試教與口試:
(本校歡迎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參加甄試)
1.試教成績佔60%:
教學演示時間每人以15分鐘為原則。
(本校僅提供教科書,其餘教具請自備)
2.口試成績佔40%:
每人以8至10分鐘為原則。
3.試教與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下列順位依序錄取
(1)持有身障
手冊
(2)試教成績(3)口試成績。
拾、試教及口試時間:
99年8月27日(星期五)下午2:
00起交叉進行至結束為止。
(一)99年8月27日(星期五)下午2:
00(請於1:
50前完成報到,逾時視同棄權)(詳細時間地點以本校現場公佈為準)。
(二)試教時間每人15分鐘。
(13分鐘按第1次鈴,15分鐘按第2次鈴結束)
(三)口試時間每人8-10分鐘。
(8分鐘按第1次鈴,10分鐘按第2次鈴結束)
拾壹、試教版本如下:
(現場抽單元)
國中部特教班:
(在家教育巡輔班)
科目
出版社
名稱
冊別
特教
翰林
國文
第3冊
拾貳、甄試完成後經教評會審查,審查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拾參、錄取公告時間:
99年8月27日(星期五)下午8:
00前。
拾肆、錄取公告地點:
(一)旭光高級中學網站(http:
//www.skjhs.ntct.edu.tw/)及本校公告欄。
(二)南投縣教育網路中心(http:
//www.ntct.edu.tw)--教師甄選。
拾伍、成績複查時間:
99年8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
00-11:
00(甄選成績複查需填具申請書,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持准考證、國民身分證親自赴本校人事室申請(僅限加總成績),逾期不予辦理,並以一次為限,複查費用為新臺幣壹佰元。
拾陸、錄取報到:
經錄取人員於99年8月30日(星期一)當日下午2時攜帶准考證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親自到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候用人員依序遞補。
拾柒、甄選除正取人員外,得備取若干人,備取候用有效期間至100年6月30日止;甄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本校得不予錄取候用。
拾捌、申訴專線:
(049)2563472#120或200
拾玖:
補充規定:
(一)應聘錄取之國、高中部各科教師,如學校因課務需要應配合兼任國、高中相關類科課程。
(二)錄取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
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三)錄取人員聘期暨敘薪事宜,依南投縣政府暨相關規定辦理,嗣後如無法辦理核薪者,
應即無條件辭職,並溯自到職日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救濟。
(四)經聘用後發現有不適任或行為不檢、違法情事者應撤銷聘用。
(五)聘用後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合格證明)。
(六)報名、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則依南投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延後舉行,
延後時間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公布欄。
(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暨教評會決議辦理。
貳拾、附則
名 稱: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名 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國中部)
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國中部□高中部科別:
准考證編號:
姓名
性別
帽自
正貼
面最
半近
身三
二個
吋月
照內
片脫
出生年
月日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職
教學經歷
服務學校
職稱
服務期間
離職原因
備註
住址
□□□
電話
(O):
()(H):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內填入資料)
初審
複審
基
本
證
件
1
國民身分證
2
畢業證書:
大學系年月 字第:
號
3
畢業證書:
研究所所年月 字第:
號
4
教師證書:
科年月日字第:
號
5
實習教師證:
科年月日字第:
號
其
他
6
教育學分(程)證明(學分數:
期間:
年月至年月)(有教師証者免附)
7
專門學分證明(學分數:
期間:
年月至年月)(有教師証者免附)
8
切結書(必附)
收取報名費
發准考證
9
報考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現職人員須附)
10
履歷表(必附)
11
□委託書(委託者須附)
12
□回郵32元信封(限時掛號)(郵資務必貼足)(必附)
13
原住民籍證明或殘障手冊等文件(無者免附)
14
退伍証明(無者免附)
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統一以A4格式紙張影印。
報名費:
新臺幣捌佰元正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報考人簽收
切結書
本人報名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99學年度▇國中部□高中部第1學期第5次代理教師甄選時,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含有性侵害前科)、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三、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否則無異議由錄取學校依規定不予聘任。
四、經錄取後,無法辦理核薪者,無異議由貴校逕行解聘,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切結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99學年度■國中部□高中部
第1學期第5次代理教師甄選委託書
(親自報名者免填)
先生
茲委託,辦理報考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99學年度
女士
■國中部□高中部第1學期第5次代理教師甄選手續。
委託人:
(簽章)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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