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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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
quot;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在灾难应急救援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发生的各类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成立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矿山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总指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旗长
副总指挥: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煤炭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为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旗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经济商务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委宣传部。
2、职责:
负责组织全旗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镇应急演练;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二)现场救援组织及职责
1、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和事故救援组、交通治安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事故救助协调组、事故调查组、事故综合组等六个事故专业救援组。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旗煤炭局局长任副组长。
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事故救援组
组 长: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旗煤炭局局长、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职责:
①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
②组织抢救事故遇险人员;
③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3)交通治安保障组
旗公安局局长
旗交警大队大队长
①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②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③协助抢救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④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
旗卫生局局长
①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②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③协调医院、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5)事故救助协调组
旗煤炭局局长、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①组织做好现场灾害防扩大工作;
②组织协调上级有关专家咨询等问题。
(6)事故调查组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旗煤炭局副局长、旗公安局副局长、旗监察局副局长、旗检察院副检察长、旗总工会副主席
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
②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
③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
(7)事故综合组
①负责综合协调与旗政府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联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②掌握全旗范围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伊旗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抓好事故灾难预防工作。
2、快速反应力量
以专业救援力量矿山救护队为主体,由旗卫生局、旗交警大队、旗消防大队组成快速反应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3、基本救援力量
(1)由矿山企业根据旗指挥部命令,迅速集结队伍,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
(2)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矿山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应急联动机制
启动伊金霍洛旗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后,各相关部门及急救、医疗、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救援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处置事故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其职责分工完成各自任务。
三、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方法
(一)应急响应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撤离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启动
旗人民政府接到矿山灾难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伊金霍洛旗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三)救援行动与救援方法
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请求鄂尔多斯市矿山救护大队进行救援,并在救护队到达之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情况熟悉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
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
救护队到达后,立即派救护队员下井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垮落情况,并根据现状确定抢险行动方案。
待井下有害气体浓度下降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2、矿井透水事故。
透水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
透水事故救护方法:
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
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
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水文地质情况,适时调整抢险方案;
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
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于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3、矿井冒顶事故。
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
如有人员被埋,应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
如有人员被堵于巷道内,应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若垮落范围小、冒落矿石量少、岩性较稳固,则可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入内救人;
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掘巷道,绕过冒落区。
在救援的同时,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晓,坚定其生存信念。
对救出的幸存者应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4、边坡坍塌事故。
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
抢救中如遇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
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
现场抢救中,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四)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2、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充分讨论,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
(五)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二)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三)工作总结
1、应急响应结束后,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矿山企业广大职工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
1、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干部和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2、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三)演习
1、旗人民政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灾难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2、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六、附 则
1、管理与修订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2、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包括那几个系统
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应由组织体制抄、运作机制、法制基础和应急保障系统4部分构成。
其中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体制包括管理机构、功能部门、应急指挥、救援队伍四部分。
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体制建设中的管理机构是指维持应急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功能部门包括与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消防、医疗等;
应急指挥包括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应急救援活动场外与场内指挥系统;
而救援队伍则由专业和志愿人员组成。
4、工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哪几个等级?
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应急预案分成6个级别。
一、Ⅰ级(企业级)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地区域内。
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二、Ⅱ级(县、市社区级)
所涉及的事故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三、Ⅲ级(地区市级)
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
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四、Ⅳ级(省级)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预案。
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
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五、Ⅴ(区域级)
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范围可能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事故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的,应建立区域级应急救援预案。
六、Ⅵ级(国家级)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什么级政府建立救援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想知道什么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李宜普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采取哪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这就突破了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必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完善。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
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多年来国家在消防、核事故、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森林、地震、洪水等方面相继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
虽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过很多防范措施,但始终没有依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不力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应急救援在预防事故、及时处理事故和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着侥幸麻痹,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
二是缺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事故时,由于不能统一调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往往是措手不及,临时抱“佛脚”,结果是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没有科学地整合各种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救援指挥职能交叉,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
四是法律没有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作出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导致死伤众多,损失惨重。
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罗家16H井天然气井喷事故,死亡243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亡人员是井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村民。
据调查,该公司虽有应急救援预案但很不完善,只规定了钻井队内部人员的应急救援事项,没有关于井区外部村民在发生事故时如何防护、自救和疏散等事项和措施。
当井喷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告知附近村民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致使高硫天然气扩散并引起村民中毒死亡和大批家禽、牲畜死亡,扩大了事故后果。
为将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有机结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挥应急救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抢险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基本框架应当包括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两大系统。
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是公益性的体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是自救性的体系,两者缺一不可。
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各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救伤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涉及诸多部门、行业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自下而上地分级制定。
依照法律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
(3)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
(4)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
(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用;
(8)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
3.应急救援的实施。
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需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各司其职,各就各位,协同指挥。
二是建立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支撑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专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综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是加强检查和演练。
要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装备的常备不懈。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形成了应急救援体系。
但是这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各地做法不同。
目前缺乏科学、统一、高效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建立不同层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机构和支撑体系,社会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有待科学地整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和规划,推动应急救援工作的展开,最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
《安全生产法》原则上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度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但是立法时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大,暂时不宜作出全面规定,决定突出重点,先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问题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适当时候再扩大范围。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法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特殊主体的应急救援问题,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和代价。
所谓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不等于说这些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
如建筑施工单位大部分从事高空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但也有平地施工属于危险性不大的。
但比较其他行业而言,建筑行业的危险性较大、事故较多,所以将其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是必要的。
要使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化,应当注意以下
四个问题:
1.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是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规定,是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安全生产职责。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企业的特点,需要明确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负责人,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和安全设备的监控预警措施,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维护,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等内容。
那些发生事故可能危及企业周边地区的单位、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中还应包括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居民以及采取防护自救、疏散撤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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