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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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学外部化理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的结果。
2)、政治学、法学视角。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对利益的极端化和片下滑的结果,也是在利益衡平中出现的衡平失当。
5、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p14-15
1)、综合性。
2)、科技性。
3)、利益共同性。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p16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
这个过程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联合贵哦环境与发展大会两个两个里程碑为标志,其最新的发展是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
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p16
中国环境资源法发展概况(每个阶段及其发生的重大事件)(自己添加。
。
)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P29-30
1、环境资源法的产生阶段。
2、环境资源法的艰难发展阶段。
3、环境资源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4、环境资源法的全面发展阶段。
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的体系p32-35
1、《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举个例子)
2、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
3、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4、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撑血的法律、法规、规章。
5、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6、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规章。
7、其他部门法中环境资源规范。
8、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p36
1、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
2、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兼而有之。
环境资源法的地位p38-39
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
(为什么是独立部门?
其次,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特别是中国)p40-42
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了目的二元论的合法性。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也就是说,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了该法的基本目标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最终目标是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法原则的含义:
p55-56
1)、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4)、政府、市场、社会混合调整原则。
5)、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p58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
P59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与协调发展原则要求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上限;
来追求经济的发展的要一致的。
P60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原则4提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p6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含义p65
预防为主原则的新发展:
风险防范原则p67
风险防范原则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原则的区别p69
首先,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
其次,两者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不一样。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分类p108
1、根据制度保护对象不同,可分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污染防治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灾害防治制度等。
2、根据制度功能的不同,可分为预防性制度、基础性制度、治理性制度等。
3、根据制度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经济性制度、技术性制度、行政性制度、社会性制度等。
4、根据制度的使用阶段不同,可分为行为前适用制度、行为过程中适用制度、行为后使用制度、行为全过程使用制度等。
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具体权利概念、性质)p109
1、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健康、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2、环境权的性质。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没一个公民赖以维持其生存和法则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
权利主体很广泛,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后代人,实现代内平等和代际公平。
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地权利,希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在自然资源权的理解上,还必须对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进行明确区分。
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是即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
P119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然资源的权利。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和集体之外的权利主体,只可能享有资源产品的所有权,而不可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没有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类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但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有限制的,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城市土地资源是被明确排除在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之外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p120-121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1),法定取得。
2),强制取得。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取得
1),法定取得
2),天然孳息。
3)劳动生产取得。
1,土地资源权p124
2,土地所有权p124-125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
P125-127
1),承包经营。
2),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土地使用权划拨。
4,矿产资源权p128
1,矿产资源权概述
2,矿产资源所有权。
(归谁,谁代表,特点)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p131
1,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2,世界各国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模式。
3,中国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我国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任务不同,将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转向规划三中类型。
(含义)p13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p139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惊喜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1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
8)**********************(ps:
这八条内容实在是太多了,在p141-142页,童靴们自己看书哦~)
“三同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它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自然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环境的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P143
2,“三同时”制度的使用范围:
包括: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自然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环境的项目。
P144
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p145
1),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语气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资源许可的种类:
根据许可内容的不同,主要有环境保护许可证、自然资源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大类。
P145
排污许可证(重点哦~)(我们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并没有规定排污许可制度。
p145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p146-147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
2),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
3),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4),噪声排放许可。
5),海洋排放许可。
我国已开征的环境资源税主要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
P149
排污收费制度:
p150-151
1)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和条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3)排污费的征收。
1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2排污费的征收依据。
3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4排污的减缴、免缴、缓缴。
4)排污费的使用。
1污染费的使用范围。
2排污费使用的监管。
5)违反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法律责任。
资源税。
P153
1)自然资源的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生产盐。
2)境内从事开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ihe个人为纳税人。
3)资源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应的定额税率,条例规定了具体征税幅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有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循环经济的概念:
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P154
清洁生产:
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的定义是: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法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产生、服务和产生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p159
清洁生产的实施p162-164,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清洁生产鼓励措施p164
1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3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4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5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环境标准的概念:
因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而又不同的界定。
国内法上的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撑血制定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国际法上的环境标准是指环境条约规定的人类活动队环境的影响和干扰不得突破的限度,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产生环境标准、排放标准和工序标准。
P165
环境标准的功能:
p165-166
1)环境质量标准为确认环境污染是否存在、排污者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依据。
3)违反环境监测方法所规定的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其检测结果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4)违反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所规定的环境检测仪器和环境保护设备的性能、功能标准的,利用该仪器和设备所得出的结果也不能作为合法使用的数据。
5)环境基础标准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本依据之一,没有同意的名词、符号、单位等基础标准,其他环境标准液将难以发挥其法律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见书166,图3.1重点)
环境检测机构设置(详见P170)
环境标志的授权机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p175
生产者验收责任的内涵p177
生产者验收责任立法p179--181
1)德国---《循环经济法》
2)瑞典---《生态循环议案》、《电子电器生产者责任条例》
3)日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与循环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和《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4)美国---《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案》
5)我国的生产者延伸立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总量控制指标目前,国家奖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石油类、氰化物、绅、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等12种主要污染物列为总量控制指标。
P184
总量控制的种类可分为目标总量孔子、容量总量控制、行业总量控制三种类型。
排污权交易制度
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其《污染、产权、价格》一书中提出。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环保署(EnvirnmentalProtectionAgency简称EPA)付诸实施。
P187
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p270
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P280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此处所称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情况,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过时,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非常重要,老师没划范围,自己研究
第五章也很重要老师也没划范围,第六章随便看看就好啦~(老师说都是小题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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