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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下城区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申报区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
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附件1、2)。
区政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行政奖励的实施
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填写《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附件3)。
由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具体申请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区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
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区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对获得记三等功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
《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
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经省市批准保留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表扬项目,对通报表彰表扬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区人力社保局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四、行政奖励的监督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政府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
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或乱发奖金,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区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执行。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为主向区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奖励审批表
2.集体奖励审批表
3.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附件1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
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意见
审批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集体奖励审批表
年月日
集体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部门)
签章
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行政奖励
项目名称
奖励范围对象
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名额
拟开展时间
实施单位
集体奖励
三等功:
个
嘉奖:
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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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行政 奖励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