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程序及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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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对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评价指标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五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六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
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广东省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通则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
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11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
申报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11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
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参加评价。
同时要求申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持有者,使用该商标满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注册受理)以上并已取得该商标注册证书。
(三)许可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
列入"
安全认证管理"
(3C认证)、"
生产许可证管理"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
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申报产品被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申报产品出口检验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出口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
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或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局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有两年或2010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未参加省级数据公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适当时可采取在税务或统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厂家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
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备案证明。
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
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使用省外有关统计、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
省名牌产品评价将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47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13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
34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
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
(二)总分数及分配:
省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
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所列数据进行打分。
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70分,质量评价38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00分,多项累加计分。
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
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
(四)市场评价37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3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市场占有率130分+用户满意度140分+社会责任30分)
1、品牌创建3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品牌管理1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
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产品商标,每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品牌管理10分,有健全的品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品牌管理人员5分,有品牌的自我保护机制,形成了企业品牌文化5分。
该项评价为优,给8-10分;
评价为良,给6-8分;
评价为一般,给3-6分;
评价为差,不得分。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产品销售增长率30分)
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同行业排名得分=[10-1×
(2008年名次-1)]×
0.2+[10-1×
(2009年名次-1)]×
0.3+[10-1×
(2010年名次-1)]×
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30-3×
0.2+[30-3×
0.3+[30-3×
3、市场占有率13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90分)
评分规则:
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40分,等差为4)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40-4×
0.2+[40-4×
0.3+[40-4×
0.5;
(2)申报产品销售额得分=[90-9×
0.2+[90-9×
0.3+[90-9×
4、用户满意度140分
用户满意度得分=用户网络调查30分+用户电话调查80分+用户举报投诉调查30分
5、社会责任评分3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5分+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5分)
(1)企业人均工资年度支出包括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分“珠三角”和“其它”两类地区对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情况进行考核,两类地区的该项指标的加权系数分别为0.8、1.0,人均工资情况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珠三角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0.8×
(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其它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
(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得分=[10-1×
(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1×
(3)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4)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五)质量评价38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200分+质保能力180分)
1、实物质量20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3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申报产品获国外产品认证20分)
(1)申报产品采标3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30分;
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根据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和项目重要程度,给出单项指标分值。
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指标满分;
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由评价细则根据质量水平高低给出评分规定。
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报告和相关记录中注明。
(3)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2、质保能力18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或"
C"
标志20分+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40分+企业质量环境等体系或产品认证70分+节能减排30分+员工培训10分+市场反应及售后服务10分)
均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
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
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40分。
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40分,3A级30分,2A级20分,1A级1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0分。
(3)企业质保体系70分。
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7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其中:
a、企业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10分;
企业获地市级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5分,连续获奖的,只计一次得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企业有获得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
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同一产品标准只计最高荣誉,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c、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d、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e、企业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h、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
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
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
相关认证、考核,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部分相关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5)员工培训10分,其中:
培训计划、内容、考核记录,评价为优,给8-10分;
一般的给3-6分;
比较差的,不得分。
(6)市场反应及售后10分,其中:
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三包"
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评价为优,给8-10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等差为4。
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4×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
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
企业纳税总额40分,等差为4,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等差为4。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4×
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4×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等差为3。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
(七)发展评价30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60分+自主创新能力240分)
1、研发情况60分(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研发情况得分=2008年得分[
(1)+
(2)]×
0.2+2009年得分[
(1)+
(2)]×
0.3+2010年得分[
(1)+
(2)]×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
企业新产品应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颁发的"
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为依据,企业没有2008-2010年国家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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