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科四季花城地产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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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分包管理
9.材料设备
10.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
11.不可抗力
12.保险
13.文物和工程障碍
14.违约和争议
15.合同解除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7.附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3.甲供材料、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甲委工程明细
4.履约担保
5.合同份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沈阳万科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沈阳万科四季花城项目五期六组团景观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施工。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达成本合同,双方愿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沈阳万科四季花城项目五期四组团景观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
四季花城施工现场
1.3.造园面积:
平方米
1.4.施工进场条件和周边环境:
具备
1.5.本工程甲方授权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全项目管理
1.5.其他:
无
2.工程承包范围
2.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四季花城五期六组团内侧道路及路两侧植物种植、铺装、建筑小品等,详见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附件)所描述的标的物以及合同附件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2.2条说明以外)。
2.2.不包括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内容见专用条款《甲供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设备及其运输、卸车,但包括其倒运、验收及保管。
3.合同工期
示范区:
7月1日进场,8月1日完成。
其他区域:
进场时间由甲方通知,完成时间为11月5日。
合同工期涉及的销售开放节点及开放节点所开放工程范围:
以现场通知为准。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停水、停电、节假日、高低温天气等各种因素,除出现以下情况:
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②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否则竣工日期不予调整。
对于施工期间涉及的销售节点,乙方应在工期上全力配合,以保证甲方销售节点的顺利开放。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该合同总价款为乙方已对本工程全部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绿化养护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条件、工程移交前的维护工作、标段临设要求、施工场区围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噪声排放费用、环评检测费用及污染费用并已考虑垃圾排放(包括建筑垃圾)、冬雨季气候条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结算时不再调整。
投标报价表中的土方工程量已经乙方现场勘察,总价包干,进场后不再进行调整。
5.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6.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8.合同生效
本协议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协议订立地点:
沈阳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小时或天: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协议及其附件;
2.1.4.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6.乙方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开标后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本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1.2.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甲方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知会函)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乙方项目部公章及项目代表经乙方授权后具有法律效力)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配置。
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3.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3.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3.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3.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3.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3.6.与投标书及本协议规定名册不符者;
3.2.3.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接口距离施工场区不大于500米。
4.1.2.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3.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4.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工作,将整理的会议纪要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4.2.施工期间:
4.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授权监理单位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方案及节点设计,完善甲委工程安装节点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4.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5.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委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6.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委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7.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周边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8.乙方负责到政府建筑质量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承担此项费用。
6.工程结算
6.1.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依据: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竣工图、双方洽商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扣款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
6.2.结算申报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定案表》。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1天按相应结算值0.1%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造价中扣除。
6.2.1.所有预算和结算书格式按照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电脑打印(纸张大小A4),一式两份,并在封皮总价款处加盖公司公章。
6.2.2.乙方所申报签证、变更结算要求及办法严格执行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6.3.结算价确定
6.3.1.工程结算总价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其他调整后的总价。
结算金额=合同价款+变更签证造价-未完成合同项+合同外工程-超用甲供材+其他调整(如合同中规定的材差、质量和工期违约金等),水电费等代交费用应含在结算价中,在付款时扣除。
6.3.2.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向甲方支付超出额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6.3.3.签证、变更造价确定依据执行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6.4.对本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如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有变化,一律不予调整。
6.5.暂定价格材料
6.5.1.暂定价格材料是甲方对尚未确定品牌、规格、型号的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设定的暂定单价。
暂定材料主要指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详细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见专用条款),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平,各投标人均须按此暂定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结算时按甲方实际限价为准进行调差。
结算调差公式:
(甲方实时限价-暂定单价)×
清单材料用量×
(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6.5.2.甲供材料结算:
甲方按乙方提供材料计划供货,竣工后的各部分剩余材料按甲方采购价格抵扣工程款。
6.5.3.甲控材料结算:
对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自行使用的甲控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以甲方的市场调研价为结算依据,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的,此项材料价不计入结算,对影响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引起的费用及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由甲方整改的,按整改的总价加10%的违约金一并从乙方结算总价中扣除。
6.6.清单项目中的材料用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
材料损耗计算规则:
除草皮计取10%的材料损耗外,其它材料不另计损耗。
6.7.树木计算胸径规格由甲方根据设计确定,如乙方提供的树木实际胸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只能选用大于设计胸径规格的树木替代,但是计算胸径仍按原设计胸径计算。
经沟通后没有进行更换或更换后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视具体情况在1000~5000元不等。
6.8.施工用水电
6.8.1.用水用电费用结算方式详见7.2.9.条款
6.9.其他
6.9.1.违约金、甲方代付款等约定或法定由乙方承担的款项,由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6.9.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乙方向收缴部门交纳。
由甲方代理的,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回。
6.9.3.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排放。
乙方未及时排放的,甲方因需要可自行安排外运排放,按实际外运排放合同金额扣回。
7.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质量乙方同意达到工程行业现行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苗木成活率100%。
7.1.2.树木的移植必须带土坨,土坨规格应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
所有树木严禁抹头,保持冠幅,但可以适当梳枝。
7.1.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乙方出现施工工艺违反要求、苗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及时迅速整改完毕,并请甲方人员复查。
复查仍不合格时,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甲方将有权以每处每次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000至3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调换现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直至甲方提出更换施工队伍,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1.4.分部工程验收必须按规范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指令停工整改,待达到优良标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
7.1.5.乙方必须选派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人员任项目经理,选派现场专业技术负责人。
选派专职质量检查员。
7.1.6.《施工组织设计》、《苗木采购、运输、栽植方案》(含方案,作为投标的技术标书文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核)作为质量技术资料文件,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若涉及商务类或经济签证的必须单独履行商务或经济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作计价结算依据。
7.1.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认。
7.2.工地现场管理
7.2.1.本工程以附图中闭合的直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由于施工现场狭小无法满足乙方施工场地和暂设需要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堆放及多次倒运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2.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本补充协议及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3.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4.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7.2.5.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在施工区域与封园区域间应临时设立钢架密目网围挡,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如乙方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6.乙方进入甲方已建成园区进行施工的,每名施工人员均应至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登记及园区出入手续。
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吵闹、污染环境。
7.2.7.对于甲方要求的具体工作,无论大小,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标准给出完成的具体时间,乙方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甲方配合的支持条件和合理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把相应具体内容落实到纸面并签字确认。
之后若乙方不能按标准及规定的时间完成且无合理原因。
甲方可对乙方进行1000-3000元的罚款。
7.2.8.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7.2.9.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甲乙双方用水、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
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甲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根据抄表情况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水电费(施工临时用水源为自备井时或无法按实计量则水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4%计算,电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6%计算)。
当甲方水、电总表与各承包方分表合计总量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按各承包方当月用水、电量分摊。
7.2.10.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7.2.11.成品保护:
乙方负责工程验收移交前现场所有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施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的甲委工程),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相应的损失。
8.工程分包管理
8.1.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补充协议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8.2.甲方委托工程(简称甲委工程):
甲委工程明细见专用条款《甲委工程明细》。
8.2.1.甲委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
乙方负责对指定分甲委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甲委单位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委托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甲委单位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增减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增加项目的总包配合管理费按相应甲委工程造价2%计取,对于减少的项目总包配合费不进行调减。
8.2.2.乙方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路、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资源的使用进行及时、合理、恰当的组织和安排,保证各分包单位的有序施工。
8.2.3.乙方应对甲委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会同甲委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分阶段针对甲委工程进行验收、移交,经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一切移交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如出现成品、半成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按照损失部分总造价向建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此引起外委工程投诉的,经查属实,按投诉单项工程的外委工程总结算造价的2%收取赔偿,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
同时,甲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也须对乙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负责。
8.2.4.乙方应熟悉甲委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隐蔽工程之前,请指定甲委单位确认。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应要求各甲委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8.2.5.乙方对甲委工程、乙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委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修补甲委工程施工损坏的路面砼砖和其他石材,完成甲委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甲委工程的预留预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
8.2.6.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甲委工程联系,核对清楚各甲委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
及时向甲委单位施工部位提供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委工程因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7.乙方负责向甲委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8.2.7.1.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甲委工程开工的条件。
8.2.7.2.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负责分配甲委单位的施工、仓储等用途的场地,甲委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
8.2.7.3.甲委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经甲委单位确认后知会甲方,甲方将在甲委工程款中扣除。
8.2.7.4.提供施工用水电源。
乙方应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负管理责任。
8.2.7.5.其他方便甲委工程施工的工作。
8.2.8.乙方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以上所需费用,乙方配合应积极及时,不得影响甲委工程工期,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委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8.2.9.甲委工程,乙方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及验收,负责统一现场协调安排,甲方负责协调督促。
8.3.乙方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4.乙方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路、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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