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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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必要手段。
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
行政指导作为直接体现服务理念的现代行政管理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它以非强制的建议、辅导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的有力抓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
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指导,以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树立维权意识、建立维权机制,帮助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缓解乃至避免可能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
同时,行政指导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和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方式。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指导以寻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为前提,与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彼此配合,相互补充,既可以更加顺利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在停征“两费”后,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实践创新。
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
做好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关键在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耍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责无旁贷地覆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负责人要靠前组织。
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形成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
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致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执行,承担拟定本业务条线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条线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等工作;
基层局、工商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从今年开始省、市局将对行政指导推进和开展情况进行执法评议考核。
三、加强培训。
要将行政指导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工商行致管理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原则、方法和程序,提高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提高以行政指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要引导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从实际出发、力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真正做到以行政指导为抓手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
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掌握本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和市局机关各业务口实施意见。
本规则是行政指导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行政指导的原则、方式、实施程序和有关文书,全市工商行政系统所有行政指导均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关于行政指导在哪些业务范围内实施,按照市局各业务口制定的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与本文同发)为依据实施;
根据积极探索和因地制宜的精神,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市局各业务口未规定但又确需实施行政指导的,各分局、县(市)局可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同意后实施。
四、加强检查指导,狠抓工作落实。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本意见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切实做到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年初有部置,年中有检查,年未有总结。
要深入调查研究,发掘典型,发现问题,把握政策,抓出实效。
要通过报刊、网络、工作简报等形式促进交流、开展宣传,扩大影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营造良好的行政指导工作环境。
耍将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进,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文书表格
2、市局机关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政策法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印发通知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市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局、县(市)局业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机构,市局机关各业务部门除自身实施行政指导外,还负责对下级局本业务口的行政指导予以帮助、指导,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五条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工商行政营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自愿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非强制方式,对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导。
(三)公平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指导,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利于自我约束。
(五)灵活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六)必要性原则。
行政指导有一定的针对性,并且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制发文书,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谨性,与一般的日常工作相区分,能通过非行政指导达到行政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指导。
第六条行政指导在本规则中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互不矛盾,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得借实施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指导方式有告诫、建议、辅导、提醒、劝告、预警、示范、公示等。
行政指导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或综合运用,加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本规定是行政指导的程序性规定,所有行政指导均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文书实施;
市局各业务口未规定但又确需实施的,各分局、县(市)局可制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指导措施。
第九条行政指导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
第二章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一条告诫,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法律没有规定罚则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第十二条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
第十三条辅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第十四条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覆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第十五条劝告、预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
如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提示相关主体避免实施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预警,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劝告等。
第十六条示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如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等。
第十七条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第十八条告诫、建议、提醒、劝告、预警采用格式文书,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交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指导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应当由执法人员实施。
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不经审批,即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即时口头指导的要有记载,记明被指导人、指导内容、指导时间等,即时书面指导的要留存一份文书。
除上述情况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行政指导应填写行政指导审批表,报行政指导机构负责人(所长、科长、处长,下同)批准后实施,行政指导实施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下同)批准的,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指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交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交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交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指导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行政指导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指导登记台帐,登记经审批程序的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审批文书、送交相对人的留存文书等材料归档管理,年终应当填写年度行政指导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日期以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指导审批表
指导
方式
相
对
人
姓名或名称
性别
年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给予行政指导的事实及理由
指导人员:
年月日
指导机构负责人意见
局领导
意见
备注
行政告诫书
工商指导字〔〕号
:
(局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相对人,一份工商机关留存)
送交回执
送交地点
收件人
送交人员
行政建议书
行政提醒书
行政劝告书
行政预警书
文书填写说明:
1、(填局)工商(填处、科、所名称,可简写)指导字〔填年份〕(填编号)号
2、行政指导文书编号由各处、科、所自行编号。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登记台帐
部门:
年度:
序号
予以行政指导的时间
相对人名称
或姓名
行政指导编号(即时指导的本栏填“即时”)
行政指导类型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行政指导分类
行政指导对象
行政告诫
(件)
行政建议
行政
提醒
劝告(件)
行政预警(件)
辅导
示范
公示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合作企业
外商合营企业
非法人企业
分支机构
自然人(下岗职工或符合经营条件等)
合计
附件2
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实施意见
登记注册行政指导,是指登记机关在依法登记的过程中,为有效实现登记注册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和职能管辖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用发布信息、提示、辅导、引导等方式,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事务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
为了提高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运用行政指导手段的自觉性,将行政指导融入登记及年检工作,提升企业监督管理效能,在登记监管领域推进行政指导的日常化、业务化、长效化和规范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指导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公告栏、触摸屏、网上告示等便捷方式将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倡向行政相对人发放书面、规范的注册登记行政指导文书。
二、行政指导内容:
(一)注册登记类行政指导
1、公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注册窗口在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对属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的,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提示应办理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及审批机关。
(2)、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纳的,注册窗口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分期出资期限将到期的,口头予以提醒或向公司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提示公司应向相关股东催缴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已超期但未达30日的,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告知公司立即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有经营期限或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有有效期限的,注册窗口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期限即将届满时,口头予以提醒或向相对人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行政指导提醒书》,提示其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如需延续,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公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样本(如登记须知、文书范围、登记指南等);
(1)、一次性告知行政指导相对人登记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对清单上存有疑惑的事项耐心解释,如注册的行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还应告知所需的前置审批条件和办理这些审批文件的行政机关。
(2)、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提供登记所需的相应表格,并提供示范文本,耐心解释、指导示范文本的填写要求,指正提交材料的不当之处。
(3)、告知注意进入该行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公开本辖区内市场主体进入、变更、退出以及当地主要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分布状况等整体规模变化数据等情况,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参考,并在必要时对这些信息作简要分析。
4、适时公布登记违法案件案例和诚实守信的企业。
(二)企业年检类行政指导
1、指导企业准备书式材料,对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指导内容还包括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注意事项;
2、对年检中发现企业存在轻微登记违法行为的,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指导其及时纠违;
3、对年检中发现企业登记事项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指导其办理变更登记;
4、对年检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的,口头予以建议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建议书》,指导其规范经营;
5、年检中发现企业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或经营期限、出资期限即将届满的予以提示提醒,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
(三)监督管理类行政指导
1、登记事项变动行政指导。
针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注册登记事项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导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纠正,达到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目的。
主要类型:
擅自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登记事项的行政指导,由监督管理部门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
审批许可期限、经营期限、出资期限、承诺期限即将到期的,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已到期的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行政指导,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对股权转让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制定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的行政指导,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指导企业正确拟定章程等各种文书。
因违反登记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提示企业不得再次违反规定。
2、逾期年检(验照)行政指导。
针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未参检(未验照)原因,引导补检(补验照)或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申请补检企业行政指导,由监督管理部门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逾期未检但按规定无需处罚的企业或未参加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行政指导,由监督管理部门口头予以告诫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告诫书》。
因逾期年检被行政处罚的,口头予以提醒或制发《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提醒书》,提示企业下一年度按时参加年检。
商广处行政指导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将“五树立五摒弃”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工作中,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通过提醒、告诫、预警、建议等方式,将行政指导全面融入我市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使我市商标广告行政指导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主动、规范运用行政指导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商标、广告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现拟订商广处行政指导意见:
一、商标方面工作
(一)建议:
建议相对人建立健全商标制度
1、建议相对人建立商标管理机构,确定熟悉商标法规的人员负责商标管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商标事务“件件有人抓”。
2、建议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商标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承接验证制度、承接登记制度、印制品保管制度、印制品交付(出入库)制度、残次品销毁制度,切实做好商标入库、出库审查、签字及废弃商标的销毁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扼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二)辅导:
1、辅导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
(1)辅导已登记企业了解商标知识,引导企业主动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2)辅导相关主体就当地特色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3)辅导相关主体适度加强对地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防止被恶意抢注。
2、辅导企业争创品牌
辅导相对人申报驰、著名商标,提升商标品牌发展层次。
包括辅导相对人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注意事项等,尤其要辅导相对人充分认识到驰著名商标制度本身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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