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文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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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第九条规定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四);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
第四章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XXXXX-X
(1)
(2)(3)(4)
其中: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的简称,本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用”;
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B”;
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
余姚市为“C”、奉化市为“D”、宁海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
浙B0—T00001-A
表示:
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申报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使用性质
制造许可证号
型式检测报告编号
出厂日期
规格型号
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
产权单位自编号
其他
备案性质
1
货用施工升降机
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S-2008
2004.8
SSBD80
7222
1、“使用性质”应填写“自用”或“可出租”,
2、“备案性质”应填写“初次备案”、“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产权注销”、“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
3、如果备案性质为“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备案部门及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4、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注销”的,应在“其他”中填写注销原因,注销原因为“报废”或“产权变更”;
5、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附件3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设备
名称
制造许
可证号
制造
单位
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厂
日期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编号
产权人
联系
电话
备案部门:
备案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此证明大小:
长×
宽=26cm×
l8cm,材质塑封牌。
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产权单位,一份放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4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安装(拆卸)单位(章):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
工程名称
镇海长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3#车间
工程地址
宁波市镇海
项目经理
朱辉
使用单位
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拆卸)方案
有/没有
首次安装高度
23.07m
最终使用高度
本次施工内容
首次安装
本次安装(拆卸)后的高度
安装(拆卸)时间
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名
工种
资格证(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
备注
徐希望
现场负责人
浙建安B(2005)
郭汛
安全员
浙建安C(2005)
安装(拆卸)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月日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使用单位(章):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本次施工内容”填写“首次安装”或“顶升”或“降节”或“拆卸”。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联系人:
陆燕电话:
SCD200/200
碧水莲晴二期工程
骆驼街道
郑士潮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浙BA-S00203
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28米
65米
顶升
52米
2011年09月19日
黄根弟
浙建安B(2006)
唐全法
浙建安C(2006)
陆利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拆
戴建林
X02
邱道军
毛建龙
年月日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
蔡显锁联系电话:
施工升降机(S)
TS-2014
2T
制造厂家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产权单位
宁波高新区鑫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设备安装高度
本次25.5米(最终65米)
甬BO-S00340
是否已进行安装告知
已进行安装告知
设备
安装单位
设备安装日期
2011-08-13
验收日期
2011-08-31
验收意见
合格
工程地点
骆驼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测日期
2011-08-18
检测
意见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名
资格证编号
曹四枝
施工升降机司机
王业爱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监理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机关(章):
使用单位(章):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
郑智勇电话:
塔式起重机(T)
QTZ63C
6T
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07129
本次25米
浙BA-T00031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1-09-05
2011-09-24
澥浦镇十七房新农居(古村新韵)二期工程
澥浦
周雄伟
2011-09-08
宋欣荣
塔吊司机
朱卫华
塔吊指挥
王跃巨
塔吊司索
附件6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证明编号
镇海长月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3#车间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安装日期
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
宽26cm×
18cm;
采用塑封形式。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7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县(市)、区(章)填表日期:
类别
本年度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数量
本年度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数量
本年度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进甬登记的数量
本年度注销建筑起重机械进甬登记的数量
本年度核发使用登记证明数量
本年度注销使用登记证明数量
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
合计
宁波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若干规定
一,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资料要求
工商注册地在市区(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向我站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无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必须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购销合同、发票遗失的应提供厂家或销售商的证明资料)
所有资料均须复印一份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由我站留存。
二,安装(拆卸)、顶升(降节)告知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升降节)单位必须在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升降节)前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4)报送我站。
三,使用登记申报要求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5)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包括: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报告、安全使用说明、检测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所有资料均须复印一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由我站留存。
四,其他相关规定及说明
1,企业(指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装拆单位等,且其营业执照必须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如“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类均不予受理)在甬工商注册地为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的,必须在2009年5月1日前,将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指本地或外地使用中、待使用或闲置的所有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报我站进行产权备案;
2,企业在甬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各县(市)、区的,则向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备案的申报(具体申报工作请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产权备案,今后在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使用已经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均不需再向我站进行产权登记;
3,企业在甬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大市以外的(即外地进甬企业),属于其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安装前,必须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我站办理进甬登记(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在2009年5月1日前,必须对本单位已在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报我站进行产权登记;
4,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降节)实施前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报我站登记,我站相关科室将根据《告知表》安排现场抽查,未按时向我站报送《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的(如:
已经完成首次安装或顶升作业,才进行报送),我站将一律不予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申报,不发放使用登记证明;
5,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时,按实施细则规定向我站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经我站审核后留存;
6,实施细则中的附件2、4、5这三张表式是相关单位在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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