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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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安全等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态根据动态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分为蓝码、黄码、橙码三个安全等级,动态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断完善,并负责定期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分级应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等企业在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当首先查询企业安全等级,不得委托橙码等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跨省、跨地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不得委托黄码等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第三章运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新增方式)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申请,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申请提交后,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网格长、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等对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运输业务意向合同和提交的许可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要求的,许可前应当公示7天,并同时将审核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新增导向)对动态评价为橙码或黄码企业,应当视情限制其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
对连续2个季度以上评为蓝码的企业,优先核准其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省内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调整经营规模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变更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办公地点、停车场应当与企业注册地位于同一个县(市、区)域范围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符合变更条件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做好停车场的现场管理和车辆回场管理,防止停车场虚设或管理不到位。
第十五条(禁止挂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建立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管理责任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管理,禁止挂靠经营。
第十六条(安全员配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拥有2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5辆车配1名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隐患整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
对排查出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根据隐患等级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预案与演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审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做好应聘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工作,不得聘用已列入信用黑名单、有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有吸毒行为或犯罪记录、患有癫痫病或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和近三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上述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通道。
企业应当及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所聘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码建设)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和违章违规情况开展动态评价,将从业人员安全状态分为蓝码、黄码、红码三种状态,进行分级管理,实现“亮码上岗、变码管理、扫码执法服务”等功能。
从业人员安全码评定规则(详见附件2)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断完善,并负责定期公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安全码应用)对于安全状态为红码的从业人员,应当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对其开展脱岗安全知识警示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警示学习时间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从事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蓝码状态。
第二十二条(培训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普及防御性驾驶技术。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8学时;
企业对从业人员每月安全教育学习不得少于2学时,对从事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每月安全教育学习不得少于3学时。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接触介质不同确定体检项目,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岗中(每年)健康检查,尽早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
加强员工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发放个人防护设备并做好使用培训、日常检查和更换维护工作,严禁心理和身体不适应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章车辆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罐体检测)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在办理车辆行驶证前,应当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要求,由具有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车辆罐体并出具合格证明。
运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方可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在我省开展罐体检验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应当按要求及时上传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罐体安全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本质安全)新购置运输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安装导向轮轮胎气压监测系统或装置、承压罐体气压监测系统、电控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货车及爆炸品运输车除外)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鼓励购置好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7年车龄内转为省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普货运输车辆报废年限(15年)执行。
第二十七条(洗罐管理)常压罐式车辆同一罐体换装不同介质的,应当按规定在换装前做好罐体清洗并主动出示洗罐等证明,前装介质应当在运单系统中准确填报。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充装企业不得充装。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应当通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价。
停车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停放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应当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识别和检查。
停车场应当有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夜间照明系统、停车位和车道标志标线、必要的安全标识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应当配置车辆专用停车区。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接入企业的监控平台。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或租赁停车场面积缩减后,应当按规定停运超过投影面积相应数量的车辆,停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六章运输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当首先查询过去一年内企业安全码状态,鼓励建立安全、健康、环保、质量和安保等指标为主的托运或招标机制,技术分和安全分占比应当在60%以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禁止压价竞标和恶性竞争。
托运人有恶意压价委托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信息交付)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托运人应当按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如实提供托运清单和托运介质最新版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且确认该货物允许进行道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新线路勘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辟路线运营前,应当对车辆行驶线路开展道路风险评估,制作线路风险图,标识途经风险点和车辆停靠点,选择相对更安全的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运单填报)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填报制度,在必要环节通过人脸识别方式确保填报的驾驶人员信息与实际相符。
运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纸质形式的转移联单。
第三十三条(随车单证)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运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介质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卡和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单据。
承运人应当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运前安全告知。
第三十四条(三检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出车前、运输途中和出车后,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安全技术状况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以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
第三十五条(充装管理)充装单位应当实施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
查验不符合要求,不得予以充装。
充装单位应当实时录入充装信息,使企业充装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危险货物充装和运输环节闭环管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停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时,应当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服务区专用停车区域。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及时收货)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遗洒清洗)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或集装箱卸载后,若发现有危险货物遗洒,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清洗方可再次装载。
如果不可能在卸载点清洗,应当到最近的合适地点进行清洗,途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发生遗洒或泄漏。
第七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合理设定线路)我省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港区所在的县域,应当按照适度集中、远离人群、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连接高速出入口、码头等的指定路线或车道。
第四十条(完善道路监控设施)对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长陡下坡、隧道、特大桥梁、高速公路主线及匝道等重点路段,应当设置全程视频监控和测速设备等安全设施,实现全程监控执法闭环。
第四十一条(配套建设停车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第三方对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公共停车场建设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需求情况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区域,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落实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的装载危险货物介质车辆或货物临时停放、储存的场所。
第八章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二条(平台建设)建设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进行协同管理,实现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四十三条(终端安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具备防疲劳、碰撞预警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保持终端装置功能完好,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实时、完整上传至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服务商管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确保实际运营条件与备案申请信息的一致性,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具备全路段限速报警功能,不具备的或服务不规范的不得在我省开展服务。
第四十五条(监控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车辆动态监控室及符合规定的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开展实时监控,监控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
鼓励第三方协助开展车辆动态监测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撑。
监控人员上岗前应当经企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监控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异地经营)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浙江境内异地经营的,应当按照我省开业条件进行备案,根据我省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外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省充装或卸载的,应当按规定向我省上报电子运单。
我省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和个人对未备案、未按规定上报电子运单的,不得予以托运或接收。
第四十七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行业监管部门每百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不含挂车)配备1名正式专业执法人员和1名专业辅助执法人员。
省、设区的市以及设有化工园区、重点进出口港区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专职内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非现场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按照规范记录收集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的数据信息,上述数据信息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保险机制)引导保险企业与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合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输途中风险进行实时管控,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风险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机制,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协会支持)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协会组织,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协作和应急互助机制,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解释)本办法所称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五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21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等级动态评定标准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码评定规则
附件1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等级动态评定标准
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分
(40分)
一、注册资金(5分)
企业注册资金情况
1、每200万元注册资金计1分(计满为止,下同)。
2、仅承接县域内城镇燃气,或放射性、爆炸品的,每50万得1分
二、车辆规模(20分)
企业经营规模情况
1、每5辆(头挂合一)或总质量200吨得1分。
2、2、仅承接县域内城镇燃气,或放射性、爆炸品的,以及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仅运输自有产品和相关原材料的自建车队,每1辆车(头挂合一)得1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5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一级得5分;
二级得3分;
三级得2分。
四、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0分)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的,得4分,每增加1人增1分,最高得6分;
2.配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得2分;
3.委托第三方每季度出具评价报告的,得2分。
动态管理分
五、经营行为异常率
(20分)
通过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发现的企业经营行为异常率
20*(1-评定周期内异常数/车辆数)
六、危货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员)的绿码率(10分)
企业危货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员)的绿码情况
10*(评定周期内危货从业人员绿码数/从业人员总数)
七、违法率1(交通运输部门)(5分)
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与拥有的车辆数的比率
5*(1-评定周期内违法车辆数/车辆总数)
八、违法率2(公安部门)(5分)
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与拥有的车辆数的比率
地市综合分(20分)
九、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分(20分)
地市按照各自特色工作以及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序
1.排名前20%(含)的,得20分;
2.排名20%-50%(含)的,得15分;
3.排名50%-80%(含)的,得10分;
4.排名80%以后的,得5分。
分级标准
60分以下为橙码状态;
60分-79分为黄码状态;
80分及以上的为蓝码状态。
备注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加、减分
1.获得部或省表彰的,加5分;
2.自有停车场面积达50%以上的,加5分;
3.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扣10分。
4.注册地、办公地点、停车场地均不在同一县(市、区)域扣10分,有二者不在同一个(市、区)域扣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直接列为橙码状态企业
1.发生同责及以上(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准)较大及以上危货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现有挂靠运输车辆的。
二、不列入评价情况
已停产停业企业、正在筹备尚未经营企业不纳入动态评价范围。
附件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码评定规则
一、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可以申领和使用安全码,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二、从业人员资格证过期、注销等不具备从业资质后,安全码状态变为无码,不得从事营运。
三、安全码实行百分制和三色管理,80-100分为蓝码,正常,60-79为黄码,警示,需要谨慎驾驶,60分以下为红码。
二个月周期内,第一次得红码需暂停作业3天,第二次及以上需暂停作业7天。
四、综合从业人员在驾驶(是否超速、疲劳驾驶等)、作业(出车检查)、交通违章等方面的数据,通过对不规范行为扣分形成从业人员安全码分数,得出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等级。
五、具体扣分内容根据监管内容动态调整,具体扣分值根据数据平台按照算法动态调整。
具体扣分内容和数值调整在交通运输厅确定,在危化品智控平台提前10天通过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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