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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
2021年10月28日
瑞安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
1总那么
为了增强瑞安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计划建设治理,保证城市计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会乡计划条例》和与城市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计划区之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2建设用地兼容性
本市建设用地,依照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依照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和镇计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分类。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计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计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
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计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修改程序变更,但计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瑞安市计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
3建筑
建筑容量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依照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执行。
建设用地小于表《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2)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表2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在不阻碍城市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搜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域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惜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住宅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第一必需保证受遮挡的住宅取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计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应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20)。
本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旧城区、中心城区、计划区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该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刻1小时的标准。
中心城区旧村改造项目确有困难的,参照旧城区执行。
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知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不知足日照标准或原不知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在符合其他要求的前提下经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并经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能够通过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阻碍住户商定。
(二)住宅建筑间距除知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知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遮挡物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中心城区、计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2米。
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
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3)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3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折减值
L
L
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建筑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改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朝向为东西向的,中心城区、计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
旧城区不该小于倍,且不小于9米。
2.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中心城区、计划区不小于东侧或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
旧城区不该小于倍,最小值为8米。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操纵。
3.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操纵;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操纵。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向为面宽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加12米,且最小值22米。
南向为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住宅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为22米。
当南向为面宽大于32米和小于等于32米叠加的高层住宅时,取最大值。
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倍,且最小值为22米。
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低、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2米。
面宽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该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22米;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该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22米。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该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倍加12米。
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18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操纵。
7.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8.高层住宅与高、低、多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操纵;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操纵。
9.旧城区或旧村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信,但必需符合建筑妥协、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爱惜要求,对未达到国家和地址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
(三)住宅山墙间距。
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对按此规定不能知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操纵。
(四)住宅外墙北向(南向)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1/3(2/3)的,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建筑间距从凸出物或阳台的外沿计算。
(五)住宅底层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该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衡宇顶以上算起。
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二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操纵。
建筑物妥协
建筑物退离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需符合相关标准外还须符合本节规定。
建筑退离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双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计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操纵。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表4
注:
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计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
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计划设计另行确信。
2.城乡计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老工业点)改造建筑后退受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按道路宽度降一档。
(二)在衡宇密集地域建高架桥,衡宇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该小于10米,按上述要求妥协确有困难的,报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间距,但不得小于6米,并宜设隔音板。
沿城市高架道路双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5操纵。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表5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运动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知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平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份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六)围墙、大门后退。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
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形确信:
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并知足行车视距要求。
已建铁路双侧建设应按铁路技术标准规定及铁路运输平安爱惜条例要求进行妥协。
计划铁路按计划路轨中心线双侧边轨向外各30米为计划操纵廊道。
轨道交通操纵廊道应依据轨道交通用地操纵详细性计划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操纵。
已建高速公路双侧建设应按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妥协。
公路建筑操纵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高速公路很多于30米,国道很多于20米,省道很多于15米,县道很多于10米,乡道很多于5米。
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知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
特殊情形下,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妥协距离。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操纵,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操纵。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沿路建筑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
(二)当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6操纵外,还须同时符合第二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计算规那么的有关规定。
(三)除市政治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7)进行操纵: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表6
注:
1.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均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退界距离应结合消防间距确信,且不小于3米。
当北侧为非住宅用地且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按最小间距执行。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要紧朝向离界距离操纵。
: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4.中心城区、计划区指旧城区之外瑞安市城市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计划区之内区域。
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7
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m)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南向
绿地在建筑的北向
低、多层
3
3
高层
6
不小于10米
建筑后退用地界限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知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需符合消防规定。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份)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地(绿化带)的距离不该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该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倍,且最小值很多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在城市道路红线24米以上的交叉口没渠化设计的;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形;都应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地上建筑物可不按第条要求、地下建筑物可不按第条要求操纵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知足其它相关标准要求。
建筑高度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须符合操纵性详细计划中建筑高度操纵要求。
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顶突出物高度,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计划条件确信的建筑高度的15%,特殊需要的,须经专家论证后再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高度计算:
(一)当计算历史文化名城爱惜区和生态园区、航空、微波通道等操纵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以上区域之外地域的建筑高度: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面积总和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时,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3.弧形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
建筑基地的绿地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和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绿地计划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计划报批时要有专门的绿化计划布置图和绿地率计算书。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计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稳。
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散布。
位于中心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大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30%折算;其余公共屋顶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
嵌草铺砖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
建筑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必需严格爱惜,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m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其他
住宅裙房商业用途的限定:
(一)旧城区之外地域的住宅裙房中不宜设置菜市场。
(二)住宅底层或裙房中不宜设置餐饮与娱乐用房。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纳坡屋面。
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在阳台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方法。
新建建筑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搜集。
4各类建筑停车指标配置
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依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阻碍评判工作的通知》(浙建规〔2007〕166号)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交通阻碍评判工作。
交通阻碍评判与建筑方案同步审查。
本市住宅和经常使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八、表九、表10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那么和配建标准》(DB33/1021)执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表8
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镇区之外区域停车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
旧村改造住宅机动车配建指标:
城市计划区内按每户1个配建,陶山镇、马屿镇按每户个配建,高楼镇、湖岭镇按每户个配建。
经常使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表9
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镇区之外区域停车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
旧村改造商业机动车配建指标:
城市计划区按个/100㎡配建,陶山镇、马屿镇按个/100㎡配建,湖岭镇、高楼镇按个/100㎡配建。
旅馆停车配建指标表10
注:
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一般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特殊困难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依照建设项目的交通阻碍分析进行确信,报本市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审查同意。
旧村改造已设计一层满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的并采取技术能增加停车位后还不能知足要求的,不足部份可视实际情形而定。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馆、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周围,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5竖向设计与山地建筑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计划确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信(内部要紧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如计划条件中未明确场地坪标高,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计划道路中心标高的,那么以周边要紧城市道路标高加上米作为场地标高。
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且高差超过米或道路有必然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形在报批建筑方案时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信。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能够依照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但场地起算点标高以周边要紧城市道路标高加上米。
特殊地形,另行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信。
山地建筑设计时,当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计划为平坡式;当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计划为台阶式。
山地建筑的台地高度、宽度、长度应结合地形并知足利用要求确信,台地的高度宜为米。
公共建筑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与建筑层高应成倍数关系。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该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该小于2米。
山地建筑的山区广场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
砌筑型挡土墙的坡比值宜为。
山地建筑的挡土墙高度宜为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置,退台宽度不该小于米,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米左右高度退台。
6城市管线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计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和谐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计划相和谐。
在城市重腹地段、要紧道路和居住区内的各类工程管线一样应地下敷设;对现有架空线应依照计划结合旧城改造慢慢改成地下敷设。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标准》(GB50289-98)执行。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标准采取平安加固、爱惜方法,能达到平安要求的由城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形会同专业部门确信。
管线综合
(一)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整体计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计划,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稳。
(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纳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躲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
管线埋设
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计划断面安排。
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计划红线内,平行计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
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统一管廊,并在有条件的情形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
城市道路双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之外。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样遵循以下原那么:
在城市道路的计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计划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计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要紧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
(2)在计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要紧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沟)、燃气管;
(3)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
(4)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
(5)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许诺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6)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7)弱电(通信)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异井的原那么统一设计、统一埋设。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操纵在计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计划位置。
以下地段的管线,宜采纳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忙碌、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骨干路和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四)不许诺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和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架空线设置的计划要求
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缆线,应当采纳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双侧架设,尽可能幸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那么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在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幸免增设杆塔。
高压线设置要求
在城市中心地域、高层建筑群区、市区骨干道、繁华街道和重要风光旅行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峻侵蚀性的地域新建应采纳地下电缆。
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慢慢改成地下电缆。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架架空电力线路的计划走廊宽度,应依照地理位置、地形、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用地条件,结合表6-1的规定,合理选定。
计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该穿越市中心地域或重要风光旅行区。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计划走廊宽度表6-1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信设施应在计划收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治理部门和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微波通道,一样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7城市绿地
综合公园建筑用地宜小于7%,绿地面积宜大于70%。
带状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宜为10-25%,建筑用地宜小于2%,绿地面积宜大于70%。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依照计划能够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70%。
城市内河两岸必需开辟公共绿地。
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
计划河宽小于20米时为10米,大于等于20米时为15米,特殊情形下,可放宽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宽度,沿河设置3米以上(含3米)道路不计入绿化带宽度操纵。
重要水源爱惜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操纵。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具有地址特色。
严格操纵生态旅行区、风光名胜区、水源爱惜区、自然爱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光林地、城市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城市山体公园及景观生态山体的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爱惜操纵线,在操纵线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
属于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遗迹等按紫线治理方法执行。
8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详细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地价及规费收取、建筑设计、计划许可、完工验收中的建筑规模按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操纵,涉及建筑面积的计算依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标准执行。
依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标准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全数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符合下述各款规定的,依照该款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1.
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项目,鼓舞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停车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由计划条件明确,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份用于社会公共停车的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2.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的架空部份和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底层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单个空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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