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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推出资源税改革对宏观经济整体走势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他强调:
“一旦经济全面复苏,资源税改革增税将对本已上行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错过这个时机,改革将极有可能不得不再次搁置。
”
针对目前资源税制度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他建议,本次改革应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
将更多非金属矿原矿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对一般性水资源暂免征收,而对开采利用价值较大的地热、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二是调整计征办法。
将原资源税计征办法改为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以发挥税收“水涨船高”的自动调节作用。
同时,可考虑初期按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逐步实现按资源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环保等挂钩。
三是统筹税费关系。
我国资源税负虽低,但围绕矿产资源征收的各项费用却名目繁多。
在资源税改革方案实施后,应取消违规、越权的收费项目,加强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管理,逐步理顺税费关系。
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
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
2010-01-26来源:
中国财经报作者:
苏财编辑:
江苏省省长罗志军日前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财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继续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罗志军要求,从三方面入手,围绕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一是以完善调控机制为抓手,落实保增长促转型双重任务。
既要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完善调控机制、优化制度安排入手,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运用灵活、调控直接的优势,在支持发展中促转型,在推动转型中促发展。
坚持统筹安排支出与突出财政实施重点相结合,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着力点,重点支持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真正把资金花在“刀刃”上、用在急需的地方;
加大财政投入与引导民资跟进相结合,以财政投资引导民间资金接棒跟进,保持投资增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运用财税手段与采取综合政策相结合,增强财政与金融、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自主创新等政策的有机结合,形成多方面政策的联动机制和叠加效应。
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集中财力办大事,把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
特别要在提高民生投入普惠性上多倾斜,在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上多支持,在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上多助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三是以提高财政绩效为导向,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
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在加强管理中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运行效益。
认真落实多项重大财税政策措施,完善财税运行机制,强化科学发展的工作导向、利益导向和考核导向;
狠抓增收节支,完善财政平衡机制,努力增强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均衡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
罗志军强调,财政系统要坚持不懈地建设服务型机关,建设一支“识大局、善创新、讲效能、重廉洁”的财税干部队伍,为开创江苏财政工作的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下一步税改应从四方面着眼
下一步税改应从四方面着眼
编辑:
2008年和2009年我国财税财政是“做加法”,靠财政杠杆扩大政府投资。
实际上,财政刺激政策更应该“做减法”:
一方面,从总量上减低税负成本;
另一方面,通过税制改革发挥政策性调剂的杠杆作用。
“调结构、促转型”需要我国税收有增有减,加减协调,而减税更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非常重要一环。
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扩张和减税,财政扩张是增加政府投资,减税是促进企业投资和增加居民消费。
我国的财政增长多年来一直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即使在2008年经济低迷时期财政收入依然增长19.5%,远超当年9%的经济增长速度。
因此,从增幅比、国民收入和GDP增长的横向比较看,我国的减税空间比较大。
笔者认为,我国税制改革目的是调结构,应从四个方面着眼:
第一,从刺激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着眼,像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可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这要结合科技部和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司对技术创新和研发的项目给予核准。
在此基础上,对研发基金和一些高新项目采取税前抵扣。
第二,从调整国进民退刺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着眼,营业税应做税制调整,原先是按照全额的流转税征收,流通领域中间的流转环节比较多,尤其是中小服务型企业中间产业链很长,上一个环节被征税后在下一个环节可能还要被征税,这样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所以,税制改革要向增值税方向转,这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第三,就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考虑消除未来通胀的担忧,我国应尽快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这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节也要使个人工资增长速度与通胀的增长速度相协调,形成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CPI上涨的联动机制。
如果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幅度还没有通胀带来的居民消费成本的增加高,那么,收入增幅就不可能达到刺激消费和稳定预期的目的。
所以,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不应该一步到位或一劳永逸,而是应该有一定的弹性,与通胀和国民经济增速同步为宜。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胀速度形成联动机制,是一项政策创新。
未来宏观政策的调控目标应该逐渐从盯住单一目标,如经济增长或通胀,扩展到兼顾经济增长、通胀成本、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货币稳定等多重目标。
我国未来的宏观调控更多考验政府在调控方式、目标、手段和途径的灵活性、长远性和系统性。
值得一提的是,个税征税比较复杂的是隐形收入不好界定,目前工薪收入所得是课税的主要对象,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大量高收入人群的隐形收入游离于征管之外。
还有就是征税方式,国外都是按照家庭为单位收税,而我国个税征收一般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没有考虑家庭负担问题。
比如,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
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
所以,个人征税方面涉及到很多问题。
税制改革首先是如何定界税基?
也就是个人税负起征点。
其次是税制结构,基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收入等,因此个人税制改革将是涉及到众多利益调整的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四,消费税的调整,核心是结构性减税,所谓“结构性”是指对于一些服务性消费、医疗消费和教育消费以及有利于消费升级的各种消费,应该相应减免。
而对于资源类产品的消费,比如原油、煤炭的消费,要从能源消费向低碳转型的角度进行量化调整。
今年是财税重点改革的一年,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将从量定额递增征税制度转变成从价定律征税制度方案。
从计征方式来看,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本意是反映企业对资源的使用量,即开采资源多的企业多缴税,开采多少资源,缴纳多少税,从而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
但这一税制征收安排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以石油消费为例,现在每桶石油是80美元,如果按照3%税率从价计征,那么现在的税费就是从量计征的5倍。
所以,按计价征税也能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另外,从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角度看,环境税的适时出台,也有其必要性。
当前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立法,但现行税收制度的若干税种有诸多鼓励引导环保行为、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和限制污染行为的政策规定,但这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未来国家应加快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环境税,甚至是碳税的征收将有益于我国向低碳经济、低碳产业转型。
因此,积极“做减法”,以减保增、以减促加,努力构建经济高效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才是破解科学发展大局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研究员)
税总出台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征缴详细规定
税总出台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征缴详细规定
姚长辉编辑: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针对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另外,就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欧洲碳税最新进展
欧洲碳税最新进展
张文春编辑:
欧盟税务专员科瓦奇说,税收将在今后几十年内帮助欧盟和其他地区减少碳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步伐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在谈到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举办之前的题为“对低碳经济应该征收什么税?
”的布鲁塞尔会议时,科瓦奇认为,税收是“潜在的非常强大的工具,它可以影响所有经济行动者的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他表示,税收制度及其整体设置在帮助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科瓦奇在会上说,他赞成将激励因素直接设立在“技术中立”的税收系统内,因此就能自动奖赏那些较低地排放碳的行为。
不过,他也认为,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的做法,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减少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中没有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科瓦奇表示,两个月前,欧盟曾就欧洲出现的更多的二氧化碳税收政策和引进这些政策可能存在的障碍,与欧盟财长有一个非正式的意见交换。
这次讨论是相当具有建设性的、是有前景的,几位部长确实积极欢迎对二氧化碳征税发表看法。
但他们也要求制定适当的整个欧盟框架规则。
科瓦奇提议,对欧盟能源税指令加以修订,以建立一个二氧化碳税的框架。
“我们可以将现在完全取决于消耗的能源数量的能源税基分成两半。
”他解释说。
“一个将取决于能源的内容,而另一个将取决于二氧化碳排放量。
这将会对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增添税收和价格优势。
根据这一制度,从征收二氧化碳税得到的收入可以进行再分配,去处理其他问题,如社会不公或碳泄漏。
同时,科瓦奇建议,会员国必须努力取消具有鼓励更多增加碳排放的活动(如汽车公司计划),或劝阻家庭能源效率带来的无意识的后果。
然而,德意志银行最近的一项研究报告得出结论,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开征新税是“有问题”的,势必增加对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该研究还认为,一旦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排放物减少了,国家税收也将减少。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减少这些气体的排放量,研究指出税率必须固定在很低的水平。
报告评判了欧盟委员会提交的一个计划。
欧盟计划对使用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征收每吨30欧元(45美元)的税,同时建议对使用供暖用煤、柴油、煤油和天然气征收较低的10欧元每吨的税、
当欧盟实现标准化的努力受到认可的时候,这篇报告却认为欧盟国家存在考虑立场问题。
因此,报告预计会降低最低水平以获得全部27个成员国的同意。
这样又会限制了这项气候税的总体作用。
法国政府提交碳税新方案
法国政府提交碳税新方案
2010-01-22来源:
经济参考报作者:
李学梅编辑:
法国政府发言人吕克·
沙泰尔20日宣布,法国环境部长让-路易·
博洛当天向内阁会议提交了新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方案。
去年年底,法国宪法委员会以涉及太多例外为由,推翻了政府推出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法案(简称碳税法案)的最初版本,使其无法于原定的2010年1月1日生效。
法国总理菲永随后表示,政府将在“充分考虑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后提交一份新修订的方案。
按规定,工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相关各方将从2月起对法国环境部长当天提交的这一方案进行讨论,以确定草案最终内容,并在今年春季将草案送交议会审议。
据悉,在新方案中,针对法国个人和家庭的内容没有任何变化,依然按照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的标准收取。
法国政府希望通过这一举措,鼓励民众减少对化石燃料的消费,在交通和取暖等方面采取更加环保的方式。
在针对法国境内企业方面,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可以继续享受免交碳税的待遇,如农业、渔业以及陆路和海路运输等。
新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已经加入欧洲碳交易排放机制的1018家企业也必须缴纳碳税。
分析人士指出,这1018家企业主要涉及高能耗和高排放的钢铁、水泥等行业,如果按照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的标准收碳税,将为这些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对其商业竞争力造成损害,但如果政府采取减税等措施进行补偿,也将面临巨大阻力。
2009年9月,法国总统萨科齐公布从2010年1月起在国内征收碳税的决定,但由于征收方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在法国国内引发巨大争议。
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有章可循
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有章可循
2010-01-19来源:
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该办法明确规定: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稽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
稽查部门负责提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降低房价并非物业税一征就灵
降低房价并非物业税一征就灵
黄栀梓编辑:
日前有消息称,今年税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物业税“空转”在部分地区试点了6年多之后,将推广至全国。
这一消息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是由于很多人热切期盼着通过开征物业税来遏制房价上涨,希望物业税给疯狂房价以猛烈一击。
但是,物业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究竟有多大?
能否对遏制房价飚升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笔者以为并不乐观。
房价毕竟是由土地、房屋的供给与需求,以及建材价格、拆迁成本、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它与有关税费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联性,因而降低房价并非是物业税一征就灵。
开征物业税,可能就是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都合并在一起,转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统一征收物业税。
像这样将房产开发建设环节相关税费及其土地出让金向后移动所降低的成本,最终究竟能否体现为房价下降,笔者认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开发商通常是按市场需求来确定房价,也正因如此,房价的下降最终还是取决于需求的变化情况,土地、建材等其他构成房价建设成本要素价格的变化趋势,以及开发商对利润空间的选择。
我国的城市化带来了住房的刚性需求,且这种需求的刚性不会在短期内减弱。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卖方市场地位是不可能有所改变的。
因而,开征物业税并不一定就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让拥有多套住房者和炒房者增加成本、付出高昂的代价,使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受到打击。
如果在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贸然开征物业税,不仅达不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理想效果,反而会使税负转嫁到租房者或急需购房的居住者身上。
因此,公众不能过高地估计物业税开征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关部门在开征物业税上也不能操之过急,而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何不用政府债券取代税收
为何不用政府债券取代税收
2010-01-04来源:
中国青年报作者:
卫志民编辑:
面对全球性的经济不景气,减税应该成为我国政府经济刺激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了扩大货币供给量的货币政策和扩大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财政政策以外,减税也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一种常规方式。
减税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使企业更容易度过经
济不景气的困难时期。
从就业方面看,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和负担的减轻,无疑有利于遏止市场需求的下降,缓解失业率的上升势头。
减税还可以鼓励企业投资,增加就业。
从需求的角度看,减税措施所带来的企业经营成本的下降,就业的增加或失业上升势头的减缓,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都能够起到刺激民间消费的作用。
目前在美国实施的被称为“奥巴马新政”的经济刺激计划,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减税和退税来刺激消费和投资。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也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减税政策以刺激国内消费增长。
但随着财政收入增长率的下降和由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而带来的财政赤字的增加,200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开始了一场增加税收的攻坚战。
笔者以为,孤立地看加强税收征管何错之有,但加强税收征管必须建立在减税和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然后再“薄征严收”,否则,岂不是左手刺激经济,右手又给已经不景气的经济浇凉水吗?
我国目前具有很大的减税空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长时间超过居民收入、GDP的增长速度。
2008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在国民经济遇到严峻局面的情况下,依然增长了19.5%,突破了6.13万亿元。
2009年我国的财政预算规模为6.57亿元。
这些数字还没有算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与此相对应,管理着世界上最复杂的经济系统、还扮演着“世界警察”的美国政府,其2007年的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仅为2.4万亿美元,仅占GDP的18%。
从政府掌握的国债余额的规模来看,2008年末我国的国债余额为5.32万亿元,仅占当年30万亿规模GDP的17.73%,从国际视野来看,这是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意味着中国政府还有相当大的发债潜力。
可作参照的是西欧国家,他们的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普遍在60%左右,美国政府的数字要高一些,国债余额通常占到其GDP的70%以上。
日本从2000年起,其国债规模就开始超过该国的GDP,2008年该国的国债余额为当年GDP的166.8%,达8.18万亿美元。
截至2009年9月,这一数字已经因为该国的经济刺激计划继续攀升至9.6万亿美元。
而我国政府还有很大的国债容量没有使用。
既然要刺激经济、刺激内部需求、刺激出口、增加就业,为什么不用政府债券来取代税收呢?
有一些人担心减税的结果就是银行的储蓄增加了,并不见得能够增加多少消费。
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减税带来的替代效应没有大到百分之百,而且存在很强替代效应本身也说明通过减免税刺激需求和投资的必要性。
税赋的减免至少能够稳定市场信心,改善市场的预期,使企业的裁员不那么严重,使家庭需求的减少小一点吧。
还有人认为在当前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减税也不能刺激民间投资,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我们也要看到,减税即使没有增加投资,也提高了企业在未来的投资能力,即使没有增加投资,也有利于企业减少裁员和降低倒闭的风险,减少失业就是增加消费需求。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被压得已经走不动了,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卸下其背负的沉重包袱便失去了意义。
企业背负现在这样沉重的税赋负担不论在经济景气的时候,还是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都是不合理,都应该进行税制改革,在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就显得更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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