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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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各单位在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设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通风科队、经营办、工会要指定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单位要明确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六)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八)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九)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档案。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评比表彰职业危害防治先进单位和个人,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总经理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由地方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副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六)定期组织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七)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
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八)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九)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总经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二级单位;
组织检查、监督各单位做好生产组织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分管机电副经理职责:
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总经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组织指导全公司设备选型、降噪声、减振动、车辆尾气达标等工作;
组织设备完好及操作规程的检查、设备及时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总工程师职责:
组织指导全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引进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职责:
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指导公司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
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员工职业健康的诉求,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局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督促、协调、监督落实。
2.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牵头组织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违规或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牵头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等工作。
6.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统计和申报工作。
7.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9.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工会工作部职责:
1.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2.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诉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负责职业健康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5.负责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代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公司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6.配合安全监察局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劳保配备标准。
2.管理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统计公司职业病、职业禁忌病人员及劳保费用,建立台帐,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病症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人力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管理工作。
(四)通风管理部的职责:
1.负责指导各矿井编制防止粉尘、有害气体超限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2.负责粉尘、有害气体监测结果上报、建档工作。
3.对粉尘、有害气体管理制度和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管理部职责:
1.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的投入运行。
(六)生产管理部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
规划安全生产技术,参与审核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2.评审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规程;
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在指导二级单位编制《作业规程》时,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纳入《作业规程》。
(七)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噪声、振动职业危害的防治;
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车辆尾气的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
(八)技术研究院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的立项、过程监管工作。
(十)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各建设项目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等工作。
(十一)总调度室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十二)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
管理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
(十三)神东职工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体检、治疗工作。
实施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各单位。
负责建立全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向各单位提供员工体检报告原件及电子档案,并出据健康检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三)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组织制定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监督规程落实到位。
(七)按公司规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
(八)负责管理职业危害的年度申报工作。
(九)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须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自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并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一并安排落实。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做1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评价。
各单位将检测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旗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限制和逐步淘汰对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把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作业场所要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要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依法须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其后果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之前,要收集整理其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学习和演练。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和公司要编制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两级公司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等。
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职业病人诊疗等。
第三十二条“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五定原则”编制,计划要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或以文件下发,并且要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安监局,由安监局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五章职业危害告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写明并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三十六条职业危害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基层单位。
第六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用品的方法。
(五)日常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三十九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健康内部培训要与员工“三级培训”同时安排,同时落实;
要至少指定1名专门培训人员(原则上由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担任),明确培训内容,制作培训课件,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五)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第四十条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工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全公司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公司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六条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矿的设备除尘系统进行动态检查,维修中心检修的采掘设备必须装备除尘系统。
第四十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十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如经检修后需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发放防护用品;
经检修后可以恢复使用的,应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后拆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进行的有效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管理部确认,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五十二条通风管理部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五十三条通风管理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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