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纪人协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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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五)组织经纪业务培训和经纪资格考试,培训专业资格人才,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六)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
(三)取得经纪执业资格;
名誉会员:
经协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经纪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协会信誉;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四)失去经纪执业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3年11月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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