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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
紧密、稳定的企业
可以口头协议
必须书面协议
可以工商登记
必须工商登记
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
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
有独立诉讼地位
财产可以随时分割
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
是民事主体
是商事主体
均是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共同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注意: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合伙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的。
例题: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张某既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即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入伙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二)有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出资的形式灵活多样: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2.本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3.易错点:
与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的区别。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理论探讨:
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通说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一)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除积累财产外,上述合伙人以所有权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也属于合伙人共有。
理论探讨:
合伙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通说认为,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图例】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具体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对比】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例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参考答案:
D 解答本题需要熟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45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
A项不当选,合伙份额内部转让,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项不当选,合伙份额外部转让,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李某未表态),《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项不当选,单方退伙的适用必须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题干交代信息,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3项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项当选,通知退伙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但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
“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综上,D项当选。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三、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不定项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
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
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
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
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正确答案』B(见《合伙企业法》第31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例题:
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参考答案:
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16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C正确,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BC.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因此,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1)比照《合伙企业法》33条第1款利润与亏损的分担原则来处理,即“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2)合伙人的对内追偿权。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当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40条)。
(三)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四)合伙中有关诉讼的问题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此两种司法解释有冲突之处,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民诉意见》的规定,即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而不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一)普通合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图例】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一)退伙的形式
1.单方退伙
第45条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指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
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
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第50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
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
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
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有效,故A项正确,而甲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杨某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杨某不能取得合伙份额,B项不正确。
甲妻是过失杀死甲,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甲妻并不丧失继承权,而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故CD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选项。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非重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8条规定:
合伙人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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