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工程承揽合同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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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林道修建:
新建林道、维修林道等工序;
D、管护:
管护工序,主要防止林地被侵占,林木被毁坏。
2、具体作业工序、施工地点及面积、单价等以双方签订的《工序外包订单》(附件1)约定为准。
3、作业范围详见双方确认的《作业小班GPS图》(附件2)。
二、开工、完工日期:
详见《工序外包订单》(附件1)。
松、杉类栽/补植工序及追肥工序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最迟不得晚于4月底;
桉树栽/补植工序及追肥工序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最迟不得晚于5月底。
甲方如因作业需要,经双方协商可调整各工序的开工、完工日期。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在作业期限内完成全部作业工程。
乙方在作业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二、乙方根据承揽的作业内容,按照甲方制定的《营林作业标准》(附件4)要求的作业程序及作业质量标准完成作业工程,作业工序质量按《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附件5)中的验收技术标准执行。
三、乙方开工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作业技术、安全和环保知识。
第三条作业质量验收
一、乙方承揽的作业内容,按甲方制定的《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附件5)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二、乙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前完工的,应及时自检。
自验合格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会同乙方进行验收,最迟不得晚于完工结束后的一周时间(栽植工序的验收申请须在补植完工后的第30-45天内提出);
若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的,则甲方有权单独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出具的整改通知单或工序验收单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验收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乙方不会同验收或不在验收单上签认,又不在3日内出具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甲方验收结果。
四、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制定的标准接受扣罚。
五、若乙方签订一年造林、两年幼林抚育共计三年的一体化合同,林木的年度生长指标按甲方制定的《林分生长指标管理制度》(附件7)的规定标准验收;
合同前两年主要验收保存率,保存率未达标的,由甲方负责购买合格苗木,乙方无偿补植,购苗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拒不支付的,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属不可抗力因素,苗木购买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同结束的当年进行总体验收,各项生长指标均纳入考核。
六、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而规划修建的林区道路,按双方另行签订的《林道修筑承揽合同书》规定标准验收。
七、如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出具验收单后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林业部门复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如复验结果与甲方验收结果误差在2%范围内,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复验结果与甲方验收结果误差超出2%,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一、造林工程款结算
1、伐桩除萌、清山除杂(喷药除草)、开穴、回土(放基肥)工序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按照验收合格的面积及约定的单价,支付各工序工程款的80%;
余款待造林当年总体成效验收后根据结果再进行结算。
2、栽植验收存活率在95%(不含)以下的,所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已结算未付的工程款不包含在内)。
3、栽植验收存活率在100%(含)以上的,栽/补植工序按GPS测量的实际作业面积与乙方结算80%工程款;
栽植验收存活率在95%(含)以上及100%(不含)以下的,栽/补植工序的工程款留到总体成效验收后结算。
4、造林当年11、12月进行总体成效验收,苗木保存率在95%(含)以上的,结算前期各工序余下工程款;
苗木保存率介于90%到95%之间的,在种植季节对林地无偿补苗,在第二年11、12月再次验收,苗木保存率达到95%(含)以上时再予以结算,仍未达到95%(含)以上的,不再结算支付未付的工程款项;
苗木保存率低于90%的,属造林无效工程,所有工程款不予结算支付,已付工程款予以全部扣回,同时,根据造林无效工程林地面积,按保存率与100%之间差额对应工程款的两倍处罚乙方。
桉树造林林地除对保存率有结算要求外,平均树高不得低于3米。
保存率达到结算要求,但平均树高低于2.5米的,仍属无效工程,所有工程款不予结算支付,已付工程款予以全部扣回,同时,按造林无效工程林地面积,对应工程款的两倍处罚乙方;
平均树高在2.5米(含)以上、3.0米以下的,根据第二年11、12月核查林分生长指标结果,保存率及平均树高达到当年高产林指标数值的,给予验收结算,否则不予结算支付。
5、存活率计算方法:
存活率=每亩验收存活株数÷
密度111株/亩×
100%(若甲方规划的造林密度为133株/亩时,则存活率=每亩验收存活株数÷
密度133株/亩×
100%,以此类推)。
二、抚育作业工程款结算
1、根据验收期内验收结果,按以下计算方式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款=验收合格的面积×
发包单价×
验收时质量合格率。
2、验收期内未施工面积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价的50%从其他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罚,即应扣工程款=未施工面积×
50%。
3、验收期内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施工面积,一律不予结算;
同时,按照上述第2点未施工面积的扣罚标准执行。
4、按工序按时验收结算,验收期限内,甲方验收人员必须及时出具验收单据,乙方必须获得甲方出具的验收单,并凭验收单开具发票后进行结算,超期限、验收单与发票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不予结算。
三、各工序作业单价已包括乙方的合理报酬、工人工资、税费、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人健康安全保护费用(包括安全工棚搭建、配备安全帽、劳保鞋、安全防护服、安全饮用水、手套、口罩、急救护药品等相关劳动保护用品费)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以本合同预计总工程量为依据,在签订外包订单的同时按照施工地块总面积(重复施工不累加)10元/亩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投标时已向甲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3、履约保证金按如下约定无息返还给乙方:
(1)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前根据林分生长指标验收结果进行奖罚,在扣罚后或与奖励款一起返还。
具体林分生长指标及奖罚标准按甲方制定的《林分生长指标管理制度》(附件7)条款执行。
(2)若乙方在规定日期内未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从应当退还给乙方但仍在甲方账户上的任一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3)若乙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公司应付未付的乙方款项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
五、结算申请
(一)造林工程款
1、造林单价即《工序外包订单》上约定的单价;
2、扣罚标准以甲方制定的《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附件5)、《林分生长指标管理制度》(附件7)的规定进行扣罚。
3、结算请款时,乙方须提供:
①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验收单及工程款结算表;
③《工序外包订单》复印件。
(二)抚育工程款
抚育作业头道工序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80%工程款;
在下一道工序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本道工序工程款的80%及上一道工序余下的20%,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道工序时,结算本道工序的100%和上一道工序的20%(施肥和化除工序除外)。
抚育工程仅有除草一道工序的,在工程验收后一次性结算100%工程款。
请款材料按照造林部分规定执行。
六、付款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及完善的结算单据后45天内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将林地交给乙方作业。
2、按时提供并统一调配造林所需苗木和肥料。
栽植所需之苗木数量按《工序外包订单》约定的每亩种植株数的110%确定。
3、对作业进行指导,并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及时测量、验收。
4、按合同约定付款。
5、若地上有残木需清理,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指标、采伐证、提供作业林地的图纸资料。
6、协助乙方协调施工林地所在村的关系。
7、若乙方签订造林、抚育一体化合同,在作业过程中未出现违规情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下一营林作业工程给乙方。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按以下要求组织工人进场作业:
1、开工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作业标准、紧急救助、安全保护、环保知识等基本培训。
2、组织不少于《工序外包订单》规定的最低民工数的民工进场作业,并确保作业期间工地保持有不低于《工序外包订单》规定的最低民工数的民工在作业。
3、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应依法及时为其雇员办理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
4、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
甲方与乙方工人无劳动关系,乙方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未处理完毕、并因此影响到甲方的施工及正常运作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在甲方的任何款项;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
5、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规定的,乙方须立即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作业费中扣除。
6、为民工配备急救药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管理好民工,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影响甲方作业的,甲方可从乙方作业费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民工。
(二)施工地点、范围、顺序依据甲方规划进行,乙方应在所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乙方不能超出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作业范围作业,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越界部分甲方不予验收。
不得进行作业的地点双方约定如下:
1、营林作业扣除地说明:
实际结算面积应扣除林地内坟地、水塘、石头地等不能施工作业的面积。
2、非栽植地面积扣除表:
在低于25米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
根据环保要求保留或设置的缓冲区。
(三)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测量工作。
GPS测量作业时,乙方须会同测量,并签名确认,如不会同测量,视为默认甲方测量结果。
(四)作业期间乙方或乙方派驻的有管理能力的监工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管施工(委派书及监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甲方备查),且监工人员可代理乙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造林作业期间:
1、采用炼山作业的,乙方以炼山主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炼山申请,并及时通知甲方,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炼山;
林地存在残木清理的,乙方必须办理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2、乙方提前15天写出苗木、肥料需求书面申请,提报给甲方林地监管负责人。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逾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将苗木、肥料运输到车辆能够通行的造林地点附近,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数量和质量,乙方不验收视无条件接收。
4、乙方承担苗木和肥料卸车、中途转运、苗木上山和造林期间的管护工作,并承担与前述工作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乙方负责苗木造林前的管理(包括淋水、喷药、适时移苗等),苗木运至林地后找合适的地方按苗圃平畦整齐摆放,每日(早上9:
00之前、下午16:
00之后)定时浇水保湿,但运至工地三天内必须栽植完毕。
苗木运至现场下苗车应立即浇水,避免苗木缺水。
5、乙方从指定地点领取肥料,要与甲方履行相关手续(肥料调拨申请单、肥料出库单),有义务对运至造林地附近的肥料进行卸车、中转、归堆、管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肥料不丢失、不变质,并将肥料空袋运送至甲方林场指定的存放地点。
6、伐桩涂药及除草作业由乙方包工包料,甲方在《工序外包订单》中约定的单价包括了除草剂的材料费及涂药和喷施药物的人工费等。
除草剂品牌及供应厂商由甲方在《工序外包订单》中指定,乙方自行向指定供应商购买。
乙方不得购买甲方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以外的除草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验收合格后经查实非指定品牌或厂商的,甲方有权拒绝结算与付款;
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就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
(此条为选择性条款,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工序外包订单》为依据,若《工序外包订单》中约定乙方实行“包工包料”的,则适用此条款;
否则不适用)。
(六)乙方应与林地附近村民保持良好沟通及和谐关系,出现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得将作业全部或部分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转包部分林班的《工序外包订单》,对解除的部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同时,已经缴纳但尚未退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凡本合同中(含合同附件)涉及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乙方所缴纳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未结算工程款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结算与支付;
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实际开、完工时间在《工序外包订单》约定的日期之后的视为逾期开、完工。
1、逾期开工7天(含)以上的,甲方扣留乙方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重新开工时必须再次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逾期开工15天(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该部分《工序外包订单》;
3、每逾期完工7天(不含)以内的,乙方按《工序外包订单》中总价款的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逾期完工15天(含)以内的,乙方按《工序外包订单》中总价款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逾期完工15天(不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该部分《工序外包订单》。
四、乙方作业进度严重落后,达不到该期作业目标量的80%或在施工过程中连续10天以上未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该部分《工序外包订单》。
五、作业质量不符合要求,依《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之“验收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作业质量不符合要求,除依上述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该部分《工序外包订单》。
七、乙方因管护不善导致甲方提供的财产(肥料、苗木、除草剂及甲方提供的其他财产)受损、流失、被盗的,乙方按损失数量成本价格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有挪用、偷窃、盗卖、毁弃、替换甲方财产情况的,乙方按损失数量成本价格的五倍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存在以上违约行为,本合同未约定特别违约责任的参照本条执行,甲方保留请求行政、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利。
八、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若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作业,乙方应以包商反映单(附件6)的形式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采取措施,乙方已知发生上述情形而不及时告知甲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造林作业期间:
1、如因乙方护育苗木不善、沤苗等原因导致苗木损伤或死亡,乙方按0.80元/株进行赔偿(乙方不得擅自向外购置苗木充数,但若苗木运至工地即发现病害死亡,经甲方请病害专家确认,则病害致死之苗木在甲方人员指导下当地销毁,甲方可无偿如数补足)。
2、乙方不按量归还肥料空袋至甲方指定存放的地点,甲方依200元/只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直接扣减。
乙方流失肥料,甲方扣罚乙方500元/包。
3、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甲方活立木损害或死亡的,乙方按损害10元/株、死亡20元/株的标准赔偿甲方林木损失。
十一、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及外包订单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对乙方的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符合后,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未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作为违约金。
十四、如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双方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因台风、冻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责任。
2、如遇不可抗力,各方须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因采用措施不力而使损失扩大的,责任方需赔偿对方因措施不力而造成扩大损失的部分。
3、遭受不可抗力,需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快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双方视情况商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
第七条环保条款
乙方应遵守有关环保规定。
在承包作业中,甲方如发现乙方人员有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发生,则甲方将对乙方人员进行教育并将按违反条款规定的扣罚标准从乙方的总工程款中等额扣减。
乙方如在履行一个《工序外包订单》期间两次违反上述条款经教育后再重犯,甲方可单方解除该《工序外包订单》或本合同,永不再继续合作。
具体见甲方制定的《营林作业环保和人员健康安全规定》(附件8)。
第八条其他
一、关于本合同生效及本合同与《工序外包订单》的关系: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先行签订,作为总括性的条款。
在此合同基础上,双方就乙方承包每一工程及工序另行签订《工序外包订单》,约定每一工程之施工地点、工程量、工程承包作业费及其他事项,《工序外包订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单份《工序外包订单》被解除、无效或已由甲、乙双方履行完毕的,不影响本合同及其它《工序外包订单》的效力。
但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所附的全部《工序外包订单》也一律解除。
如《工序外包订单》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则以《工序外包订单》约定为准。
二、若乙方拖欠其雇员工资或赔付款或在作业过程中有侵害他人利益(包括且不限于因作业不慎破坏林地内或周边的坟墓、高压线、地下光缆、农地或其他设施、越界作业等)导致纠纷,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查实后有权保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林班作业的保证金及承揽费用作为事件处理担保,直至乙方与受害人赔偿争议解决后再予返还、结算。
三、本合同所规定之长度、宽度、面积若无特殊说明皆按水平计算。
四、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乙方作业情况,对乙方作业进行奖励和扣罚,具体见《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附件5)及《林分生长指标管理制度》(附件7)。
五、乙方应提供合法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常居住地址,以及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签署的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之附件。
六、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本合同所提到的甲方制定的制度中所有内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并特别注意了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且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签订的《外包订单》的完工日期超过本合同有效期的,以外包订单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以下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1、《工序外包订单》
附件2、《作业小班GPS图》
附件3、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营林作业标准》
附件5、《营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版本号:
201501)
附件6、《包商反映单》
附件7、《林分生长指标管理制度》
附件8、《营林作业环保和人员健康安全规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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