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政策与法规考试题教学文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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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____________
6.
专利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7.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8.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2分)
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商标
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知情权
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五、简答题
(每小题6分,共18分)
有效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及各自的定义是什么?
3.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闹展事件
3月22日,在北京展览馆开幕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下称“面料展A”)上,发生了这样的情景,有人抱着一摞企业产品目录,焦急的向采购商散发。
原来他们是参加另一个同期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2007年中国纺织品面料、辅料贸易博览会”(下称“面料展B”)的参展商,由于展会观众非常少,不得已做出了上述举动。
3月21日,“面料展B”提前“面料展A”一天开幕,但“面料展B”开幕后参展商才发现是承办方北京京博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故意模糊展会名称,制造展位紧张的假像,与之前宣传的498家参展商相差甚远,实际只有91家,展会开幕第一天直到中午,展馆的观众100人都不到。
于是全体展商围攻展会组委会,感觉受骗的众展商向主办方提出要到“面料展A”参展,并帮助联系展位,同时退还50%的摊位费,但京博威没有答应。
同时提出如果参展商坚持到3月23日上午10点撤展,可退还摊位费的20%,参展商认为不合理,双方一直讨价还价到晚上11点,最后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京博威承诺退还摊位费的30%。
部分参展商尽管不认可,最后也无奈接受了这一结果。
【问题】
(1)闹展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5分)
(2)如果您是“面料展B”的主办方,应当如何处理该闹展事件?
(5分)
(3)根据相关政策与法规,“面料展B”主办方违反了哪些原则?
“面料展B”涉嫌“骗展”:
故意混淆展会名称,并提前于“面料展A”一天开展,让参展商误以为是“面料展A”,说明“面料展B”有“骗展”嫌疑,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参加“面料展B”的企业事先缺乏展会项目真实可信方面的辨别能力,轻易上当,也是闹展发生的原因之一。
首先,可以选择报警,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真诚协商和道歉,主要负责人出面与“闹展”方商量解决善后事项,最好是与“面料展A”主办方商量在“面料展A”增加临时性展位,解决“闹展”方要求参展问题;
再次,争取参展企业的理解,做好展位费清退和理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主办方损失(保本或少亏);
最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依法办事,守法经营,进行办展策略调整,例如错开时段或地点,打造自己的展会品牌,继续办好类似题材的展会。
(3)根据相关政策与法规,“面料展B”主办方违反了民法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违反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
1、违反了平等原则:
合同主体身份平等,主办方地位相对强势,参展商地位相对弱势
2、违反了自愿原则:
主办方欺骗性招展,主观上诱使参展商受骗上当。
二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1、违反了公平原则:
主办方和参展方权利义务不均衡。
2、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未按照市场的互惠性行事,主办方故意混淆展会名称,参展商误认为“面料展B”就是“面料展A”。
3、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闹展”严重损害会展行业的声誉,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
中国参展企业在德遇搜查——知识产权引发侵权案
德国当地时间2008年8月29日早晨,默克尔准时登上IFA展的开幕式讲台致词,欢迎所有参展商并向公众发出前来展会参观的邀请。
默克尔作这番演讲时,台下已聚集了数千名等待入场的观众。
但观众们可能并不知道,他们周围已部署了200多名警员和海关调查人员。
在默克尔宣布展会开幕几分钟后,“整装待发”的这支执法队伍立即开进展场,展开了一场有关MP3专利侵权的大搜查。
这场堪称展会历史上动用警员和海关调查人员最多的大搜查中,包括海尔、海信等大批中国企业,都成为重点搜查对象。
“谁下令搜查?
”据介绍,此次大规模查扣行动既非由德国海关发起,也没有当地民事法庭发布的扣押令,而是由柏林刑事法庭依柏林公共检察官应欧洲某“专利怪物”提起的刑事诉讼中的搜查和扣押要求而下达的行动指令。
这起事件中,提起刑事诉讼并导演整个事件的这一专利权人,据称已通过商业手段拥有MP3或数字机顶盒技术的某些“核心专利”。
该公司在刑事诉讼中,不但早有目的地锁定了包括大批中国企业在内的“目标展出者”,并断言所有展出者展出的都是“专利侵权”物品。
这是继CeBit展查扣事件发生1年多时间后,2008年8月底举行的IFA展上再次以“专利侵权”的名义以中国企业为最大查扣对象的大搜查行动.
(1)我国参展企业参加德国IFA展到底有没有侵犯“专利怪物”声称的知识产权?
(2)我国今后组团参加国外展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3)如果你来组团出国参展,面对这一突发事件要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1、不一定。
“专利怪物”声称侵犯其知识产权,完全是片面之词,正如案例所说,最大可能是通过商业手段拥有MP3或数字机顶盒技术的某些“核心专利”,而非真正的专利发明者、拥有者!
中国企业面对这种无理、野蛮行径,必须积极应对,据理力争,通过国际法律途径,维护我国参展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是在参加展会之前进行有关专利的“不侵权检索”,避免展会上遭遇查扣事件。
二是如果遭到查扣应予配合,并立即向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取得法律支持。
三是遭到扣押之后要积极向法院对扣押提起上诉,主动通过提起对无效专利的诉讼,争取转机,力求胜诉。
3、首先,由组团单位负责人出面,在第一时间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领事取得联系,争取驻外使领馆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要与所在国合作单位和华侨社团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尽可能多的帮助和支持,妥善安排国内参展机构和人员。
再次,如果遇到搜查要冷静应对,主动配合,不能有过火举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搜集资料,保全证据,为今后诉讼作准备,回国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3.隐瞒重大事实虚假出资案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由A出资70万元、B出资30万元组成。
工商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实收的100万元资本全部由A投入,B实际并未出资。
【问题】
1、该案例中B属于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
2、工商部门如果处罚,处罚对象应该是谁?
3、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条例,本案例如果要免受处罚,正确的做法如何进行?
4、对本案违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答案】
1、B属于虚假证明文件,但不应定性为虚假出资。
因为B的行为是经过A许可的,A是自愿为B出资的。
2、处罚对是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不是B,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免受处罚正确的做法,一是B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并经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权威认可;
二是B可以借贷名义向A借款30万元,由B与A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与公司注册不发生任何关系,也不得从公司注册资本中行抽回,今后债务清偿由B与A自行解决。
4、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前提是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
本案中,B虚假出资部分已由A代付,该公司的100万元注册资本真实存在。
本案中,该公司已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额100万元的法定义务,但隐瞒了“B事实上未出资,而全部由A出资”的虚假注册资本以外的其他重要事实。
对股东替代出资的行为,应按照《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隐瞒重要事实”的含义来定性。
4.虚报注册资本案
今年6月,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商局在对某服饰有限公司年检时,发现该公司的出资有虚假成分,随即对该公司的出资行为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某服饰有限公司于去年7月1日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由赵某出资30万元,吴某出资20万元。
两位股东在拟设公司时,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便商议由赵某于去年6月26日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5万元,连同两人筹集的资金一同存入拟设公司在某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临时账户上,得到某信用社的股东入资进账单后,两人当天就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某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股东入资进账单出具了验资报告,在未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两位股东商议于当天从拟设公司的临时账户上划出25万元归还某信用社。
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
3、请简要分析赵某、吴某为什么要这么做,目的是什么?
4、如果要合法注册该公司,赵某、吴某必须补救那些?
1、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在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赵某已从拟设公司的临时账户上归还了某信用社25万元借款,在公司的账户上仅有25万元存款,却申报注册资本为50万元,所以说这是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2、应当处罚新注册的公司。
从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两位股东在拟设公司时就商议由赵某到信用社借款,得到某信用社的出资凭证后又将此借款归还,从借款——得到验资报告——还款行为的过程看,赵某向信用社借款,表面上似乎是赵某个人行为,实际上是两位股东协商一致后的共同行为。
两位股东向信用社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用于公司登记后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明显属于全体股东的共同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直接故意。
按照规定,共同违法行为的受处罚主体应是两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3、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两位股东的出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真实的,通过了验资,还注册成立了公司。
但实际上,股东并没有按章程出资的意愿,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一是按实际到位资本变更注册,例如注册资本改为30万元;
二是吴某自行想办法筹集注册资本或实物资产,把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到50万元,并作为吴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
5.融资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法律效率案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
(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丙与丁签订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该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属于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本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买卖汽车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案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
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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