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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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其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百元整。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五、讨论与分析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双重身份:
一方面药店负责人既是药店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尧坝镇白村乡村医生,类似的情况在我县也远不只一家,或许在其它县区也同样存在,严重影响医疗市场秩序。
对于此类问题规范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严格把关,同时也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或个体医生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
非法行医案
[案情摘要]2006年6月19日上午9时,接群众电话举报,市城区一街道宿舍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行医。
支队立即组织6名的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多方查找,在一非常僻静的单位宿舍内发现这一非法行医窝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医点内正有4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1名女患者正在妇科检查台接受一女性医生的检查。
该处现场发现有妇科检查台1张、妇科检查器械1套、输液观察床2张,药品若干。
医生黄×
×
、袁×
(女)均无执业资格,该行医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事实]黄×
二人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
单位宿舍从事妇科、内科等诊疗活动。
[本案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对患者唐×
(女)、黄×
(女)等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封存的药品及妇科器械;
4、对当事人黄×
的询问笔录;
5、现场查获的收费记录本1本,安环、刮宫手术空白证明及病情证明书;
6、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理结果]1、依法现场取缔,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19083元正;
4、没收药品、器械。
[案例分析]1、该案属典型非法行医案件。
机构、人员均无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但二人均属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学生,从事非法行医时间约5个月左右,所以执法人员合议时,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了罚款6000元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停止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
2、该诊所属典型地下黑诊所。
该黑诊所藏身于僻静的单位宿舍,行医条件简陋、环境极差,是出了问题随时都可以一搬了之的状况。
外面既无招牌又无广告,导致执法人员用了一个多小时进行走访调查才发现。
目前非法行医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给执法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群众路线,让举报通道充分发挥作用。
3、黑诊所、江湖游医有一定的市场,是其有容身之地原因之一。
执法人员查封该黑诊所时,还有不少患者前来就医,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该诊所收费较低,而非法诊所、江湖游医就是利用其低廉的收费吸引患者前来就医,有一定的市场,造就了非法行医有了生存之路。
4、处罚难度较大、执行难度大是黑诊所、江湖游医屡打不死原因之一。
黑诊所、江湖游医同样属非法行医,且其投入成本低廉,其所购药品器械均不值钱,执法机构将其取缔,没收了药品、器械,过几天又在其他地方冒出来,简直屡打不死;
对其进行处罚,执行难度较大,有时反而会造成执法机关陷入被动的境地。
5、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让非法行医有了生存的的空间。
甚至出现在查处黑诊所或江湖游医时,执法人员反遭群众围攻、谩骂的尴尬现象,更有帮助非法行医者从执法人员手中抢夺没收的药品、器械等情况发生。
综上情况,非法地下黑诊所、江湖游医为什么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这是我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一是要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提高市民自我保护意识,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非”工作中来,充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让非法行医者无处藏身。
二是要加大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堵住非法行医。
三是非法行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涉及人民群众安全;
二是涉及部分人员生存吃饭问题;
三是涉及部分学校毕业人员就业和取得行医资格问题,这单靠卫生部门打击则难以解决这一顽疾,这就需要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形成“打非”工作整体联动态势。
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
四是国家应加快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
目前卫生执法手段单一,部分法律法规已滞后,使我们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案
2006年7月24日上午,我队在黄舣镇某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我队立即指派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从3月20日就开始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开展产前检查、剖腹产、顺产手术,剖宫产手术一般收费为一千六、七左右,顺产一般为五、六百元。
至7月24日止,共开展顺产3个、剖宫产手术49个。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06年8月7日该医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三、引发的思考
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医疗部门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2.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
以虚假文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案由]张碧中以虚假文凭取得犍为县罗城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06年3月20日,犍为县卫生监督所接县卫生局转交罗城镇新华村一群众举报投诉信件,投诉:
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负责人张碧中于2004年利用虚假中专文凭取得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接举报后于2006年3月21日,犍为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前往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调查发现:
1、张碧中出示其《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中等专业毕业证书》学历。
2、张碧中出示其《四川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张碧中于2004年向犍为县卫生局申请办理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时提交以下材料:
《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中等专业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查实:
张碧中持有的《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中等专业毕业证书》为虚假文凭,并由此取得2004年8月7日犍为县卫生局下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年张碧中在申请办理犍为县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又用该文凭取得犍为县卫生局下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证据:
1、张碧中询问笔录3份;
2、熊华金询问笔录1份;
3、调取证据清单1份;
4、犍为县卫生局关于请求调查张碧中毕业证真伪的函1份;
5、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关于张碧中毕业证真伪复函传真件1份。
[处罚依据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下发监督意见书:
1、停止开展诊疗活动。
2、收缴张碧中《乡村医生证书》。
3、撤销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情分析]犍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的调查中发现并查实:
2004年7月张碧中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时向主管部门提供文凭《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中等专业毕业证书》,由此取得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同年,张碧中在申请办理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又用该文凭取得犍为县卫生局2004年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与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发函调查求证,证实该村卫生室负责人张碧中所持有的《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中等专业毕业证书》为虚假文凭。
张碧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立案调查,卫生监督员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张碧中给予:
1、停止开展诊疗活动;
2、收缴张碧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撤销犍为县罗城镇新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理决定。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29日—31日,南充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对三区的联合执法检查,8月31日在对嘉陵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嘉陵区庞氏门诊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无医师执业证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针对该门诊的违法行为,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的医疗卫生执法人员对此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嘉陵区庞氏门诊自2005年4月1日开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是[西医内科、外科(体表清创缝合术)],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在从事B超、心电图、检验、中医理疗、外科手术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超范围执业,使用无医师执业证的王荣贤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
[相关证所据]现场监督笔录,对庞泽树、黄平的询问笔录,庞氏门诊理疗病人登记本,庞氏门诊辅检登记本,4份病历,王荣贤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证书(复印件),王荣贤注册证查询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事实的认定]根据收集的证据表明,嘉陵区庞氏门诊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从事B超、心电图、检验、中医理疗、外科手术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支队合议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决定:
1、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
该案于2005年9月29日经听证、质证,最后决定:
1罚款人民币6000元;
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对王荣贤无医师执业证执业另案处理。
目前该案以当事人完全自动履行而结案。
皮肤泌尿专科医院管理混案
[案情简介]2005年9月7日,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对该院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院存在瞒报性病病例数;
在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
见习生张小涌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处方笺、检验单据;
医院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该院于2004年6月9日瞒报梅毒病例3例,2005年3月14日,监督机关检查发现,该院的医疗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管理制度、机构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
卫生监督部门先后于2004年6月9日、2005年3月14日做出了立即改正的指令性监督意见。
2005年9月7日在对该院的检查中发现,2005年1月至9月瞒报性病病例数215例;
在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器械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医院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
在调取该院的处方笺时发现,见习生张小涌有采用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处方、检验单据的行为;
在检查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发现,该院的主要负责人谢军于2003年5月换作了贾登银,至今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3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由顺庆区疾控中心提供的该院2005年1—9月报的传染病及性病报告名单,张小涌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的处方笺、检验单据7份,对该院院长贾登银的询问笔录,张小涌的毕业证复印件,该院出具的《医用水处理情况的说明》,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正、副本),该院手写的整改情况报告,传染病登记簿(一本),门诊病人登记本(二本)等。
[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第19条第2、3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0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
[事实的认定]证据表明,由于该院管理混乱,造成瞒报性病病例达215例;
在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
见习生张小涌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处方笺、检验单据,以及该院主要负责人于2003年5月发生改变,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依据]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8条第3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以及《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3条,经合议决定,责令改正(限期补报瞒报的215例性病病例);
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目前该院已人去楼空;
我局已于2005年10月1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南市卫医罚字[2005]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
[案情简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2005]93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61号)精神,在南充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李盛茂带领的督查组于2005年8月16日—18日,对该市的蓬安、营山、仪陇三县打击非法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2005年8月17日在对营山县的督查过程中,发现营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将该站的房屋出租给湖北人张志霖开设肝病门诊的违法事实,随行的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医疗卫生科的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营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于2003年12月12日与湖北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签定长达5年的协议,将该站房屋出租给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在该站设立肝病专科门诊,并由该站负责办理肝病专科门诊所需的有关手续,提供发票、处方笺等,并以该站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该专科独立开展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每年向该站交纳管理费(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贰万叁仟圆,第四年至第五年贰万伍仟圆),目前已向该站交纳管理费壹万伍仟圆。
[相关证据]现场监督笔录,对该站站长伍慧英、肝病门诊执业医师李华芝的询问笔录,现场从肝病门诊查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医疗费)汇总表一本(自2004年1月25日至2005年6月18日的收费记录,共计金额为39748.00元N0:
0089401~N0:
0089425),协议书,说明,肝病门诊采购相关试剂、药品的发票11张。
[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的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发[2004]224号第二条的规定)。
[认定的事实]根据所收集的证据表明,营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出租房屋给湖北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开设肝病门诊,并向该门诊提供发票、处方笺,并以该站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成立。
[处理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9748.00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已进入处罚实施阶段。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2005年6月15日,四川省卫生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以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为重点的突击检查活动。
广安市卫生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组织卫生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
在医院相关人员陪同下,卫生执法人员当场调取了输液计划单、病员治疗通知单、门诊化验报告单、处方笺等相关证据。
根据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表明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使用唐安、刘祥兰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执业,而唐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刘祥兰虽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05年6月17日,广安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月20日,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广安市卫生局陈述和申辩,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处罚情况]7月29日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如期举行,因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广安市卫生局决定视其放弃听证要求而宣布终止听证。
因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已停业关门,8月30日,广安市卫生局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案
[案件名称]XX部队医院开设的“家属门诊”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案。
[主要事实]1、该“门诊”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2、现场正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向XX不能出示任何资质证明。
[处理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1、部队医院按照部队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可以开设家属门诊,只能“对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必须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未获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有“对外”的诊疗记录和现场正在为非部队人员(以及部队人员家属)进行诊疗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
2005年5月16日,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鼎屏镇卫生院二楼有人在开展非法行医活动。
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庚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鼎屏镇卫生院,现场调取了租房协议、中医特约门诊采购药品清单、处方笺、中医特约门诊收据等相关证据。
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表明鼎屏镇卫生院于2005年5月6日与邱建、郭华林签订了1年的租房协议,将卫生院的二楼四间房屋出租给邱建和郭华林设立中医特约门诊,由卫生院负责提供中医特约门诊的相关手续、发票及处方笺等,并以卫生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中医特约门诊于2005年5月12日开始从事诊疗活动,设立单独的中成药房,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向卫生院交纳房屋租金费2000元,案件查处时已向卫生院交纳房租2000元。
鼎屏镇卫生院出租房屋给邱建和郭华林开设中医特约门诊,并以该卫生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05年5月30日,邻水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相关规定,对鼎屏镇卫生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房屋租金2000元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鼎屏镇卫生院于2005年6月30日自觉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眼科医院违规义诊案
2005年4月28日,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在日常巡回监督时,发现四川科健唯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市中心城区“三苏雕像”广场开展义诊活动。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准予开展义诊活动的备案凭证;
开展义诊活动的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进行了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宣传: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必须到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医务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资职,在开展义诊活动过程中不得推销器械、药品。
鉴于该单位违规行为属实,卫生监督员书面责令立即停止义诊活动,对该公司用于开展义诊活动的主要设备《电脑验光仪》和宣传资料等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对其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
[案件名称]XX医院使用不具资质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
[主要事实]1、该院门诊微创科有一名正在现场进行医疗执业活动的“医生”雍XX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将“体外碎石科”承包给非本院人员经营。
[处理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2、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1、该院雍XX不具独立执业资质而在现场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证据确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2、通过对该院院长的询问、检查该院人事档案、工资发放表和单位财务收支发现:
其一、承包人虽系该院聘用的,在该院的人事档案上没有此人名单;
其二、在工资发放表上,该承包人只有固定工资,没有活工资部份;
其三、“体外碎石科”每月向医院财务科交费一次,经查上交部份不是“体外碎石科”的全部收入,只相当于管理费;
其四、该院不能出示购买碎石机的任何凭据。
因此认为,该院将科室交由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该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卫生部《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相关规定,XX医院存在外包科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多项违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06年5月17日,德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德阳同济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我所对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2006年1月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截止2006年5月17日共计为陈华、曾仪等17名怀孕妇女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人流术),收取的手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14.9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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