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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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5条:
生产部是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总经理、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公司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
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车间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
班组长是班组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公司、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隐患。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一、行政部
1、配合生产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资金计划,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二、机电车间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车间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公司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升降机具、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参与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工艺流程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三、保卫科
1、负责公司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协助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工作,蓄意制造事故的人员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民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四、水电班组
1、负责公司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加强对员工的用水用电安全知识教育。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机电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公司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五、党支部、工会等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员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合生产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员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章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
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
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
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
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米。
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
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十九条:
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条:
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二条:
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三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
第五章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车间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内部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八条:
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隐患整改原则是:
小型隐患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部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公司总部解决。
第三十条:
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部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车间,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6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
教员由总经理、厂长或者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
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7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部门、车间和员工,按《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及公司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授权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2014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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