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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还提供相对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债权主要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像物权那样是一种支配权。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3.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P37-38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4.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P41-43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负担的责任、排除负担的主要权利。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成立要件。
P14-15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18
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并解决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来区分。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是否实际接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二单元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P50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是否于成立时发生效力尚不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P60
3.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P68
4.无权代理:
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P62
5.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P64
6.无权处分合同:
上午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P67
7.合同履行:
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建立信用经济的基础。
只有合同得到履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
P82
8.抗辩权:
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
P87
二、简答题
1.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
P65-66
1.表见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才能使相对人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恶意,则应当自己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无关。
2.合同的无效与不成立有何区别?
P68P5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如果不成立的合同,根本就不上有效。
3.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P82P83
合同法规定两条原则,1.合同期末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2.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作出履行。
4.简述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P84
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自责任。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P51
尽管合法的合同一旦成立便产生效力,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在法律上严格分开。
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两者的要件不同。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
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生效。
2.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P54-55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单元
1.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P96
2.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P97
3.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03
4.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P113
5.合同权利转让:
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14
6.合同转移:
也称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有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全部权利和义务。
P122
7.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P125
8.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P129
1.简述合同保全的特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2.合同变更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P113-114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当然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简述合同解除的特征。
P125-126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第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4.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P
1.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p
2.试述合同解除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第四单元
1.合同终止:
广义的终止既包括合同关系向未来的消灭。
也包括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
而狭义的终止仅指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P139
2.清偿: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P140
3.混同:
狭义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4.违约责任:
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P160
5.违约行为形态:
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P165
6.双方违约: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P175
7.合同解释:
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
是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一种,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的说明。
P193
8.合同漏洞: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1.简述合同终止的效力P139-140
第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合同终止不应该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三,债权人应当返还负债字据。
第四,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2.简述提存的含义与特点P143-144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制度。
提存的特点:
第一,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
第三,在债务人提存后,导致合同关系终止。
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点P160-161
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在特点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民法的平等、等价一种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如何填补合同的漏洞
依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来填补合同漏洞约定按照以下程序来进行:
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1.试述抵消权的行使。
P156-157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行使抵消权时,约定注意如下几点:
1.抵消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对方作出。
享有主动债权的一方应当向享有被动债权的一方作出表示,这种表示即可以向被动债权人自身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但不得向第三人作出。
2.抵消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独的行为。
作出抵消意思表示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3.抵消的意思表示须于对方所了解或到达于相对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4.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3.试述损害赔偿的限制。
P183-184
1.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
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飞损失。
据此,转移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2.损害赔偿的减轻:
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第五单元
1.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00
2.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P219
3.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
P222-223
4.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P227
5.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P236
6.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内容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P242
7.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50
8.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P258
1.简述买卖合同的效力。
P203-209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约定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领受的标的物。
2.简述租赁权的不作为义务。
P231-232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3)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3.简述承揽人负担的合同义务。
P244-248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应当,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包括:
第一,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第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以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
2.接受定做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5.容忍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做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
6.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承揽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简述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P295-298
1.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第二,按照应当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第三,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的义务第一,依约亲自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第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第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第四,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
1.试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见简答题第一题P203-209
2.试述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P234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主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
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答案供参考,也有几道题没有找到准确答案,请同学找到后回复给我,不当之处可探讨。
E-mail:
dxfdz@王老师2008-4-29)
06本法《环境法概论》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C4.C5.C
6.A7.C8.C9.B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3.ABD4.BD5.ABD
6.ABCD7.ACD8.ABD9.ABDlO.BD
三、判断题
1.×
2.√3.×
4.×
5.×
6.×
7.√8.×
9.×
10.√
四、简答题
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礼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1)合邢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
保护人民健康,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这三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上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确丑依据包括:
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五、论述题
本题答案要点应包括: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体范围,具体内容,客体类型,
第二单元
1.B2.B3.D4.D5.A
6.A7.B8.B9.AlO.C
1.ABCD2.ABD3.BD4.ABD5.ACD
6.ABCDE7.AB8.BCD9.ABD10.ABCD
1.√2.×
3.√4.×
5.√
6.√7.√8.×
10.×
四、简答题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毫基。
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
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日两大类。
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
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国,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实施该规划时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绪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周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
设项日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程序: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要点
(1)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
因此,有些经济学家主张,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2)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经济刺激制度包括:
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六、案例分析题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这里所谓的责任,如果A、B之间没有事前约定,一般指行政责任。
鉴于B并非排污企业,即使B的评价报告有错误也不应当向村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在A、B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由B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3条)
2.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不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第三单元
1.C2.D3.A4.C5.C
6.C7.D8.B9.C10.D
1.ABD2.AB3.BCD4.AD5.AB
6.AD7.ABC8.ABCD9.ABCD10.BCD
2.×
3.×
4.√5.√
6.√7.×
8.√9.×
10.×
1.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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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合同法 教程 作业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