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综合能力》学习记录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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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3、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11.产品质量监督:
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
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行为依法强制检查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12.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13.行政许可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14.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5.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处3—7年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徒刑。
16.消防责任事故罪:
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8.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徒刑。
1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徒刑。
2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3年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徒刑。
2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并处罚金。
22.立案情形:
(1)1死以上,或3重伤以上;
(2)50万以上;
(3)林地2公顷以上,其他地4公顷以上;
(4)矿山100万以上;
(5)10户家庭以上;
(6)其他严重后果。
23.特别重大:
死:
30以上,伤100以上,钱1亿以上。
重大火灾:
10以上,伤50以上,钱5000w以上。
较大火灾:
死3以上,伤10以上,钱1000w以上。
一般火灾:
死3以下,伤10以下,钱1000w以下。
2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
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6.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7.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8.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⑤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⑥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9.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职责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0.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1.经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32.火灾隐患判定: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33.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②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③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④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⑥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34.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文件:
①强制性产品的强制认证证书;
②新产品的技术鉴定证书;
③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新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④非消防产品类的管材、管件以及其他设备查验其法定质量保证文件。
3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分为一、二级。
3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消防机构审批,资质有效期为3年。
37.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统一由省级消防机构审批,县级以上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38.注册消防工程师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3、对违反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39.注册消防工程师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3、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保守国家和聘用单位商业、技术秘密。
5、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
7、完成注册部门交办的工作。
4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消防机构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41.注册消防工程师断续教育对象是未超过70岁的注册人员,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20学时。
第二章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42.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特点:
1、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
2、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
3、具有高度的服务性。
4、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
43.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特点:
基准性、本质性、稳定性、独特性。
(基本稳独)。
44.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维护公共安全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45.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基础和核心)2.依法执业(基本内容)3.客观公正4.公平竞争(促进发展的动力)5.提高技能6.保守秘密7.奉献社会(最高目标)。
46.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
1、是促进工程师兴旺发达的需要。
2、是促进工程师进步和成才的需要。
3、是做好本职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
4、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47.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1、理论修养。
2、业务知识修养。
3、人生观修养。
4、职业道德品质修养。
48.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自我反思。
2、向榜样学习。
3、坚持“慎独”。
4、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第二部分建筑防火检查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49.工业建筑分为单层、多层、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又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民用建筑分为单层、多层、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医疗建筑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0.高于27m的住宅和其他高于24m非单层厂房、仓库及民建属于高层建筑。
对于住宅建筑以54m分为一、二类。
51.局部突出屋顶占屋顶面积不大于1/4时,不计入建筑高度。
52.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地下、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高度。
53.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建筑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占比例小于10%,且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较小部分确定。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采取了有效防火工艺时,且占比例小于20%,按火灾危险较小部分确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54.丁、戊类储存物,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大于体积1/2时,仓库按丙类确定。
55.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停车数量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部数内。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内。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值增加2倍。
56.一级耐火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主要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三级耐火主要构件除吊顶和隔墙体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以用可燃烧体;
四级耐火的主要构件除防火墙外,其余可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57.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但对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不低于1.5h。
58.厂房和仓库建筑耐火一般不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单层厂房,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建筑材料。
59.地下、半地下和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重要公共建筑”为电信、医疗和电力调度等。
60.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不低于二级;
IV类汽车库、修车库不低于三级。
61.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6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
甲类厂房和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62.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都只能为单层建筑。
一、二级的乙类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
一、二级的乙类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氧化自燃物品和丙类液体仓库最多为5层。
63.民用建筑。
对于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最多为5层,四级最多为2层。
商店、展览、托儿所、幼儿园、老人活动场所、儿童游乐厅、医院住院部、教学、食堂、菜市、剧场、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超过2层。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的上述建筑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只能为单层。
64.耐火等级检查方法:
对比样品、检查涂层外观、检查涂层厚度、检查膨胀倍数。
65.对比样品:
对于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有装饰要求的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及以下时,宜选用薄涂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对于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结构,当规定共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6.检查涂层厚度:
现场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最薄处厚度不低于设计要求的85%,不足部位长度不大于1m,并在5m内不出现类似情况。
67.检查膨胀倍数:
随机选取3个不同涂层,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膨胀倍数不小于5mm,超薄型不小于10mm。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68.总平面布局主要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地势等因素设置。
69.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等进行检查。
70.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地带,液化石油气储罐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处。
企业消防站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1.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码头距离不小于船的2倍,距主航道距离不小于船的1倍。
72.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且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的防火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防火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
73.街道中心线间距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
74.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可建容量为100—200m3的消防水池。
75.火力发电厂,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8m,当利用实体围墙时不小于2.5m。
76.钢铁冶金企业,当容积不超过20万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间距不小于15m,当超过20万m3时为18m。
77.储罐间距离(可燃与不可燃等)都不得小于2m。
78.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改变房屋部分结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防火墙等。
79.消防车道形式有:
环形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和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
80.对于高层厂房占地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等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2.对于沿街道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的建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83.除IV类汽车库、修车库外,消防车道设置为环形。
84.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烧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中间消防车通道。
85.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4m,坡度不宜大于8%。
86.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离外墙不小于5m,且不大于10m。
场地坡度不大于3%。
87.我国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的转弯半径为12m,特种车辆转弯半径为16—20m。
88.一般轻系列消防车大于或等于7m,中系列消防车大于或等于9m,重系列消防车大于或等于12m。
89.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一般不小于12m×
12m,高层民用不小于15m×
15m,重型消防车不小于18m×
18m。
90.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此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得大于4m。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
9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确需贴邻本厂房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不低于3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并不得贴邻建造。
92.对于丙类厂房和仓库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并设置至少一个独立安全出口,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93.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需采用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丁、戊类中间仓库需采用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94.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为6000㎡,每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为4800㎡,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为1200㎡。
中间仓库与厂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以上面积。
95.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储罐量不大于5㎡,并采用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为甲级防火门。
96.变、配电站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97.营业厅、展览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下;
设置在三级耐火建筑内时只能在一、二层,设置在四级时只能在首层。
98.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壁和不低于1h的楼板隔开,墙上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9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在一、二级耐火建筑内布置在1、2、3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建筑内布置在1、2层;
四级布置在1层。
100.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同上)。
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采用耐火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101.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超过2层,四级时为单层。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小学教学楼不得在4层以上,中学教学楼不得在5层以上。
102.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
观众厅如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面积不大于400㎡,且疏散门不少于2个。
10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宜布置在一、二级建筑物的1、2、3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地下一层与地表距离不得大于10m。
1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9m。
厅、室之间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厅、室墙上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或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面积也不能增加。
105.综合楼内的住宅部分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与非住宅设置不小于1.2m的防火挑檐。
106.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如为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在屋顶上的常(负)压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107.锅炉房储油量不得大于1m3,且储油间采用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
108.变压器室的专用房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变压器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109.柴油发电机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分隔。
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111.消防控制室可单独建造,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采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分隔。
开向建筑内为乙级防火门。
112.消防水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如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采用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分隔。
11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114.甲类物品库房储存量不大于1.0t;
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立方/h,乙炔气瓶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2个车位;
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不大于200㎡。
115.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建。
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时,只能设置在地下,并采用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116.I修车库应独立建造;
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建筑首层或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17.人防工程中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1、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的场所。
3、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18.人防工程中:
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医院病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与地面高差不大于10m。
其他情况与不在人防工程里相同。
119.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量不得大于1m3,隔墙上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并设高为150mm的不燃、不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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