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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情况要做到及时调整与时俱进。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一)条件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建设现场施工情况与初步设计一致,由设计单位对照原初步设计及现场出具初步设计变更文件,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进行重新批复。
(二)审批内容
矿井初步设计变更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经煤炭分公司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
(四)审批流程
项目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文件——xxx有限公司审核——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批复。
(五)所需资料
1.初步设计修改说明书及附图
2.初步设计调整的原因及说明
(六)注意事项
1.初步设计调整的原因及说明必须切合实际,突出重点。
2.专家评审会上要对专家提出的质疑解释清楚。
二、工程实体及生产系统
1、按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
有剩余工程量的,剩余工程量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
2、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开拓布置、首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建成。
3、地面生产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建筑均按设计建成。
三、联合试运转报批
(一)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单位工程实体按照设计工程量及要求完成,经验收质量合格;
工程资料齐全,整理归档符合档案要求,建设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勘察单位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中煤鄂尔多斯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来完成,聘请相关质量监督专家帮助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二)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三)劳动用工
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已建立,岗位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四)消防设施
工程完工后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向消防支队提交验收申请,消防支队组织验收(备案)合格。
(五)矿山救护
矿井已经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六)联合试运转报批
1、联合试运转方案编制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6)其他。
2、联合试运转需上报资料
(1)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
(3)质量认证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4)联合试运转方案。
3、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批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根据申请文件,审核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后批复。
第三章各专项验收
一、消防设施验收
1、消防设施验收条件
(1)工程实体按设计要求完成;
(2)施工资料齐全;
(3)通过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消防设施验收内容
验收实体工程并核查竣工资料。
3、消防设施验收程序
(1)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2)消防设施施工并抽检部分消防产品;
(3)工程完工后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
(5)向消防支队提交验收申请;
(6)消防支队组织验收(备案)。
4、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办理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施工(土建、装修、消防工程、阻燃处理)、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组织机构代码);
(4)《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查报告》、《消防设施施工登记表》;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章)
(7)消防施工隐蔽工程监理记录和消防系统打压及调试报告;
(8)消防产品的清单以及相应的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
(9)建筑消防产品抽检合格报告;
内部装修抽检合格报告;
防火门抽检合格报告;
外墙保温材料抽检合格报告;
(报自治区消防总队抽检并出具报告);
(10)火灾公共责任险;
(11)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12)所有控制室人员上岗证。
5、消防设施验收注意事项
(1)部分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严,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导致修改设计,因此工程开工前要及时报消防支队进行审查,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否则工程完工后无法通过消防支队验收。
(2)施工期间要及时与消防支队沟通,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在消防支队监督下,报自治区消防总队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验,避免工程完工后现场抽检对工程实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
二、环境保护设施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的条件
符合下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方可通过验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查验、记载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范围: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行前,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对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查验。
2、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企业、验收调查(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3、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法人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向社会公开。
4、企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
验收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单位代表,以及不少于5名行业专家组成。
5、企业应对验收意见中提出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企业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信息平台,并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企业应通过网站以及报纸、媒体平台,向社会及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1.在施工建设期间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情况;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施工期环境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
2.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意见。
3、在运行期间应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完善情况;
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计划,督促企业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自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通过比对监测、现场校核,定期对企业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解决企业自行验收出现的问题,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6、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建成投运后环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管覆盖全过程。
(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所需资料
1、有关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注意事项
1、主体责任明确。
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责任的主体,承担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因素及其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2、验收程序规范。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由企业法人负责的自行验收管理。
企业自行验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程序执行,验收过程完整,验收程序合法。
3、验收标准明确。
企业自行验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验收材料齐全,验收内容全面,适用标准规范,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
4、噪声和固体(矸石等)废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行验收。
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项目工程质量认证条件
1、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一个月以上。
2、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
3、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4、主体工程完工,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已完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90%以上。
(二)项目工程质量认证内容
1、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
2、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分别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抽查对象要兼顾主要工程与一般工程、优良工程与合格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和总包单位。
3、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三)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1、两个中心站的协调
煤炭工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煤炭工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煤炭工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我们中煤集团内部的中心站(简称:
中煤中心站,设在基本建设管理部),煤炭工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自治区政府下设的中心站(简称:
内蒙中心站,设在煤炭工业局)。
煤炭工业中煤鄂尔多斯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
矿区质监站)归属与中煤中心站,业务规中煤中心站领导。
外部矿区质监站也接受内蒙中心站的指导。
在初步设计经内蒙煤炭工业局审批的时候,在批复文件上明确由内蒙中心站委托矿区质监站,并强调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时,由内蒙中心站向总站申请报告。
所以要协调好两个中心站向总站申请单项工程认证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建设单位向协调好的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
3、总站对认证条件审查合格后,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专家组(以下简称认证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现场认证,并形成认证意见。
4、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
5、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书面报总站、中心站。
6、总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认证书一式6份,总站存档1份、两中心站各存档1份、矿区站存档1份,发给建设单位2份。
(四)项目工程质量认证所需资料
1、工程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公章);
3、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为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由矿区站确认);
4、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6、施工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7、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8、单项工程鸟瞰图;
9、井田开拓系统布置图;
10、主要工程照片;
11、单项工程的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项目设计规模、设计概算、累计完成投资、参建单位资质情况、工程主要内容及移交标准、工程完成形象进度。
(五)项目工程质量认证注意事项
1、项目单位工程的划分要明确,严格按照煤炭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统一名称表及批复的概算划分;
2、项目认证其中主要一项工作是对抽查的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要求:
单位工程资料的整理标准要统一,尽量不出现一个项目多种标准;
单位工程开竣工资料须参建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合同单位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如:
结构实体检测、保护层厚度检测、窗户“三性”检测、灰土地基承载力检测等资料必须齐全;
3、报总站、中心站项目工程质量认证资料需同总站、中心站提前沟通,按站上的要求装订;
4、EPC总承包的工程,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施工单位按总站要求应填分包单位,中心站认证的项目要同中心站提前沟通。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3、煤矿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4、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已委托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效果评价进行审查,效果评价报告经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求,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6、上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效果,包括防尘、防毒及防噪声和振动等设施;
2、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3、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
(1)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申请材料。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汇报;
(4)听取评价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汇报;
(5)查看有关资料;
(6)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7)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8)宣布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验收组成员分两组审查
第一组:
资料审查组
主要审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进行了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测、体检结果,以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效放置在专用的档案柜中,设置专人保管)。
第二组:
现场核查组
(1)现场核查工作场所或地点防尘、防毒、防噪声及振动等设施设置及效果如何(产生粉尘危害的筛分、破碎、溜槽、转载点、观察口密闭情况,除尘设备运行情况;
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劳动者控制室、操作室、值班室或休息室隔声效果;
产生高毒物质工作地点应急救援设备、现场喷淋洗眼设施设置及能否正常使用等);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设置;
(3)现场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等。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所需资料
1.准备一份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汇报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1)欢迎词、公司(单位)及建设项目简介;
(2)项目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措施,包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批复情况;
项目主要采取了哪些职业病防护措施;
是否实现了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职工卫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介绍;
(4)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岗前或岗中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2.对评价单位在现场调查和检测过程中提出的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3.职业卫生机构及管理制度有关文件和资料;
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正式公文);
(2)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疗制度;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制度;
(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措施、医疗救护协议、主要医疗救护人员及设备;
(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档案管理,体检小结、企业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各个车间及岗位总人数、接触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接触人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6.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或面具、防噪声耳塞或耳罩、防酸碱服、防酸碱手套、防酸碱面具、防酸碱鞋、防砸鞋、防静电服、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眼镜等)的配置发放记录等。
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主要包括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9.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结果。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注意事项
1.结合竣工验收时间节点安排,有些工作要提前谋划、提前运作;
2.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一人一档,专柜、专人保管。
五、劳动用工
(一)劳动用工验收条件
按照内蒙古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达标时间要求,煤矿要在联合试运转前完成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满足了煤矿验收的条件,同时完成了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各类人员花名编制工作,全部从业人员建立了个人档案。
(二)劳动用工验收内容
劳动用工验收内容主要是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共分为四大部分31个小项,具体验收内容为:
1、从业人员准入
(1)素质工程提升方案。
(2)专业学历准入情况,包括煤矿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煤矿特有人员。
(3)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包括煤矿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煤矿特有人员。
(4)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任人员配备数量、职称、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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