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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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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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实施办法
**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
CPIHH〔YW〕-04-07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1、扩展了适用范围;
2、进一步细化资产报损报废手续办理、审批权限及程序;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机构设置需要,调整了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小组成员;
4、完善了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程序。
解释
部门
财务产权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的报损、报废、毁损处置的管理,合理利用和盘活报损报废资产,规范各项报损、报废、毁损资产的鉴定、批复、处置等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资产报损报废的原则
为了保证公司系统资产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资产核销。
4资产报损报废的认定和条件
4.1货币资金损失:
4.1.1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4.1.2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4.1.2.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1.2.2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1.2.3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4.2坏账损失:
4.2.1坏账损失是指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4.2.2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逐项分析形成的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2.3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2.3.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4.2.3.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2.3.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4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2.5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公司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2.6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损失。
4.2.7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2.8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2.9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4.2.10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所属单位应有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4.3存货损失:
4.3.1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4.3.2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3.2.1存货盘点表;
4.3.2.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3.2.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
4.3.3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3.3.1单项单位价值小于2000元的存货,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4.3.3.2单项单位价值大于等于2000元的存货,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4.3.3.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3.3.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
4.3.4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4.3.4.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3.4.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3.4.3涉及保险赔偿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3.5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公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扣除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4.3.6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4待摊费用损失
4.4.1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4.2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4.3清查出的有关应提未提费用,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4.4公司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公司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5投资损失
4.5.1投资损失是指公司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
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公司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4.5.2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5.2.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4.5.2.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4.5.2.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4.5.3对公司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5.4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4.6固定资产损失
4.6.1固定资产损失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4.6.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6.2.1固定资产盘点表;
4.6.2.2盘亏情况说明;
4.6.2.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6.2.4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6.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6.3.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4.6.3.2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应由公司审批并作出专项说明的,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4.6.3.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6.3.4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准文件;
4.6.3.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6.4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6.4.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6.4.2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
4.6.4.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7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4.7.1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已经发生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4.7.2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7.2.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4.7.2.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4.7.2.3公司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7.2.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4.7.3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7.3.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4.7.3.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7.3.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7.4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4.8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
4.8.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公司及所属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4.8.2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4.8.3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4.8.3.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
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4.8.3.2抵押损失。
由于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4.8.3.3委托贷款损失。
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5资产报损报废手续办理、审批权限及程序
5.1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账面资产的损失,依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取得有效的证据资料,并上报书面申请,经公司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小组研究批复后作坏帐损失处理。
有关应收款项经批准后账销案存至少三年,保留其追索权,继续追索。
5.2凡报损、报废的存货须填报“公司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属单位自行处理的,由内部有关部门出具鉴定说明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备案;须经公司审批的,应上报书面申请,经公司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说明),并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方可进行处理。
工程物资报损报废手续办理、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存货处理程序进行办理。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账面已作损失处理,但实物仍可使用的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备查账进行实物管理,做到账销案存,待实际报损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查账销账手续和回收残值事宜。
在建工程报损报废手续办理、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固定资产处理程序进行办理。
5.3需经**或董事会审批的报损报废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报审批。
5.4凡申请税前列支损失的报损报废资产,应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申请批复手续。
按逐级申报的程序,公司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批复,方可下发资产报损报废批复文件。
6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成员及职责
6.1公司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由安全生产部、铝业管理部、综合产业部、煤电产业部、总经理工作部、财务产权部、工程项目部、纪检监察室及审计内控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公司系统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工作。
6.2参加鉴定的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损物资、报废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鉴定,并签署明确的鉴定意见。
6.3安全生产部、铝业管理部、综合产业部分别是电力板块、铝业板块、多晶硅及光伏板块生产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技术鉴定小组人员从专业角度对报损、报废资产状态(技术淘汰、损坏程度等)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财务产权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账面价值等相关方面进行确认;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内控部负责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工作实施监督。
7报损报废资产的处置
7.1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损失资产经由公司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处理,全部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会计制度做账务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7.2对报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经审核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按规定进行处置,资产报废处理的经办部门应负责及时收回变价收入。
如报损、报废的资产数量、价值较大,可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售。
7.3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设备,尤其诸如输变电设备、机动车辆等类资产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个别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各项资产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资产的部门,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了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支持性文件
8.1《企业会计准则》
8.2**《会计核算办法》
8.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8.4**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9相关图表
9.1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流程图(附件1)
附件、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及处置流程图
集团公司
黄河公司
公司属各单位
否
否
是
否
是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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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报废 鉴定 处置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