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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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01202)
为加快落实我镇虎门“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
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单位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单位。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以外的改造项目,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
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和尊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编制。
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单位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招标、竞投前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编制。
第二章拆迁建筑物的分类及其补偿安置方式
六、改造地块内被拆迁建筑物根据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用房等共三类。
建筑物用途的确定:
若符合“三旧”改造建筑物建成的年限规定且经依法批准的,依其用地、报建、房屋等批准文件所登记的用途;若未经批准,但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依其用地、房屋确权等文件所明确的用途。
住宅用房包括私人宅基地自建房、商品住宅、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宿舍、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公房(下称直管住宅)等。
商业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不含行政办公用房)、酒楼、旅店、娱乐场所等。
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及其配套建设的工人宿舍、食堂等的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等房屋;以及城市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事业用房,包括水、电、气供应站点、行政办公用房、公厕、垃圾中转站、社区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公共交通站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站)、体育馆(场)、博物馆、图书馆、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防汛、防疫等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和商业用房类的房屋等。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等三种方式之一获取补偿安置。
鼓励和支持拆迁当事人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但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商业用房,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产权置换补偿。
第三章补偿面积的核定及其货币补偿和安置标准
八、“三旧”改造项目在实施拆迁前,应对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实行权属调查,合理界定并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被拆迁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面积予以核定。
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应补偿的被拆迁面积(下称应补偿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面积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二)经市(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屋,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
(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
(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
(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
(五)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残值补助的标准:
上述建(构)筑物的造价残值(含室内外装修及水、电等设施)按如下标准经折旧后确定: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的标准:
框架结构为1300元/㎡,砖混结构为650元/㎡,砖瓦结构为5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50元/㎡。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
框架结构为850元/㎡,砖混结构为600元/㎡,高档钢架结构为4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20元/㎡。
(三)简易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的标准为180元/㎡。
(四)其他建(构)筑物一般参照其建筑造价的80%补助。
(五)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的装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配套设施用房、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助。
十、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土地所属社区集体同意用地、未支付土地补偿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搭建物。
十一、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根据第十四第十三条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用地补偿,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补偿。
拆迁商业用房,改造项目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可根据核定的应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在改造后建成的物业中,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选购与应补偿金额基本相等的商铺、写字楼、住宅等物业,售价差额由改造项目业主承担,具体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二、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遵循“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实施时对被拆迁房屋(含用地、装修、庭院等)和安置房(含用地、装修、区内配套设施等)不再支付货币补偿和建设费用。
。
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置换安置房,如被拆迁户的住房总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安排至6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超出180平方米的部分按8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但被拆迁房屋置换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不予置换安置房的房屋应补偿面积按第十四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私人宅基地房屋附属的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庭院等空地,按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如被拆迁私人住宅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大于应补偿的建筑总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可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置换安排安置房,但安置房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拆迁商品住宅如被拆迁人要求置换商品住宅的,根据等价置换的原则由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可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置换与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相同的商品住宅。
十三、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批准用途,自行“住改商”或“工改商”,被拆迁人能提供2010年3月10日前合法的工商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并正在实际营业的,若批准用途为住宅,该部分房屋按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平均补偿价与住宅用地补偿价的差额进行货币补偿后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若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该部分房屋按工业、仓储用地补偿价权重占60%、,商业用地补偿价权重占40%的综合价格进行补偿;情况特殊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四十三、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为:
(一)用地补偿:
已批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
未建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2400元,工业(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未批已建且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确权条件的私人宅基地和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
(二)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的补偿。
1、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首层商业铺面每平方米4500元(商业用房的用地价不另作补偿);其他的属框架结构的首层每平方米1800元、其他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的首层每平方米900元、其他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720600元、,高级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2、住宅及其综合性房屋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6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3、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20元;,高级钢架结构每平方米48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250元。
4、商业、住宅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
每平方米500元简装的每平方米300元,中档装修每平方米500元,高档装修每平方米800元;,工业(含仓储)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偿。
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5、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为每平方米20元;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搬迁费的补偿一般为每平方米15元,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其价格补偿。
6、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的补偿应根据其使用年限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折旧。
十四、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批准用途,自行“住改商”或“工改商”,被拆迁人能提供2010年3月10日前合法的工商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并正在实际营业的,若批准用途为住宅,该部分房屋的实际装修是简装或中档或高档的,分别以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进行货币补偿后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若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该部分房屋实际装修是简装的,按简装的补偿标准补偿,实际装修是中档或高档的,其装修补偿分别按商业用房中档或高档装修补偿标准的90%补偿,其用地、建筑主体等按工业用房的标准补偿;情况特殊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五、被拆迁建(构)筑物的折旧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用途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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