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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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006年1月21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455号令公布施行。
据统计,我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7000多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销售额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具有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特点,特别是一些企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设备设施落后,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生产严重,安全执法和监督不力,导致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2005年,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市场需求大量增加,烟花爆竹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安全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正是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对于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3.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②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③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④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⑤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⑥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⑧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⑨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⑩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许可证申领、颁发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安全生产要求
①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③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④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⑤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4.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条例》要求,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②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③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④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⑤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⑥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②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③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
①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④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4)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①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5.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许可
(1)道路运输安全条件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②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③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④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⑥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⑦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①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②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④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⑤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⑥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⑦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内容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6.燃放安全
《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7.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责任
(1)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②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③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④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⑤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⑥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3)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②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③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④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⑥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⑦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⑧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5)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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