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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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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企业建立如下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1.本企业在采购食品时,认真审查供货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重点审查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属于进口食品的还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等相关证照。
2.本企业根据供货方提供的供货凭证,认真检查所进食品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休息,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3.本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必须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加盖了供货方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者证明的复印件等资料。
索取供货方的有关供货票据,对需要按批次索取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自动化管理。
4.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索票索证档案。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批次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者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供货方发生变化的、供货方提供的资料跨年度的,本企业将及时更新有关索票索证的资料,以保证资料的有效性。
5.本企业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厂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6.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一)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三、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1.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四、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7.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五、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1.培训目的:
①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②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
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③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2.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培训方式:
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培训时间:
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培训要求: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6.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7.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
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
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六、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七、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量卫生标准。
3.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4.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5.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6.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八、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本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章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潮、防虫、防鼠、冷藏、冷冻等措施保管食品,保证食品质量。
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
本企业不采购、不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安全;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铺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本企业对销售的散装食品,按照规定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这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企业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保证食品在仓储设施符合规定。
3.本企业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并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本企业销售的进口食品,保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齐全,不采购或者不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5.本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下架腿市,登记造册,停止销售。
6.本企业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或仓储符合规定的要求。
7.本企业对下列食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三)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六)假冒他人商标,善自使用芳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八)使用非使用物质或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有关执法部门通过法定机构监测为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8.本企业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招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并根据进货台账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在次销售;本企业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档案,对提供不合格食品的供货方,将停止进货。
9.本企业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学习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九、食品退市制度
1.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6.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7.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十、食品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要求,本企业郑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守发经营,在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每年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3.本企业将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为宗旨,建立并落实有关食品经营的自律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质量管理等制度从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保证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4.本企业承诺:
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陪偿。
5.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通知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部门报告。
6.本企业将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消费纠纷企业和解制度。
承诺企业:
负责人签名:
南阳市汉江源渔业养殖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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