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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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建重[2001]173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有关厅(局、
公司)、中央在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通过有关方面讨论,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实施细则》适用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及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
附件:
1、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2、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
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抄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建管司,省计委、经贸委、
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
甘肃省建设厅校对:
谢康2001年6月15日印制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o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o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七)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八)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o
(二)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到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四)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五)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复;
(二)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五)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八)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
(一)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入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情况;
(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四)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六)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o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o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建设工程,无主管部门投
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设,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州、市)属建设工程,无主管部门投资在3000万元以
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设,由建设单位向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四)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质量监督部门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还建房,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可拒绝使用o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工程造价
工程用途
开、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图审查批复编号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目
录
1、立项批复;□
2、初步设计审查;□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①、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②、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③、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④、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⑤、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7、试生产情况报告;□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实验资料;□
9、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
10、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已移交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
1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5、政府投资工程应有审计意见;□
备案意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符合备案条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同意备案。
备案经手人
经办人;
(公章)
备案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采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保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方责任和经济赔偿。
编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甘肃省建设厅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施工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开工时间
工程竣工时间
工程造价/总投
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标准:
对工程勘察的评价:
对工程设计的评价:
对工程施工的评价:
对工程监理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注:
结论为: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能否同意使用:
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
验
收
小
组
人
员
签
字
验收小组组成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职务
验收小组组长
副组长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验
收
小
组
人
员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注:
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2002-7-9颁布 2002-7-9实施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 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
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
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
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符合归档要求。
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
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
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 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
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
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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