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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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公诉人:
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
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
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
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
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
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
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
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
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
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
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
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
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
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
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
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
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
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
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
可以。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
知道。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
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
当时你在哪里?
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
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
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
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
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
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
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
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证人:
的确,这家网吧的光线不亮,但是2米之内的事情还是看的清楚的,而且我视力在5.2以上又不近视。
正是他们的打斗让我无法上网,我才会如此上心,也才看的如此清楚。
而且被告人带的这幅眼睛我认的清清楚楚,当时他们打斗眼睛掉到我旁边,还是我捡起来还给他的。
辩护人:
既然你看的如此清楚,作为一个成年人,你为什么不制止这样的行为了?
公诉人:
反对!
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
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辩护人:
有。
这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班主任刘老师的一份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和为人。
(呈递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我方当事人打斗过程中脑袋被磕伤的伤残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收到了轻微伤的后果。
(呈交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
请辩论双方注意:
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
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
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今天审理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证据的质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占天的犯罪事实,并且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为了将MP4要回来,采取了用刀扎人的严重暴力手段来实现,虽然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是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并给相对人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向超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年龄已满14周岁,符合14周岁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段,应当负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希望,通过对被告人向超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
也希望占天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谢谢!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向超作自行辩护。
占天:
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
向超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
由于自己下岗,家里就靠他爸爸一人的工资维持生计,经济条件一直不好,这个MP4是他自己通过勤工俭学和平时捡易拉罐攒起来的钱买的,所以爱惜的很,一般都不让人碰,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这个MP4把他给害了。
我这孩子在家里一直是很懂事,左右邻居都这样说,在学校里成绩也一直很好,没让我们操什么心,就是脾气有点倔,一旦认准了事情就要干到底。
也不知道什么法律,凭着自己的想法,想做就做,都怪我们自己平时没有教育好。
他现在还很小,法律是真的不懂,以为是对方拿了自己的东西是对方有错在先,自己再错就不错了,希望法庭能够看在他年幼的份上,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
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
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
但是我还是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刑法不仅仅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同样要保护无辜的人免受刑法之危害。
第一,我方当事人,年龄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现教育制度下,一个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又了解多少?
第二,在这个案子当中,从始至终我方当事人同样是受害人,凭着直觉的公平正义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是错了,也应当是情有可原。
第三,我方当事人在扎伤人之后,在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其诚实如此,且在学校里又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老师们都是明证,如果不是因为怕自己的MP4就此没有了,他会采取这样的行为吗?
第五,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一个14岁的青少年他还要很长的人生路要走,如果他的行为真有什么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法官从轻发落,不要就这样毁掉一个好学生。
我的辩护完毕,谢谢!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
没有了。
四、法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辩护人:
我知道我也许做的不对,可是范宇在学校里横行霸道,经常拿我们低年级学生的东西,很多都拿了去就没有了。
这个MP4是我攒了很长时间的钱才买的,我不甘心被他拿走。
我知道这不应当是我用刀扎人的理由,我不知道法律会如何判决我,也不懂得法律,平时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学习到。
当时我用刀把范宇给扎了,看着他流下来的血,我很害怕,我没有想杀他的意思,没有想把他怎么样,只是因为我打不过他,被他推倒头磕的疼的很厉害,所以才用刀来保护自己的,要不然那天我要被他打的半死的。
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辛辛苦苦把我抚养这么大,我却给他们带来这无妄之灾。
通过这个事情,我更深刻的明白做一个合法的事情同样要用一个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懂得了手段和途径之合法的重要性。
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
将被告人陈号押回候审室候审。
现在宣布休庭。
10分钟后继续开庭。
(十分钟后)
五、当庭宣判阶段
书记员:
请坐好,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审判长: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占天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作出一审判决,现在宣判:
(审判长:
全体起立)
审判长:
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向超,男,14周岁,汉族,繁昌县繁阳镇人,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学生,,201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向超因被害人范宇将其MP4借走后要求再听几天的小纠纷,而用刀将被害人扎成重伤,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并且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辩护方辩称,被告人的用刀扎人行为系出于正当防卫,并且是由于被害人的抢劫行为产生,不存在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依照举轻明重,应当按照抢劫罪论处。
另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行为,如果其判刑的话,应当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用刀将人扎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范宇借MP4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为缺乏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抢劫,并且被告人和被告人系数同一中学,被告人随时可以找老师、家长来实现要回MP4。
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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