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漆工煤矿爆破作业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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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漆工煤矿爆破作业相关制度
弋阳县漆工煤矿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规
章
制
度
二O一六年一月
目录
1、TOC\o"1-3"\h\u爆炸物品管理制度23
2、HYPERLINK\l"_Toc334769636"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26
3、爆炸物品的使用制度29
4、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31
5、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32
6、民爆物品库区定员定量制度33
7、爆破器材入库领用制度34
8、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35
9、电雷管检查编号制度36
10、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7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8
12、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40
13、安全检查监督制度41
14、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2
15、民爆物品库区出入检查制度43
16、民爆物品库区安全保卫制度44
17、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5
18、民爆物品库区防火管理制度46
19、放炮管理制度47
20、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48
21、盲炮安全处理制度49
22、安全隐患整改制度50
2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1
2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53
25、案(事)件管理制度54
26、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评审制度55
27、TOC\o"1-3"\h\u爆炸物品档案管理制度56
28、HYPERLINK\l"_Toc33476963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57
29、民爆物品库区奖惩管理制度60
30、火工材料管理办法62
31、爆破作业规定65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上场时,就应依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所在地危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等制定出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预防爆炸物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流失等问题。
并行文实施。
2、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层层签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项目部或工区物资、安质部门都要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
3、使用单位应制定爆炸物品储存库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4、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爆破安全员。
爆破安全员要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6、实行专职监炮员跟班作业制度。
监炮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安全员》证的人员持证上岗(地方公安机关在涉爆人员培训时,没有“监炮员”一职,监炮员参与“爆破安全员”的培训)。
监炮员人数应满足施工需要,监炮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取、爆破、退库过程全程跟踪、防止流失、确保安全。
监炮员的主要职责是:
1.施工队领取炸药时,监炮员要同施工人员一同将爆炸物品送到爆破地点,爆破作业完成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库房,防止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和施工现场流失。
2.做好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炸物品,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3.认真做好《监炮记录》,监炮记录内容包括:
领用爆炸物品人员、时间、种类、数量、编号,爆破作业地点、时间,剩余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编号,退库时间。
记录要留存两年备查。
4.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
发生情况异常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
发生爆破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7、保管员、监炮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员相应固定,确因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动工作时,应提出申请,待使用单位领导和安质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在安质部门的监督下将工作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安质部门应在办理交接工作并无任何问题3日后,签发同意调动证明。
无原单位和安质部门批准,新单位不得接收。
8、库房要安装报警系统,报警器一般应为红外线感应无线发射直流探头和交直流两用的主接收机。
有条件的可与监控录像设备同用。
报警器探头可装设在库房内较高处,也可设置在库房外,但应防雨误报,探头前不允许遮挡覆盖,不允许小动物活动。
9、库区内必须喂养看守犬,每天每犬应不少于5元食物费。
10、库区内应设置照明灯光,配备通信工具。
11、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12、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
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文字及图片记录(销毁记录包括: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生产厂家、物品批次、物品编码、销毁效果、见证人等)。
禁止随意丢失或掩埋爆炸物品。
13、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退回原供应单位时,应将物品数量、批次、编码等详细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按规定进行销毁。
13、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聘请地方民爆矿部实施爆破作业。
14、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15、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16、严格库区管理规定
1)所有有关人员进入库区必须登记,库房管理人员要监督入库人员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表》。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内不准留宿他人过夜。
2)电视天线禁止放在库房顶部,不准在有明火的看守房内发放雷管、炸药,登记交接。
3)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储存库,严禁在库区内使用明火做饭、烧水;不准在库房内制炮,已制炮不准留存过夜。
4)夏季应防太阳直射,库内温度超过40度以上应及时开门通风。
5)爆炸物品库区应做到环境整洁,无杂草杂物,及时清理旧纸箱、塑料袋等。
废旧机械、轮胎、电线等禁止存放在库区内。
17、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物资、安质部门要定期将爆炸物品入库、领发、退库等台帐收集整理,装订整齐,以备查验。
各类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最终爆破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报上级和地方公安机关。
撤库后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存档。
18、按照公安部要求,各地逐步实行手持机管理爆炸物品,发放雷管需要整盒扫描编号。
针对这种情况,应将整盒扫描后发放的雷管和跟扫描所用爆破证的施工队固定使用,不能让施工队自行保存,可单独放置库房内,按该施工队当班一次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来发放雷管,但每次发放仍需要办理签字审批手续,以防后续领用时失控。
退库时,将已扫描过的雷管单独存放,下次领用时,固定发放。
库管员可以单独建立手机及账本,以便领发。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1、因施工需要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库的项目,应在开工前选址建立爆炸物品储存库。
2、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计划包括:
拟建储存库的地点、设计图纸、库存容量、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库房管理、防火制度及库房看守和保管等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3、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能确保安全,又便于施工生产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库房应选在远离人员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及城镇地区等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区域,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4、爆炸物品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1)存放3吨以上炸药的库房与居民区、工地生活区和重要建筑物、高压线等区域、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2)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不得少于30米,库区设置能观察整个库区情况的独立看守值班室,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不能少于30米。
3)库房墙体厚度应采用厚度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板厚度应采用厚度10厘米以上混凝土浇筑或预制水泥板构建,房檐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库内应采用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库房门设置双层门,内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为合格的防盗铁门,并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分别保管钥匙,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性能;库内应设置上下通风口各一个,通风口规格为15×20厘米,并设置防护栏和防火网。
4)库房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较严密的铁丝网;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墙外要有明显的警戒隔离和消防标志、标语(库房重地、严禁烟火)。
5)库区门前应设置消防规定等标志、标牌(入库须知:
请将无线电子设备关闭,请将烟火交库管员保管)。
6)在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立《爆炸物品使用流程》和《爆炸物品库库区管理规定》标识板。
7)库房值班室内,必须张贴《爆破员职责》、《保管员职责》、《看守员职责》、《安全员职责》、《监炮员职责》、《剩余回收制度》、《领发制度》、《警卫看守制度》8种制度、并安装整齐。
8)在值班室办公桌墙面上设置《值班台》,张贴本库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相应证件复印件、看守员轮流值班表、常用联系及报警电话表、各类人员签字字样。
9)库区内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少于6个、消防砂、消防锹、消防桶及消防水池等),并保证可以正常使用。
10)库区内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并在使用前通过当地气象部门检测。
5、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储存许可证”的,不准存放任何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6、不准引电入库房。
雷管库和炸药库内设置的防盗防火报警器要使用干电池类产品。
7、根据施工需要建立爆炸物品库房,爆炸物品库房距爆破作业现场运距不得超过10公里,运距较远的要新建爆炸物品库。
严禁设立临时存放点。
8、库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入库、领取、退库数量和雷管编号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9、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库存爆炸物品经常盘点,真正做到日清月结;对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堆码整齐、平稳牢固,便于通风。
10、库管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11、库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12、对违反规定和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的库管员或看守员将给予经济或政纪处罚,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3、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
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14、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1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
储存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雷管、炸药堆放时应与墙壁有不少于20厘米的距离,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厘米;
3)爆炸物品应堆码在垫木上,垫木高度20—30厘米,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50厘米,堆码整齐。
4)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严禁叠放,并按规定登记编号(段位)存放;总高度不应超过150厘米。
5)雷管库内要安设保险柜,将火雷管、电雷管、电磁雷管等起爆类爆炸物品放置在保险柜内存放。
6)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5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5米。
1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
16、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7、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土堤进行。
爆炸物品的使用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2、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
爆破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使用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4、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具体使用操作流程是:
1)需要爆破作业时,由施工队爆破员根据当班一次用量,填写《爆炸物品申领表》,并经现场技术人员核准签字;
2)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对使用数量和爆破作业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在条件具备,数量准确的情况下可分别在申领表上签字;
3)由项目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到库房领取;
4)由爆破员和监炮员共同持《爆炸物品申领表》到库房领取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根据《爆炸物品申领表》审批数量发放爆炸物品,并填写各种登记及编号;
5)领取后,由监炮员直接护送爆炸物品到爆破作业面,中途不许停留,若途中受阻,应及时退回库房避险;爆炸物品运到爆破作业面后,由爆破员按操作规程负责制炮、装炮;监炮员负责监督,同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发送警戒信号;
6)装炮完毕后,由爆破员仔细检查雷管的尾线连接是否规范牢固,在确保无漏连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监炮员请示起爆;
7)监炮员在得到爆破现场指挥人员起爆的指令后,立即向爆破员发出爆破信号,由爆破员负责点火起爆,爆破员、监炮员在安全警戒线外共同负责监听响炮数量;
8)起爆并达到安全时限后,由爆破员和监炮员共同清理现场,发现漏爆和哑炮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待现场处理完毕后,才能解除安全警戒;
9)若有剩余爆炸物品,在监炮员的护送下,由爆破员及时退还爆炸物品库房;
10)保管员对剩余退回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入库并做好登记签字工作。
5、爆炸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
领取爆炸物品需要爆破员填写《爆炸物品申领表》,经现场技术人员核定当班一次用量后签字,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监炮员(爆破安全员)、核对无误签字后,再由项目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到库房领取,领取后,库管员在《爆炸物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6、库房发放爆炸物品时,领取人(爆破员)、监炮员、库管员要在《炸药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导爆器材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领取、退库编号登记簿》上签字。
7、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
8、爆炸物品必须按照项目领导审批的数量发放,没有领导审批、《爆炸物品申领表》字迹不清晰、签字不全、监炮员不到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9、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10、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1、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对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存放。
12、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13、实行爆炸物品库房配送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距离库房超过1000米的,要购买专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由监炮员从库房押送爆炸物品到作业地点后监督爆破。
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配备要满足爆破作业的需要。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车辆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4、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5、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6、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7、装卸作业结束时,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8、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要对发动机、刹车、转向、灯光、喇叭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可装运。
9、车辆的车箱不得加高,并必须插有标志着“危险”的信号灯。
10、炸药、雷管的装车必须低于车箱100毫米雷管不得测发或立放,层见必须垫软垫,应用帆布覆盖,并扎牢固。
11、对行驶在冰雪路上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滑安全措施,排气管设在车的前下测,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12、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应具有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要避免紧急制动,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武装押运,押运人员应坐在车箱内,严禁搭其他人员。
13、井下运送爆破器材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的车辆之间,必须用两只以上的空筒隔开。
与机头不少于6米,机车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2米每秒,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时,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每秒,严禁用链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14、爆破材料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时,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程序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15、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开,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器内的并加锁,不得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用袋子装运爆破材料或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16、运送爆破材料通过罐笼或绞车道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把钩工。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的储存,必须有当地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其储存量不得起过煤矿《煤矿安全规程》标准。
2、爆破器材库必须设专人管理工作(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不准任意存放,严禁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或个人保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注明生产日期,入库的日期,并挂标志牌。
每个壁槽存储炸药不得超过400公斤;电雷等不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
4、爆破材料堆码要整齐,便于清点,箱堆距墙不得少于20厘米,包装要完善牢固,做到先进先发、杜绝腐烂,变质现象。
5、爆破器材必须立账储存,其数量、规格、品种、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三符。
6、库内各项设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茅草,院内整洁美化,排水沟及道路畅通。
7、爆破器材库的库房管理人员及警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签字制度,严禁脱岗。
民爆物品库区定员定量制度
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有关规定,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对民爆物品储存库实行定员定量管理,做到:
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按照有关规定,针对本矿实际情况,核定本矿储存库内最大允许的工作人数量为3人。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矿全年实际使用量情况,核定本矿储存库内最大允许存放乳化炸药(煤矿许用三级炸药)量为1000kg;最大允许存放工业电雷管(瞬发电雷管)数量为3000发。
4、库区管理和守卫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允许超员进入库区和超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对违规者将按规定予以5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7、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8、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爆破器材入库领用制度
1、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入库、领用帐本。
2、保管员对购进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查验无误后,填写入库单,购买员和保管员均要在入库单上签名;保管员同时要分类在入库帐本上进行登记。
3、爆破员领用爆破器材时,应先填写领用单(写明品种和数量)。
经安全员和工程队负责人签字后,交给保管员;保管员按照领用单上的品种和数量将爆破器材发给爆破员,双方应当场清点清楚。
4、爆破员应将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区保管,并由保管员填写清退单,双方签名。
5、保管员要根据公安机关审批表如数发放爆破器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6、保管员要妥善保存入库单、领用单、清退单等原始单据和入库、领用帐本。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变质或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2、销毁数量:
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3、销毁方法:
可采用爆炸法、烧毁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4、销毁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器材库或材料科登记造册,必须由爆破器材库或材料科登记造册,并写出销毁事实方案,报请主管安全的矿长或爆破器材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核准。
然后由公安、安全、材料三家到场签字并具体实施。
5、采用爆炸法销毁危险品时,一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2公斤,销毁电雷管时应将脚线剪下,然后整齐放在盒子里一齐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6、采用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眼睛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炸药,必须用木锤轻轻的敲打碎,烧毁前必须彻底的检查,严防雷管、起爆药混入炸药中,各燃烧点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眼睛同时点火,点火点应在下风端开始,在燃烧的过程中严禁再添加燃烧物,确认烧毁物完全燃尽并熄灭后,操作人员方可走近燃烧点,严禁在燃烧过的燃烧点接着铺设另一次销毁品。
7、采用溶解法销毁危险品时,必须使炸药全部溶解,最后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
8、采用爆炸法销毁危险品时,一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2公斤,销毁电雷管时应将脚线剪下,然后整齐放在盒里一齐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9、采用爆炸法和销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选在安全僻静、方圆百米内无易燃物和任何建筑的地方进行,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必须携带灭火器,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防火的水源,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10、严禁在雨雷天,大风天或夜间用爆炸法和销毁法销毁危险品。
电雷管检查编号制度
1、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实行导通编号。
2、导通要有记录,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平批号、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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