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第四章第5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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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第四章第56节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民事责任的重难点知识)
重难点知识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结婚与离婚的条件
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继承法
继承的概念及两种主要的方式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不许侵犯权利)。
宪法“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等的规定,是对该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其得以充分的实现。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许滥用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缔结婚姻关系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配偶,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另一方或其他第三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婚姻本质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的要求很严谨,它包括了三层含义:
①任何人不论性别、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
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的具体体现。
其反映在婚姻法的规定中,有三个方面的表现:
①在婚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有关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男女双方都适用。
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可成为男家成员,男可成为女家成员。
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②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如夫妻间、父母子女关系、还有其他近亲属,如祖孙、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不分性别,地位都是平等。
确良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树立尊老爱幼的新风尚和巩固新型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
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在保证人口质量的基础上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目标的。
贯彻“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方针的。
(二)结婚与离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消极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离婚的条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直接后果。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2、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
(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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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以案说法:
阅读教材第124页案例分析6
二、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方式
在我国,遗产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四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
1、法定继承:
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某甲和某乙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
友人劝说甲、乙复婚,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
正在此时,甲因车祸死亡。
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兄弟某丁。
某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的遗产。
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思考:
本案中谁能够继承某甲的遗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某甲无子女、无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均已亡故。
某乙虽曾与某甲结婚,但二人已经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且并未复婚。
因而法律不承认某乙是某甲的配偶,她无权继承某甲的遗产。
某丁是被继承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某丁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某甲的全部遗产。
2、遗嘱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归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同时对遗产继承的份额进行确定。
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
张甲、张乙、张丙。
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
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
1986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989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
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1990年1月15日。
1991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
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
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
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
思考:
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适用遗嘱继承。
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
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
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3、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
这种继承方式多适用于无人扶养的老年人,他们为了晚年能够得到照顾,可以与他人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限制。
在几种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
4、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
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以案说法:
阅读教材第124页案例分析7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此外,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
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责任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以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准要求当事人承担互助共济的社会责任。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
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
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
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
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思考: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
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
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
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
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调解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D撤销结婚登记
2、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A没有爱情的婚姻B未够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的
C因受胁迫而结婚的D草率结婚的
3、下列属于我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A父母B子女
C配偶D兄弟姐妹
4、口头遗嘱必须有()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A1个B2个
C3个D4个
5、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
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违规使用酒瓶所致。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
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
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二、思考题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侵权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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