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类型张马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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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类型张马俊
第四章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类型(张马俊)
学习要点与要求
本章要点:
(1)国际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企业类型: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和国际合作经营,即一般所指的“三资企业”;
(2)国际直接投资三种主要企业类型的实际操作方式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3)一些新兴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如BOT、国际租赁等。
学习要求:
要求读者通过本章的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三种主要企业类型的基本概念、我国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同时,还应当了解其他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的一些基本知识。
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类型,从广义说应当包括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途径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
选择恰当的企业类型无论是对于投资者确定投资项目还是对于东道国吸引外资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上一章的分析可以知道,国际直接投资可以分为股权控制和非股权控制两种主要形式。
如果按照企业类型对国际直接投资进一步划分,可以将其分为: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国际合作经营和其他形式国际直接投资。
第一节国际独资经营企业
一、概述
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或IndividualEnterprise)指投资者拥有企业全部股权的直接投资方式,也称为单一的投资方式。
它既是最简单、最古老的企业形式,又是直接投资的传统形式。
在当前的国际直接投资中仍占有较大比重。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由某一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并经东道国政府机构批准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投资者独享企业利润并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在我国,国际独资经营企业被称作外商独资企业(WhollyForeign-OwnedEnterprise),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的定义,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包括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香港、澳门、台湾都是中国的领土,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目前所处的特殊地位。
因此,港澳台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
根据以上概念,我国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者必须是外国人或我国的港澳台同胞;
(2)企业资本必须全部由外资构成;(3)企业是中国的独立法人;(4)外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优势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单独占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从而使企业具有许多经营方面的优势,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坚持在东道国设立自己的独资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来说,那些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准高,在国际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倾向于以独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
设立独资经营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母公司统一决策和管理
跨国公司为了更好地调配其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就必须有统一的管理和决策,加强对各国外资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协调与控制。
在独资经营的情况下,投资方拥有独资经营企业绝对的经营控制权,保证了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受他人资本和其它股东的制约,能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这样就可以较好地避免各个子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不协调的现象。
2.有利于母公司实施全球战略
母公司从自身的整体利益出发,把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完全纳入到自己的战略安排中,以实现其投资的目标,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
采用国际直接投资的全部股权参与方式,由于其资本全部为外国投资者所出,拥有对企业经营控制权,独资经营公司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进行经营活动就较为容易。
3.便于采用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定价机制。
它具有两重功能,一方面它是跨国公司组织与管理内部市场,实施资源配置的必要工具,另一方面又是利用国际税收差异及其它政策差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转移定价还可以使跨国公司逃避东道国和母国的政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采用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转移定价。
4.更好地发挥垄断技术优势
垄断优势论认为,来自国外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当地生产者所没有的独特的垄断优势,而技术优势则是垄断优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独资企业中没有人参与经营、分享利润、占有技术。
投资者将倾向于将其先进的技术投入独资企业。
相对于其它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些垄断优势。
可以充分使用投资者拥有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诀窍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和高效益。
5.容易保守企业秘密
独立出资和全部所有的性质决定了独资经营的排他性质。
由于在研究开发、生产组织、市场销售及资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只对单一的所有者负责,因此,这种形式容易保守企业的秘密。
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除了必须填写的规定项目之外,不必像合资企业那样必须定期向股东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便于为投资方保守技术诀窍与商业秘密。
良好的保密性也是这种投资形式的重要优势之一。
(二)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劣势
由于国际独资经营企业所特有的特性,它也有本身固有的一些劣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资经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大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的跨国投资会遇到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投资环境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其母公司,它不能象其它形式的企业那样与合作伙伴共同承担风险,而是要承担企业经营全部风险。
2.独资企业可以涉及的行业较少,发展受到限制
一方面,一些国家从国家安全和保护民族产业的角度出发,限制或禁止外资在某些行业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另一方面,独资企业没有现成的生产基地和合作伙伴,而且不能利用股权的方式筹资,使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国际独资企业对东道国的影响
国际直接投资采用国际独资经营方式对于东道国的影响和作用主要现在以下方面:
1.弥补东道国生产的不足和提高东道国的技术水平
对于东道国来说,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提供了产品和服务。
独资经营企业还可以避免合资合作经营在出资、分配、经营管理和技术保密等方面引起的矛盾,从而使外商投入先进的技术。
2.能增加东道国的收入
对东道国来说,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则意味着东道国在不提供投资的情况下获得收入。
这些收入包括独资经营企业的税收收入、使用东道国土地而支付的土地等使用费以及投资者在国内购置设备、原材料等方面形成的收入。
3.增加东道国就业人数,提高管理水平
从成本的角度讲,国际独资经营企业的大部分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来自于东道国,这样就可以缓解东道国的就业压力。
同时,国际独资经营企业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溢出效应”,提高东道国的管理水平,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对东道国的副作用主要在于外国资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东道国本国的产业以及对国际独资经营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等。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
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国外分公司和国外子公司两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因而,我们所指的外商独资企业并不包括分公司这种形式。
(一)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资本由母公司单独投入,依法在东道国登记成立的独资企业。
与分公司不同,它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具有独立性。
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由于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法律活动,包括进行司法诉讼。
子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进行独立核算。
另外,子公司还拥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设立国外子公司的有利之处是:
1.经营更加自主。
由于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批准的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在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上,具有更大的自主决定空间。
所以子公司在东道国可以获得股权式的投资的灵活性;
2.筹资更加方便。
子公司可以通过母公司的担保出售股票或以其它方式筹资,也可以在东道国当地银行贷款,而不必像分公司那样,在东道国贷款必须由其母公司担保。
来扩展营业范围和势力范围。
3.降低风险。
由于分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负债一起出资额为限,因此,在分公司经营不善时,不必承担过多的风险。
一般而言,各国对外商在本国的子公司在税收上均视其为本国公司。
尽管各国法律条文不同,但大都要求子公司缴纳所得税。
而且,子公司在东道国汇出利润时,还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
子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母国纳税。
只有当其利润实际上汇回母国的时候,才在母国纳税。
设立国外子公司的不利之处:
1.办理手续较分公司复杂,费用也较高。
各个国家对子公司的设立与经营一般都有比较细的法律规定。
通过子公司形式的直接投资在准入时要花费较大的人财物资源。
2.不利于采用避税手段和进行内部转移价格。
由于各国对子公司的税收都有较为严密的规定,所以子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的难度较大。
(二)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母公司根据全球战略安排,依法在东道国设立的,并在组织上作为母公司的一个部分的国外企业。
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是使用与母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且,分公司主要的业务活动也完全由母公司决定,以母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进行业务活动。
设立分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手续简单。
在国外采用建立分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只需少量的登记费用就可以在东道国取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很多国家规定,外国企业举办分公司申请时,只需经过登记程序以及正式授权书,即可取得营业许可。
从管理的角度看,分公司通常被称作隶属于母公司的独资机构。
2.由于分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完全受母公司的控制,所以母公司能够直接和全面地领导与控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
3.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东道国对分公司在其国内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因此分公司可以较为方便地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
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都规定本国企业所属的国外分公司的所得,与其母公司的国内所得一并纳税。
因此,无论分公司的盈利是否汇回母公司均列入母公司一年所得并相应纳税。
在这种条件下,从母公司的角度看,由于其分公司所得并入母公司,因此,若出现亏损,可以与母公司的国内盈利相抵,从而减少母公司的纳税基数。
而在东道国,对分公司汇出的利润一般不作为红利而对其征税。
这样,如果母公司认为国外机构在设立的最初几年中如果可能出现亏损,就倾向于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的不利之处在于:
1.风险较大。
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个派出机构,母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无疑加大了母公司经营风险。
2.影响较小。
由于分公司在东道国完全是作为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开展的业务和经营的范围都受到限制,因此,分公司的影响面比较小,开展业务活动比较单一。
四、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投资的行业,我国有详细的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贸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产业划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根据WTO规定和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同时保留了对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权。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上级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税收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按照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节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一、概述
合作营业(JointVenture)一般指投资者不拥有全部股权的子公司,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从事企业经营,合作各方分别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共同分享企业的所得。
合作一方为跨国公司,另一方可以是东道国的私人投资者、也可以是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或者是既有当地投资者又有外国投资者。
合营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两种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又叫做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JointVenture)通常是指投资双方使用现金、机器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或技术、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后作为股份投入,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根据股权份额分享企业收益、分担企业风险,其责任以各自认缴的股份为限。
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Sino-ForeignJointVenture)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本节将主要介绍这种类型的企业。
合作经营又称作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是指合作双方按照契约关系共同经营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出资方式均由双方协议后由合同明确规定。
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一般来讲,外国公司主要提供外汇资金、设备、技术,以及某些原材料;东道国合营者主要提供使用场地、厂房、当地资源、公用设施和劳务等。
合作双方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双方分别各自纳税。
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Sino-ForeignCooperativeVenture)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类型的企业将在下一节介绍。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经济组织。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合营企业的投资、经营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以上概念,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者必须是中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方;
2.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务以其资产总额为限;
3.企业是中国的独立法人;
4.双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合营企业目前是国际直接投资最为普遍的形式。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共同投资。
合营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共同投资。
东道国一般提供场地、厂房、辅助设备,外国投资者提供技术、专利、机器设备等。
二者的投资在企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直接关系着对生产经营的控制程度。
2.共同经营。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及组成由双方协商决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3.共担风险。
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风险、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也正是我国规定合营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不能过低的原因。
4.共负盈亏。
合营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担利润或亏损。
(一)国际合资经营的优势
从跨国公司角度看,合资经营采取合作投资、共担风险、共同管理和共负盈亏的合作方式,使合营企业有其独特的优势:
1.减少或避免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由于东道国政治形势、社会体制以及法律政策等的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
由于合资企业中有东道国的股权,这就可以减少由东道国政策变化或被东道国征收的风险。
2.可以取得多重优惠。
由于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合资经营,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除可享受对外资优惠外,还可获得东道国对本国企业的优惠待遇,甚至来源于母国对合营企业的优惠。
3.有利于形成竞争优势。
合营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当地的合伙者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了解所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以增强其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合资者的合作可以得到贷款、融资、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等一系列的优惠。
同时不易受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限制。
4.有利于开拓新的市场。
开拓新的市场一方面来自于母公司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管理知识作为股本投资,扩大了产品和技术的销售。
另一方面来自于由合营企业带来的母公司贸易的增长。
(二)国际合资经营的劣势
采取合资经营方式也有其特有的一些弊端:
1.在合资企业中,由于采用同股同权的经营管理运行机制,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总可以通过其特殊的地位,在重大问题的表决和实际控制方面,是少数股权的合资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
特别是一些国家在某些特定行业对外资持股比例做出规定时,采用合营企业的方式就必须加以认真考虑。
2.由于双方是合作经营,合作对于任何一方都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双方经营的着眼点不同的话,可能导致潜在的经营矛盾。
在某一方的投资目的得到满足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任何一方都可能撤资,从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甚至与某一方仅仅是为了保守其投资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诀,就可能使合资企业的运行出现问题。
(三)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对东道国的影响
对东道国来说,采用合资经营企业方式引进外资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1.可以弥补本国建设资金和外汇不足,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尤其重要。
东道国的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为资本投入,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国内投资费用、弥补了发展资金的不足。
而且,在合资经营企业中,投资方是否可以收回投资取决于本身的经营效益,不会形成东道国的外债。
2.可以提高东道国技术水平。
由于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是双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投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不断地提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有效地形成生产力。
这样,通过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提高东道国的技术水平。
3.有助于东道国开拓国际市场。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考虑到企业本身的外汇平衡,会积极利用外方现有的国际销售渠道,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从而增加东道国的出口额,提高出口创汇水平。
4.在东道国设立的国际合资经营企业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就业、提高人员培训水平,另一方面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关联效应,如当地相关配套企业的发展以及东道国整体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等,从而最终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
三、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一)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具体支付方式。
粗略说来,合资经营中的资本构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方面。
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都可以作为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
另外,东道国的合营者还可以使用场地使用权这种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合资各方的现金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资金,包括以自己名义的贷款。
为了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合资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但对于以合资企业名义的贷款一般不应计算在现金出资的范围之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采用现金出资的方式,尤其是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时,要明确规定投资方缴款的具体金额和时间。
在我国,以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一般限于中方)也可以是外币。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的范围较广,包括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土地等方面。
我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二是中国不能生产或可以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供应需要的。
三是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实物的作价一般根据当时同类商品的国际价格计算,对于建筑物与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东道国实物出资的形式,其价格应当由合资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另外,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交付使用的时间。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
工业产权指商标与专利等所有权的统称。
专利作为公开的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因不可擅自和无偿使用,所以可以折算为出资。
专有技术作为未公开的技术知识和商业秘密,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若不实行有偿使用,其所有者便不会将这些专有技术公开出来,因此专有技术也可以折算为出资。
至于对工业产权折算的出资方法,可由双方协同估算,也可由双方均同意的第三方估算。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营方作为投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二是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三是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而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15%。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将持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作价作为投资入股时,东道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掌握技术的真实情况。
对于外国投资者提供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要有足够的重视。
二是要注意技术作价的合理性。
三是要注意技术引进中的限制性条款。
当一方以提供技术作为投资时,常常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对于这些限制要求,东道国合作伙伴都要根据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4.场地使用权出资
东道国合营一方的投资可以包括为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5-300元。
场地使用费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费用、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使用年限,并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因素具体核定。
(二)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
对于一个合资经营企业来说,外国投资所占的比例直接决定着外资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
合资经营企业依股权比例的多少,可以分为多数股权、对等股权和少数股权等类型。
对于合资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同国家、地区、行业及不同时期均有不同的规定。
1.发达国家
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实行资本自由化的开放政策。
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外国投资比例均不作上限规定,合资经营企业中各方投资比例多少,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决定,国家不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这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开办较多独资经营企业较多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发达国家也对外资股份比例实行限制。
2.发展中国家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保证本国资本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占优势,对合资经营中外资所占的比重均有限制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大体有以下形式:
一是从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外资不得超过49%,本国投资须在51%以上。
二是从合资经营企业市场角度出发,对外资带进先进技术和产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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