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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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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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篇一:
9.3.2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xx局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
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xx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
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
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中队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xx局政策法规科。
第四章仪容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
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
第五章举止规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结束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依序)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六章用语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
您好。
(二)礼貌用语。
如:
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
如:
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
如:
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
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
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
如:
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
如:
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七章执勤规范
第二十七条上岗执勤前应当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
第三十条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
篇二: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落实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钻研业务,参加总队、支队、大队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掌握从事相应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干部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总队、支队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消防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四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并正确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决定。
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和总队规定。
制订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消防监督管理措施,应当由法制部门(人员)
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按照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消防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理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突破裁量标准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
对辖区内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基本相同,不应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确定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科学、合理,不得为了处罚或讲人情关系而给相对人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整改期限。
行政许可的裁量应当遵循“符合规范,安全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判标准。
第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法律对履行职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调查或检查,应当着制式警服(暗访活动除外),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或检查事项,依法收集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
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等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属于法定听证范围的事项,要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消防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提供告知服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等监督执法行为,要依法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
第九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须经集体研究的监督执法事项,应当在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提交集体研究,未经集体研究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离任或岗位调整时,应当对承办或者管理的监督执法事项进行交接。
第十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责任。
未经法律(技术)审核、审批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变相越权审批;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意见,或者审批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应当在审核、审批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事实。
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发现和督促相对人整改火
灾隐患。
不得以处罚代整改、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严禁未经实际审查、检查擅自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未经监督检查编造《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依法督促整改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和使用消防监督执法法律文书,客观、详细记录有关监督执法工作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法律文书格式或规定内容。
凡纳入消防监督系统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网上流转和审批。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得私自减免或收缴罚款。
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没收或收缴、追缴的非法财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部消防局“六个严禁”和“三条铁规”。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层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上级机关作出的火灾调查重新认定、执法检查意见、督办通知、撤销行政许可等内部执法监督决定,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全面、正确执行。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消防监督执法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答复。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消防监督执法职权的,要主动改正错误。
对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考评、督察访查过程中发现的先天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行政败诉案件,行政复议变更(撤销)行政决定,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变更(撤销)原决定,内部执法监督决定改变(撤销)行政决定等行为,本级或者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责任倒查,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篇三: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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