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docx
- 文档编号:23251126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183.44KB
国际结算重点.docx
《国际结算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重点.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结算重点
2011年国际结算重点
第一章
1.名词解释:
联行(SisterBank):
指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
代理行:
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代理关系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账户行:
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国际银行间的非盈利合作组织,实质上是世界各国银行间的高速电讯网络。
价格术语:
又称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2.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直接结算(进出口商直接收付货款、无结算中心)、凭货付款(买方验货付款)。
3.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票据结算(非现金、转账结算)、间接结算(以银行为中介)、凭单付款、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紧密结合(资金和信用融通活动)、更加规范(结算惯例、规则)。
4.国际结算非信用证化的含义与原因
含义:
是指国际结算中采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而采用手续较为简单的O/A、D/P(付款交单托收)、D/A(承兑交单托收)等支付方式进行。
原因: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复杂、结算速度较慢且费用较高,只是在出口商风险较大的时候采用,若出口商觉得收款风险较小采用对进口商有力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更能增强出口竞争力和扩大出口。
(如O/A方式处理单据业务量比较小,结算效率较高。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础是商业信用。
)
5.分行与子银行特点比较
分行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行承担全部责任,分行业务以总行为限。
子银行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母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子银行业务范围可超出总行范围。
6.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程序
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即对海外银行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控制文件包括印鉴、密押、费率表(收费依据))
7.FOB、CFR、CIF中买卖双方责任比较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和指定的装运港,按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1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在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等有关单证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证书,支付出口关税;
5提供有关的装运单据,包括保险单证本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按时自费租妥船舶,派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且给予卖方有关的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运人所交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缴纳进口关税;
3接受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接受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货运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注:
①地点;②装船;③报关;④风险转移;⑤保险
8.DAT、DAP的基本内容
DAT(目的地集散站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定义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义务
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2办理出口手续;
3办理货物运输;
4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没有卸货和进口清关的义务)。
1提供货物;
2出口手续;
3运输合同;
4交货;
5交单;
买方义务
1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1进口手续;
2付款赎单。
交货风险和费用划分
卖方交货地点前的;买方交货地点后的。
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买方控制前的;买方承担将货物交至买方控制后的。
适用背景
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第二章
1.名词解释
票据(Bills):
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特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付对价:
即受让人必须向让与人支付一定代价的这部分代价。
这些代价可以是一定价值的货物、服务及货币。
对价支付方式既可直接又可间接,既可全部对价又可部分对价。
善意持票:
指以非恶意手段,而不是恶意手段如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或持有票据的方式。
正当持票人:
指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的受让人,该受让人就为正当持票人。
票据抗辩:
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式,是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主要分为对物抗辩(包括内容、形式、效力、义务本身)和对人抗辩(要求权利人适格)。
注意与“拒付”之间的关系。
票据权利:
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
是与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
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义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性质是一种金钱付给的义务,不是票据债务。
与票据权利相对。
2.票据的基本特性
(1)设权性:
原始产生的权利,与确定性不同。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不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无因性:
票据产生是有原因的,但是其原因不是确定其具有法律效应的因素,其权利与其产生无关。
(3)要式性:
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4)流通转让性:
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的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同时具有三个特点:
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仅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即可完成转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此处了解票据受让人拥有票据权利的条件);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5)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3.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见2中第(4)点)
4.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的区别
特点债权种类
比较内容
票据权利
一般债权
表现形式
票据本身
不明确
清偿时间
非常明确
表面不确定
债权转让
流通转让
债务人同意
提前收回
转让或贴现
基本不能
要求方式
提示、追索
等待或催收
偿付方式
金钱
金钱、有价证券或物品
债务人责任
全部责任、连带责任
独立
保障程度
较高
较低
5.票据义务与一般债务的区别
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义务人只有票据义务,没有票据权利);票据义务是连带责任(各义务人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义务,担保前手签字的真实性、票据得到、承兑和/或付款)。
注:
区别则从上述三个方面组织答案。
6.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原始功能):
解决资金收付的空间距离;
(2)支付功能/流通功能(基本功能):
“商人的货币”;
(3)信用功能(核心功能):
解决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
7.三大票据体系(注意强调的功能)
法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拉丁法系,此体系注重票据的原因关系和汇兑功能,较少考虑票据的要式性特点及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十分强调票据作为转移金钱的工具作用,强调票据权利和基础合约的联系,使得票据的有效性决定于基础合约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限制了票据全部功能的发挥。
德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日尔曼法系,此体系较为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将票据关系与作为其发生基础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但却十分强调票据的形式,认为票据是一种文义、无因证券,若缺乏若干记载事项票据则失去其效力。
英国/英美票据法体系:
不仅包括汇票和本票,还包括支票。
特点与德国票据法体系的特点基本相同,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及信用功能的发挥,同时对正当票据的持票人及其正常流通和信用作用给予充分保护。
第三章
1.名词解释:
汇票(B/E):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依据。
(中国票据法);是有一人向另一人签发时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英国票据法)
承兑汇票:
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过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既改变了汇票的信用基础,同时经过银行承兑后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和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不能改变汇票的信用基础)。
银行承兑汇票:
见上述解释
跟单汇票:
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及资金融通,除与当事人的信用有关外,更取决于附属单据所代表货物的价值及单据质量。
本票:
又称期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特点: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不必办理承兑;只有一张(与汇票相比))
支票:
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英国票据法))
划线支票:
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其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收款,不能直接提现,可起到防止遗失后被人冒领,保障收款人利益的作用。
保兑支票:
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
付款行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若进行了保付),从而保证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支付。
空头支票:
指出票人在付款行处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超过存款余额及银行透支允许范围的支票。
各国法律均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汇票的基本内容(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汇票”字样表明字样主要目的是表明票据的性质和种类,以区别于其他票据。
(2)无条件付款命令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
(3)确定的金额票据上的权力必须以货币表示,不能用货物数量等表示,并且金额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
并且必须同时大小写记载。
若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无效(我国票据法)。
(4)付款人名称指汇票命令的接受者(即受票人),受票人不一定付款,可以拒付、也可指定担当付款人。
记载要有一定的确定性,实务上一般都注明详细地址。
(5)收款人名称“抬头”是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需要一定的确定性,但实务中只写一个完整的名称,不强求写明地址。
分为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和来人抬头三种。
(6)出票日期指汇票签发的具体时间。
(作用:
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即期汇票一年(日内瓦,我国2年);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则汇票不能成立))。
(7)出票人签字绝对必要,票据必须经出票人签字才能成立。
签字承认了自己的汇票义务。
3.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1)限制性抬头:
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即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
①表示方法:
仅付A公司;付给B公司,不能转让;付给C公司,但在票据其他地方有“不可转让”的字样。
②不可流通转让。
此法限制了汇票支付功能的发挥。
(2)指示性抬头:
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
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以持票人身份取款。
①表示方式:
付给A的指定人;付给B或其指定人;付给C(记名抬头,没指定人字样但收款人仍有权将票据背书转让)。
②是否实际转让取决于收款人的意愿。
此汇票既实现了汇票流通转让性质,又要求背书使转让更可靠、更安全。
背书转让:
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可提出抗辩。
(3)来人抬头:
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①表示方法:
付给来人;付给A或来人。
②收款人权利缺少保障。
交付转让。
4.远期汇票的含义及种类
含义:
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种类: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不同)
5.支票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主要责任
条件:
在银行有存款;与银行定有使用支票协议;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
责任:
①必须在银行有足够存款;②透支金额不超过银行允许的范围(应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金额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③不得开立空头支票(主要责任);④如果付款行拒付,支票签发人应负偿还之责。
⑤支票提示期限过后,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提示期限:
国内(出票日起8天);出票和付款不在一个国家(20天);不同洲(70天)。
若超过提示期限,支票过期作废,但出票人责任并未消失,出票人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注:
③④⑤是对所出支票担保付款。
第四章
1.名词解释
票据行为:
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狭义,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
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广义)。
出票:
包括开票或写成并签字和交付。
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行为。
本票与支票只开单张,汇票至少开一张(每张具有同等效力)。
背书:
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签名+交付)
承兑: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内容:
完成记载及行为人签名+完成交付)
保留承兑:
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常见:
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和限制地点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为拒绝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保留性承兑,持票人可接受也可拒绝接受,但持票人接受后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下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
参加承兑:
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只在远期汇票中可能发生。
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持特定义务人的信誉)
保证:
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
(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
保付:
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支票一经保付则不能止付不能拒付)
合格提示:
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作出的提示。
也叫有效提示。
正当付款:
指付款人是出于善意的不知持票人权利的缺陷且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后所进行的付款。
至此付款人才可以免除票据义务。
拒付:
又叫退票,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若即期汇票和承兑前远期汇票和支票发生拒付,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和本票发生拒付,持票人可分别对直接承兑人和出票人起诉)(拒付情形:
持票人到期不获承兑或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非承兑票据的出票人破产时,付款人大多会拒付)
追索:
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驶请求偿还的行为。
(是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要求或主张票据权利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2.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行为人完成签名;票据交付
(2)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明确意志表示;确立或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票据权利
(3)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票据行为的主体,参加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与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的行为人,能够实际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能力)
3.狭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强调票据行为的效力同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债权取得原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对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
(2)票据行为的形式性指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释。
以证券书面方式进行;以固定方式进行;以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牵连。
各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某一票据行为无效。
(只有在确认某一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为有效行为,而在实质上为无效行为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票据独立性原则)
4.出票的影响
(1)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要担保付款,汇票出票人除担保付款外还要担保担保承兑。
若付款人到期不承兑或不付款,出票人就要自己清偿票据义务,即接受追索。
(2)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收款人获得票据成为持票人,获得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付款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接受支付条款的指令或委托,可以拒付。
本票付款人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以保证付款,若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5.背书的影响
(1)对背书人的影响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的影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包括承兑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对被背书人而言,背书前手越多,表明其债权的担保人越多。
但回头背书的背书人对原来的后手无追索权,只能向原来的前手追索。
(3)对持票人的影响背书人越多,持票人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
6.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1)见票后定期汇票只有做承兑提示后才可确定见票日期并以此为起点确定汇票到期日。
(2)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汇票
(3)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办理承兑便于承兑人安排外地付款人做好到期付款准备。
7.不必做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不必办理承兑,并且付款人的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该汇票持有人只需到期做付款提示。
注:
只有远期汇票才可能有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8.追索的条件
(1)持有合格票据,即指票据的记载和背书的连续两方面合格。
(2)持票人尽责,即指持票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了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
(所有的前手)
(3)发生拒付。
(守时)
9.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
被追索者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追索者交出汇票和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涂销自己的背书;除出票人外,被追索者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对前手追索。
第五章
1.中心汇票:
是指以汇票所用货币的清算中心的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
其付款人总是出票银行在某货币清算中心的账户行。
退汇:
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
通常由汇款人提出,若汇款尚未解付,汇出行、汇入行(付款行)一般应同意汇款人的退汇要求。
(收款人退汇:
拒绝取款;汇入行退汇:
收款人取款逾期)
O/A(赊销):
属于货到付款,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之后才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
(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
2.汇款的种类(M/T、T/T、D/D)与结算程序
结算程序:
①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②汇出行向汇款人收取汇款金额及手续费;③汇出行制作及发出汇款凭证(选择汇入行、制作汇款凭证、发出汇款凭证);④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交头寸/汇款的偿付(a.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帐户(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户时);b.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户时);c.通过碰头行(直接帐户行)拨交(非帐户行之间);d.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非帐户行之间));⑤汇入行审核付款指令(核对印鉴、密押,以辨别指令真假;是否为付款指令并由本行付款;审核付款金额;审核头寸条款);⑥汇入行索偿头寸(先收款,后付款,一般不垫付资金;对于资信很好的银行,也可垫付资金,并加收利息);⑦汇入行执行付款(通知收款人取款)
种类:
(1)M/T(MailTransfer):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优点:
费用低;银行成本较低;银行无偿占用在途资金。
缺点:
速度较慢;委托凭证可能传递丢失)
(2)T/T(TelegraphicTransfer):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子信息工具:
加密电报、传真、SWIFT、CHIPS等)(优点:
结算迅速;委托指令传递较安全。
缺点:
费用略高)
(3)D/D: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者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的汇款方式。
(特点:
灵活性强--收款人可自己取款,也可转让支付,还可卖给银行;不必通知收款人取款)
3.汇款的偿付方式
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一般在进行汇款时,在汇款通知书上须写明偿付指示。
如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相互开有帐户,则偿付比较简单。
汇出行在汇入行有帐户,则只需授权汇入行借记其帐户即可;汇入行在汇出行有帐户,则汇出行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须先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帐户。
如果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帐户往来关系时,则需要其它银行的加入,以便代汇入行拨付或偿付资金给解付行,及代解付行收款人帐户所偿收款。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1)主动贷记类。
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则在发出汇款通知书之前,主动将相应头寸贷记汇入行的帐户,并在汇款通知书中注明,即写明如下偿付指示:
Incover,Wehavecreditedyoura/cwithus.
(2)授权借记类。
如果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出行则应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授权汇入行借记相应金额在其处的帐户。
即其偿付指示为:
Incover,pleasedebitoura/cwithyou。
汇入行在付款借记以后,应向汇出行发送借记报单。
在以上两种偿付类型中,资金转移就在两家银行之间发生,手续少,时间快,非常方便。
(3)共同帐户行转帐类。
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没有上二类中提到的那种帐户关系,通常就通过他的两家银行的共同帐户行,即在一家汇出行与汇入行都开有银行帐户的银行进行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结算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