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普通高中届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14个学科教学指导意见0707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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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普通高中届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14个学科教学指导意见0707定稿
普通高中2017届音乐学科
教学指导意见
总述………………………………………………………………………………………2
一、制定《普通高中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的背景………………………………2
二、《普通高中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2
(一)导向性原则………………………………………………………………………2
(二)差异性原则………………………………………………………………………3
(三)灵活性原则………………………………………………………………………3
三、“2017版课标”课程结构与内容的主要变化……………………………………3
(一)必修与选修课程的变化…………………………………………………………3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结构表”…………………………………………………………4
(二)学分与选课的变化………………………………………………………………5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教学实施表”……………………………………………………6
四、学分与选课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7
五、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7
1.准确理解和把握高中音乐课程的基本理念………………………………………7
2.落实培育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总体目标…………………………………………8
3.根据教学的变化与要求调整教材内容……………………………………………9
4.做好学生选课的分类指导,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10
六、考试评价中的新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10
1.考试评价的变化与要求……………………………………………………………10
2.考试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11
七、保障措施…………………………………………………………………………12
总述
2017年秋,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即将进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为积极稳妥地推动和落实本次高考综合改革实验,依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等内容,在新高考方案实施过渡时期,特制定《普通高中2017届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供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实施教学以及进行学业质量评价时使用。
一、制定《普通高中2017届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的背景
新修订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以下简称“2017版课标”)更加明确、具体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任务,凸显了对学生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和文化理解等三方面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培育与发展。
特别是“2017版课标”中的课程结构、课程性质(必修、选修)、学分、部分模块的名称等较之2003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有较大的变化,选课内容和方式更加自主和开放,打破自1996年我国普通高中恢复艺术课程及2004年试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以来,全体高中学生统一学习单一类型音乐课程的固定模式,切实满足学生对不同形式音乐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化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调动学生音乐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展现音乐教学的生动活力,凸显以学习者为中心、“以学定教”的教育理念。
为了帮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解决“新课标”、“新方案”与“老教材”在教学实施及考试评价中的衔接问题,并能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实施中按照“2017版课标”中课程设置、课程结构、学分、选课内容和方式等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顺应普通高中音乐课程加大学生自主选择性学习的要求,与国家高中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特制订《普通高中2017届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二、《普通高中2017届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普通高中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体现“以美育人”的导向性原则,将培育和发展学生的音乐学科核心素养作为课程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围绕培养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总体目标,将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评价机制改革三要素紧密结合,整体推进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的改革。
坚持课程实施与学生学业质量水平评价相统一,促进课程、教学和评价的不断完善与创新;坚持课程、教学和评价要“面向全体,尊重差异”的原则,在实现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不同学生个性化需求,真正促进普通高中学生的自主选学、自主发展,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化发展的育人目标。
(二)差异性原则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在课程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教学实际情况,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修订稿)》和“2017版课标”,统筹安排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三年期间音乐课程的学习计划,贯彻和落实“2017版课标”的教学理念、课程内容和学业质量评价标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应面对“2017版课标”在模块名称、课程结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选课方式、学分等因素变化较大等复杂情况,认真研读“2017版课标”,广泛征集实施意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围绕“新课标”、“新方案”、“老教材”三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区域的课程设置、课程特色、教材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指导教师对各个教学模块中的教学内容做出取舍,做好新课程体系教学要求与现行教材教学要求平稳对接的工作。
各地还应对选课方式、选学内容与学分管理做出新的调整,以解决“必修与选修”、“教学与评价”、“学分与学时”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形成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课程、教学与学业质量评价体系。
(三)灵活性原则
“2017版课标”在课程设置、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学分、选课方式等方面既保留了2003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中的相关内容,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更加丰富的内容,选课方式也变得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生的选学需求。
《普通高中音乐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高中音乐课程教学实际情况,提出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课程设置、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学分、选课方式等方面,按照学校传统做法开展教学;同时也强调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按“2017版课标”中新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实施,以体现灵活性原则。
三、“2017版课标”课程结构与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必修与选修课程的变化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由必修课程和选修(选修Ⅰ、选修Ⅱ)课程构成。
必修课程包括音乐鉴赏、歌唱、演奏、音乐编创、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六个模块,是面向全体学生,培育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主体课程,课程内容具有基础课的性质。
每个必修模块均由既相对独立、完整,又相互关联、适度渐进的18学时加18学时两部分内容组成,供全体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和发展需求选择修习。
选修Ⅰ课程包括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六个模块,分别以艺术表演实践和基础知识深化为教学内容,是对于必修课程相关模块的对应延伸和必要补充,为培育音乐学科核心素养提供艺术实践的表现空间和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支撑,重在提升学生音乐表现的实践能力,课程内容具有拓展课性质。
每个模块以18学时教学容量组织教学,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
选修Ⅱ课程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理念和学生兴趣爱好、学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及当地特色文化资源、民间艺术传承等情况,由学校确定开设,学生自主选择修习。
必修课程与选修Ⅰ课程的模块设置、内容标准、学业质量水平和评价由“2017版课标”统一规定;选修Ⅱ课程的教学及评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结构表
课程类别
必修(选学)
必
修
课
程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音乐鉴赏
36(18+18)
2(1+1)
歌唱
36(18+18)
2(1+1)
演奏
36(18+18)
2(1+1)
音乐编创
36(18+18)
2(1+1)
音乐与舞蹈
36(18+18)
2(1+1)
音乐与戏剧
36(18+18)
2(1+1)
选课要求
学生可从上述六个模块中选择1~2个模块,修满36学时获2学分。
表一
课程类别
选修I
选修II
选
修
课
程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及当地社会音乐文化特点、特色资源和学校办学理念自主开设。
每个模块18学时1学分(学分值范围为0~4学分)。
合唱
每个模块18学时1学分(学分值范围为0~9学分)。
合奏
舞蹈表演
戏剧表演
音乐基础理论
视唱练耳
选课要求
学生在选修Ⅰ、Ⅱ中任选一个或多个模块,修满18学时获1学分
表二
(二)学分与选课的变化
根据高中音乐课程结构中不同模块的教学容量和要求,以音乐鉴赏、歌唱、演奏、音乐编创、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六个模块作为高中音乐的必修课程,每个模块2(1+1)学分。
每个学生须在必修模块中修满36(18+18)学时并通过考查评价,可获得2(1+1)学分。
以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六个模块组成高中音乐的选修I课程,每个模块1学分。
学生每修满18学时并通过考查评价,可获得1学分。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中的选修Ⅱ作为选修课程的组成部分,模块的设定,由各校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自主开设,以课程形式进行管理和评价。
学生每修满18学时并通过考查评价,可获得1学分。
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修订稿)》规定,每位高中生在音乐课学习中须获得3学分。
选学时,所有学生须在必修模块中修满36(18+18)学时,获得2(1+1)学分。
在此基础上,根据地区或学校音乐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个人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必修或选修课程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模块进行修习,每修满18学时,获得1学分。
3学分的获得可有多种选课方式。
如:
【1】2(必修)+1(选修)
【2】2(必修)+1(必修)
【3】1(必修)+1(必修)+1(必修)
【4】1(必修)+1(必修)+1(选修)
学校应鼓励有特长和有发展需求的学生,在修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修订稿)》规定的3学分基础上,获得更多的选修学分。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教学实施表
课程类别
模块名称
教学组织形式
教学时段建议
必
修
课
程
必
修
选
学
音乐鉴赏
根据学校音乐教学模块开设和学生选课情况,可按班级开课,或跨班级、跨年级组成教学班,以“走班”形式组织教学。
遵从音乐学科核心素养培育的日常性和不间断性特点,由学校根据模块设置、学生选课及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在高中三学年中均衡开设。
歌 唱
演 奏
音乐编创
音乐与舞蹈
音乐与戏剧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I
合 唱
根据学校条件及学生选课情况,可分为班级组合、跨班(年)级组合及学校艺术社团三个层次组织教学。
合 奏
舞蹈表演
戏剧表演
音乐基础理论
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组织教学。
视唱练耳
选
修
II
学校自主开设的课程
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组织教学。
表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应从师资和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至少开设一个必修模块和相应的选修模块起步,有计划、分步骤地开设更多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逐步完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结构。
凡是学校有能力开设的模块,均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让学生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学习内容。
为适应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结构和不同模块教学实施的要求,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
首先,学校领导应会同音乐教师从本校实际和学生需求出发,制定音乐课程的模块开设计划。
提前发布选课指南,将音乐课拟开设模块的性质、内容、任课教师和教学班组成情况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介绍,广泛了解学生选课动向。
在这一过程中,音乐教师和班主任应担负学生个体发展的指导责任,接受学生选课咨询,解答学生选课中的各种问题,及时了解学生选课需求,引导学生根据学校音乐课程模块开设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个人兴趣爱好、发展需求的选课意愿;在收集、汇总学生选课信息后,应努力协调、解决学生选课与模块教学班级容量不一致等问题。
采用整合、调配、分流、疏导等方式,通过师生间的沟通交流,最后形成切实可行的学生选课计划,确保音乐课程不同模块教学的有序实施。
四、学分与选课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2003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中的“音乐与戏剧表演”、“创作”两个模块在“2017版课标”中改为“音乐与戏剧”、“音乐编创”,将来的配套教材也会随之做出调整。
其他四个模块名称没有变化,但由于2017届学生用的是现行教材,因此,一方面,教师仍可以按原来模块的划分,使用现行教材上课:
按照“音乐鉴赏”36学时,其他每个模块18学时进行教学;另一方面,根据“2017版课标”的新要求,教师也可以将现行教材中有关模块,如“歌唱”、“演奏”、“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中的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的相关内容梳理出来,作为选修Ⅰ课程的内容,以满足一部分学生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模块内容的需求。
“2017版课标”明确了学生在学校里参加的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等艺术社团活动都将作为选修Ⅰ课程纳入国家课程体系,实施课程化管理,并将与之相关的实践性作业和音乐学习成果纳入对学生的评价体系并计入学分。
其次,“2017版课标”还设立选修Ⅱ课程。
选修Ⅱ课程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理念和学生兴趣爱好、学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及当地特色文化资源、民间艺术传承等情况,由学校确定开设,学生自主选择修习,学生每修满18学时,通过考核与评价也可计入学分。
2.原来高中音乐课程的六个模块中,“音乐鉴赏”2学分,其余五个模块各1学分,“2017版课标”规定六个必修模块每个模块最高学分都为2学分。
必修模块学分的获得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每个模块2学分(36学时),学生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模块修满36学时获得2学分;另一种就是将每个模块拆分成18学时加18学时的形式,学生可以分开选学。
这样一来,学生的学习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课程选择更加灵活,选择空间也更大。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自身特长允许他们自主选学多门必修课程。
3.选学时,所有学生须在必修模块中修满36(18+18)学时,获得2(1+1)学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音乐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必修或选修课程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模块进行修习,每修满18学时,获得1学分。
选修I课程分为六个模块:
“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学生可以在选修I的六个模块中自主选择修习,每修满18学时获得1学分,学分值范围为0~9学分,即意味着学生在选修I课程中最多可以修到9学分。
选修II课程是学校自主开发的特色课程,学生每修满18学时获得1学分,学分值范围为0~4学分,即意味着学生在选修II课程中最多可以修到4学分。
这样的学分设置及选课方式,确保了具有音乐艺术特长或兴趣爱好、期望在音乐素养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学生,以及备考高校音乐专业的考生,可以有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的音乐学习。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学习提供时间、场地、师资等方面的保障,以满足这些学生持续学习或音乐备考的需求。
五、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理解和把握高中音乐课程的基本理念
“2017版课标”的课程基本理念是对2003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中提出的课程基本理念的继承与发展。
它既保留了2003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中提出的审美教育应贯穿音乐教学全过程的基本理念,彰显音乐课程“以美育人”、提升学生审美情趣的教育功能和价值,也强调了对音乐实践和创造的重视。
如:
将实验稿中的“重视音乐实践”与“增强创造意识”改为“强调音乐实践”与“开发创造潜能”,体现出对音乐实践的进一步要求,还揭示了音乐教育具有开发学习者创造潜能的隐性教育功能与作用。
同时,对在教学中要深化音乐情感体验,关注音乐艺术的听觉性、非语义性、非具象性、表现性和情感性等音乐特征提出了具体要求。
另外,在基本理念中把传承和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理解音乐文化的多样性、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等提到新的高度。
特别是,整个课程理念紧紧围绕以“以美育人”为导向,以“核心素养培育”为目标,以“完善评价机制”为抓手,在丰富课程选择、满足发展需求,科学构建具有音乐学科教学及音乐艺术认知特点的课程评价机制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因此,全面落实和体现“2017版课标”中的课程基本理念是本次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
2.落实培育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总体目标
学科核心素养的提升是学科育人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学生通过某一学科的学习而逐步形成的关键能力、必备品格与价值观念。
因此,高中音乐教学要围绕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三个方面,即:
审美感知、艺术表现、文化理解,贯彻落实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目标。
在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探索、感知、理解和把握音乐艺术的听觉特性、表现形式、表现要素、表现手段及其独特美感,培育和发展学生的审美感知素养。
指导学生参与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的实践活动,通过歌唱、演奏、舞蹈、综合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艺术表现活动,使学生掌握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学生表达音乐艺术美感和情感内涵的实践能力,形成较好的审美感知与表现能力。
指导学生通过音乐感知和艺术表现等途径,理解不同文化语境中音乐艺术的人文内涵,了解中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博大精深及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领略世界民族音乐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培养学生对不同音乐风格的感知力和判断力,进而理解音乐中的文化和文化中的音乐,热爱我国传统音乐,尊重世界多元文化,提升学生审美感知和文化理解能力。
3.根据教学的变化与要求调整教材内容
在当前的实施中,教师可以将现行教材中与“2017版课标”对应模块中的内容根据不同教学内容的特点和规律重新梳理和整编,有针对性地进行各模块教学。
在教学中要体现音乐学科的特点,突出不同模块在培育与发展学生音乐学科核心素养中的不同功效与作用。
2003版《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中的“音乐鉴赏”模块为2学分,以完整的36学时进行教学,根据“2017版课标”的规定,该模块还可以分为18学时加18学时的结构来分阶段实施,如果选择这样的实施方式,必然涉及到现行《音乐鉴赏》教材内容的拆分问题,教师要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及学生基础,依据“音乐鉴赏”模块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以水平1为18学时的基本要求,水平2为36学时的基本要求来整编现有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由于“2017版课标”中将“歌唱”、“演奏”、“音乐编创”、“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各模块从原来的每个模块1学分、18学时,改为2(1+1)学分、36(18+18)学时,形成了1学分、18学时和2学分、36学时并存的双重模式。
如果选择以2学分、36学时完整学习的模式,就必然出现现行教材容量不足的问题。
教师需根据学时要求,依据各个模块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以水平1为18学时的基本要求、水平2为36学时的基本要求来组织教学内容,可以对现行教材进行整编,适当增加、补充相关内容,以满足学生修习这些模块的需求。
学校如果选择以2学分、36学时形式开设某一必修模块课程,需要在同一个学年内安排36学时的教学任务。
“2017版课标”中的学生选课方式也包含了传统“音乐鉴赏”(2学分)加其余五个模块(每个模块1学分)的方式,即:
2(必修)+1(必修)。
建议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沿用现有的实施方式和教材,以体现平稳过渡的基本思想,保证高中音乐课程的有序开设和有效实施。
4.做好学生选课的分类指导,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
在实施中,教师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的实际音乐基础、音乐特长和自主音乐发展的倾向,在学生选学时进行分类指导,指导不同爱好、能力、现有水平和发展需求的学生选学适合自己的课程,正确处理课程实施中共性与个性、基础与提高的关系。
对于没有音乐爱好和特长的普通高中生,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模块,进行通识性、浏览性和一般性的音乐学习。
对于有音乐爱好或音乐特长而不一定参加音乐专业高考的学生,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音乐水平,帮助和引导学生选择可以促进其音乐爱好和特长提高的课程模块,例如选修Ⅰ中的课程。
教师对于备考高校音乐专业的学生要结合其具体专业所长和拟报考的专业,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集中选学其高考中对应的考试科目,如“歌唱”、“演奏”、“音乐基础理论”和“视唱练耳”等,并允许其多选多学。
在教学中,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既考虑多数学生共性音乐学习需求,又要关注少数学生的个性化音乐学习需求,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教学和分别评价。
六、考试评价中的新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1.考试评价的变化与要求
“2017版课标”新增了必修课程与选修Ⅰ课程各模块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具体学业质量标准水平参照“2017版课标”),分为水平1、水平2、水平3三个等级,作为学生音乐考试评价的依据。
教师要根据学生选学模块对应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按照水平1、水平2、水平3的等级对学生的音乐学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查与评价。
“2017版课标”学业质量标准水平紧紧围绕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培育和发展,在各项指标中都明确指向具体的学科核心素养,但学科核心素养又具有综合性、跨模块、交叉融合的特点,因此,学业水平测试应以学生实际能力测试为主,重点考查学生音乐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和文化理解等方面核心素养所体现的能力,以及在生活和艺术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主探究、自信表达的学习状态和习惯。
在此基础上,着重考察学生实践活动中的音乐表演和艺术表现能力。
为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需依据“2017版课标”在学业质量评价方面的新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区学生的音乐学业质量评价体系。
如:
建立常态教学过程中对学生音乐实践过程、音乐实践性作业、音乐学习取得的成果进行水平量化,将学业质量水平1、水平2、水平3分解后对接到相关的课程内容中,对学生的学业质量做等级性划分和认定,准确把握音乐评价与其他学科评价不同的特点和学科自身的规律。
2.考试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过程与结果并重
高中音乐学业质量评价应体现在学生平时学习音乐的过程和学习的结果两个方面。
要强调以18学时为1学分作为基础性的评价,注重学习的过程而非仅仅关注学习结果。
各地区、学校可以制定“音乐课堂教学观察评估手册”,学生制定自己的“音乐成长记录册”等,将平时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记载备案,作为学生“学业质量水平1.2.3”的客观性评价依据。
学生所完成的学时是对其进行学业质量考试评价的一个基本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
如:
水平1为学生完成一个模块18学时达到的基本要求,水平2和水平3为学生完成36学时达到的等级要求。
但是,如果一个学生某个模块修满18学时,同时能达到水平2、水平3等级的测评,也可以认定为水平2、水平3等级。
而有的学生虽然在某个模块能够修满36学时,但测评没有达到水平2、水平3的标准,只达到水平1的标准,也只能认定他为水平1等级。
(2)定性与定量结合
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师一方面要观测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成效,对其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学习态度、学习成果等方面进行描述性的定性评价。
另一方面,在一个学习阶段结束时,可以对学生进行学业水平量化测试。
测试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笔试(或采用电脑形式),主要用于音乐鉴赏、音乐编创、音乐基础理论,以及其他课程模块中有关音乐理论知识类的测试。
试题设客观题型和主观题型,客观题型试题一般不超过试卷总分的50%。
另一种是面试,主要用于歌唱、演奏、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视唱练耳等课程模块中有关技能技巧的部分,采用听辨或现场表演等体现音乐学科特点的形式进行测试。
在评价中提倡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样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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