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真题不定向选择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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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真题不定向选择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
86.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
"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
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
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
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
"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
"甲公司当即回函:
"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
"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
"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
"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
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
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据此可知,股权转让参照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本案中无权处分股权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甲公司的发函,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
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000万元。
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协议一》是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履行,但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将4,000万元支付给张某和方某,张某和方某是合同的第三人,乙是在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方某得到价款后,应当交付给丙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张某、方某没有向丙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丙购买土地使用权失败,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
甲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对乙违约,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与丙公司之间、与国土部门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都不存在对这些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
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
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张某、方某为甲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
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在平等协商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选项D错误。
《合作协议二》是方某、张某和乙公司订立的一份独立的协议,合同主体与《合作协议一》的主体不同,因此,第二个协议的签订对于第一个协议不产生取代的影响。
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构成单方允诺。
选项B错误。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据此可知,构成保证,应当有保证人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保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司法考试中也会考到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通说,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二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因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承认;三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
本案中,甲指示丁承担债务,可以认为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债务承担的合意,而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乙表明愿意承担债务,无需经过乙同意,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2013年)
(一)
材料①:
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
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
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
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
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立。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选项D错误。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方式;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本案中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
87.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承担、保证。
选项A正确。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协议中对张某提供的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当丁公司债权到期时,其既可以找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中,债务转让时,曾为该5000万元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并不知情,因此,李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甲公司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且经过了丁公司的同意,转让之后,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丙公司才是债务人。
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张某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5月份丁公司的债权到期开始计算,期限为6个月。
选项C、D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012年)
(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
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
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
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
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考点】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据此可知,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有效。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
【考点】混合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案】AB
【考点】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时,仅取得了保证人丙公司与抵押人丁公司的口头同意,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对于转让给戊公司的6万元债务,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89.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考点】指示交付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案中,甲公司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公司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并通知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王某已经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
90.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答案】ABD
【考点】概括继承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由据此可知,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
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据此可知,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91.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答案】BC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
【解析】选项A错误。
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
据此可知,小王对挖掘机享有所有权,有权将其卖给方某。
选项B、C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而小王在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挖掘机进行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的行为可以予以追认。
(2011年)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
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约定: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
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
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
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
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
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6题)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甲公司将药材交付给乙公司之前,乙公司对药材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乙、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依照约定将药材交付给了丙公司,说明甲公司对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
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87.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7题)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考点】抵押权、保证
【解析】选项A错误。
《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选项B正确。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88.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8题)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答案】D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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