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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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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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的被欠薪农民工。
第三条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签订五方协议。
在银行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后,再由银行按要求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要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等,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我市协议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在我市协议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该项目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
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
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不超过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单个工程项目缴存的比例和金额累加,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第七条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该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500万元时,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即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对连续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新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对缴存前两年内因拖欠工资行为,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即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4.5%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增幅不低于100%,即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6%缴存工资保证金,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月25日前以发函的形式,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协议银行发布欠薪被查处的施工单位信息,协议银行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和金额的初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审。
第七条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
施工单位可选择协议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担保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该工程项目应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
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政策的,施工单位可按相关政策执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险的,不需再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施工单位凭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等)及相关资料到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特别大、工期长、施工单位多等特点的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在建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逾期不履行责令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该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应得工资及时发放。
工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垫付劳动者全部欠资的,按农民工个人被欠薪的比例进行分配。
采用协议银行担保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
在建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交通(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时,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通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从中将工资拨付到被欠薪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开设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及时等额补足。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验收或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销,并确认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按五方协议的约定返还工资保证金。
同一施工单位多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完工验收或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销,且其他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时(含本数),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超出其他在建项目按第五条规定应缴工资保证金的多余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告(注明联系人、举报投诉地址、电话)、工人名单、工资表明细等。
第十二条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批复施工单位保证金返还申请,施工单位携带已批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到工资保证金开户的协议银行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业务。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工资保证金暂不返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再予以批复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后,应当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并核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同一施工单位多个项目,且其他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时(含本数),只返还超出其他在建项目按第五条规定应缴工资保证金的多余部分。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时,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将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一)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存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情形的;
(二)用人单位因欠薪被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欠薪违法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动用保证金后,逾期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对不按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或未按第十条规定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障金》申请表
附件:
编号:
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经办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经办人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幢号
工程地点
工程幢数
建筑面积(M2)
或建设规模(M)
合同造价
(万元)
工资保障金
总额(元)
银行存款
证明编号
施工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该工程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申请办理返还保障金手续。
该工程已按合同的签定支付了工程款。
同意办理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该工程已组织了竣工验收。
经查实,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没有拖欠民工工资。
同意办理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施工单位法人(签字):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手机号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注: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银行各一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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