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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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初中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广州市荔湾区普通中学的调查分析
广州一中政治科梁燕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提出来的战略方针和目标。
而中小学法治教育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其成效在根本上决定着我们国家明天的民主法治状况。
中学生属于青少年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时期,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成为国家好公民。
培养初中生法律素养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四个“需要”:
第一,中学生自身发展需要;第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第三,适应社会对公民素质要求的需要;第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
因此,培养和提高中学生法律素养是中学法律教育的首要任务。
一、法律素养的基本内涵
中学生应具备怎样的法律素养呢?
这个问题应包含两方面的理解,首先,公民的法律素养应包括什么?
这关系到教育内容的界定问题;其次,针对中学生这个发展阶段提出的具体的法律教育的要求、程度和目标,这是教育目标的阶段性和层次性问题,不能对中学生提出过高的目标和要求。
公民的法律素养应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是构成一个人内在素质的重要部分。
对中学生提出法律素养的培养要求,则是指在这三方面确定适合中学生发展规律的法律教育目标并使目标实现。
法律教育实质是通过对社会成员(包括中学生)进行心理调整,促进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教育将社会价值和规范传授给社会成员,使这些价值和规范内化为个体人格的核心,从而带来个体对社会的适应,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以至实现人人爱法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社会氛围。
本文为了了解当前中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状况和法律教育状况,为今后中学法律教育工作提供参考和启示,组织了一次荔湾区中学法律教育状况调查。
二、目前广州市荔湾区中学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调查研究的目的、对象和方法
本调查对象包括学生与教师,学生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法律的状况,包括学习态度、法律知识掌握状况和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形成状况;教师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教师的教学现状及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希望能找出广州市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造成教育实效不高的原因,并力图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期为提升广州市法律教育实效性和为一线教师提高法律教学水平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调查有意识确定代表不同层面的荔湾区三所普通中学为调查对象:
市1中、市11中、市32中。
从三所中学初一至初三随机各抽取1-2个班,此次调查共取11个班,共发出问卷589份,收回有效答卷576份。
在这三所中学,向初中政治教师(在教或教过法律的教师)共发出23份教师问卷,收回有效答卷23份。
本文调查综合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分层抽样调查法和随机抽样调查法。
调查对象概况:
表一:
1中
11中
32中
总计
有效学生答卷数(份)
所占总数比率(%)
261
159
156
576
45.3
27.6
27.1
100
有效教师答卷数(份)
所占总数比率(%)
9
6
8
23
39.1
26.1
34.8
100
表二:
1中
11中
32中
总计
初三
106
54
53
213
初二
104
53
53
210
初一
51
52
50
153
总计
261
159
156
576
(二)荔湾区三所普通中学学生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情况及分析(问卷见附录)
本调查问卷设计从是法律素养内涵的三个维度即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进行的,以下是对问卷的具体分析。
1、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通过此次问卷调查与分析,发现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概括为以下四点:
(1)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仍较为薄弱;
(2)法律知识的有效学习不足;(3)“知”“行”脱节较为严重;(4)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低下。
(1)学习态度:
①情感方面:
表示喜欢上法律课的学生占42.6%,态度选择一般的占51.7%,不喜欢的只占5.7%,51.3%的学生表示就算不用考试也会认真学习法律。
总的说来,学生在情感上对法律学习还是持积极肯定态度的,具备接受法律教育的良好心态。
只是学习热情和主动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②对学习法律的重视程度:
大部分学生是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的,有72.5%的学生认为应加强中学生法律教育,但也有部分学生存在不重视和漠视的态度。
(2)法律知识:
学生比较了解和自己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但也有部分学生对自己的法律知识表现出不自信甚至对一些法律知识一无所知。
和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两部法律有15.4%的学生不知道,比较了解的人也没有超过一半。
可见相当部分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3)法律意识:
①对法律本身的认识:
有52.5%的学生认为法律是追求社会公正,38.6%的学生认为法律是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的,可见学生对法律的作用有正确的认识。
有21.8%的学生表示从事法律工作是因为收入高,反映出部分学生从个人和功利的角度看待法律,这或许折射出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之一。
②对法律感的认识和评价:
学生是普遍信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说明法律教育和宣传还是收到一定效果的。
但也有25.8%的学生认同使用暴力和19.4%学生采用私下解决问题,而不是求助法律。
这可能和现实中出现的青少年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有一定因果关系。
大部分学生对辨别自己是否违法很自信,说明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增强,但能肯定辨别的学生没有超过一半。
(4)法律行为:
①对法律行为的认识:
大部分学生认为“知法”未必就会“守法”,知法不等于守法,知法还必须主观上愿意守法并付诸行动才有可能守法。
主观上是否愿意守法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品质、价值观念和个人对社会的认识。
在个人行为中,“守法”不是必然选择,超过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是否犯法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取决于“知法”的程度,认为名利是诱发人知法犯法的主要原因。
可见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有一定的认识,也反映出学生存在比较明显的功利思想。
虽然绝大部分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爱憎分明的态度,但59.7%的学生有过明知故犯的经历,6.2%的学生还经常有,可见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要使中学生既能知法又能守法,还有赖于法制教育的持久深入以及加强对中学生的意志、自控力的锻炼和培养。
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学生“知”和“行”脱节、法的观念和法律行为不统一的现状比较严重。
②对法律行为的实践:
问卷从侧面和正面来了解学生在碰到违法犯罪现象时的反应,从学生的选择可见,大部分学生表现出正义感,能想到借助警方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
但也看出学生“明哲保身”的倾向很明显。
虽然我们不鼓励学生和违法犯罪分子发生正面冲突,提倡要智斗,因而导致部分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漠视。
如看见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时选择当场抓住小偷的只有21.8%,选择不抓小偷的C、D选项有26.3%,而51.9%只是告诉被偷者,不排除其中部分人只是告诉被偷者而不会对小偷采取任何行动的人。
这反映出学生在维护社会正义时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懦弱,这也反映出学生追求理想和付诸于行动之间的差距。
(5)对法律社会现状的认识:
学生对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有明确的认识,对法律部门的工作期望比较高,但对其工作效果表现出某种不信任,有25.7%的学生表示在被盗或遭抢劫会报案但对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
61%的学生认为我国现阶段执法现状较公正,认为公正的只占26.9%,认为不公正的占12.1%,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对社会执法现状的不满以及对法律权威的不认同。
这也折射出部分执法者执法不公,以权代法对青少年法律意识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该消极影响的消除有待法制环境的净化,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正面引导,教育他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
2、中学法律教育现状
通过学生对学校法律教育现状的评价调查,发现学生的法律素养水平高低与学校法律教学的方法与评价有密切关系。
(1)对法律教学效果的评价
学校的法律教育是学生学法的主要途径,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也不小,应充分发挥这两个途径的重要作用。
16.3%学生认为学校法律教育效果较差,7.9%的学生甚至认为没有实效。
接近36.3%的学生认为不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超过60%的学生选A、B认为造成法律教育效果差主要是社会原因,11.2%的学生把原因归在法律教育本身的局限性。
这反映出学生对学校的教学效果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存在不满,希望国家能切实推行依法治国,坚决铲除阻碍法制化进程的社会根源。
看来如何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
只有29.6%的学生认为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知识的不足,可见学生更看重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法律知识本身的积累。
看来学校的法律教育也必须改进。
(2)对法律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的评价:
学校法律教学方式中传统讲授型和活动型基本各居一半,可见教育改革给教师的教学方式的转变带来积极影响,改变了过去主要是讲授型的教学方式。
21.5%的学生对教学方式满意,不满意的占18.2%,54.8%认为较满意,可见教学方式还需进一步完善。
学生普遍喜欢案例或情境教学,占47.7%,31.9%的学生更喜欢实践型的教学,只有19.4%的学生喜欢课堂理论教学,可见学生更欢迎活动型和实践型的教学,但也不完全排斥课堂理论教学,看来教师组织教学时理论和活动都不能偏废,但更要侧重活动、实践环节。
由此想到“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应该推广。
超过半数的学生反映学校很少课堂以外的其它法律教育方式,有20.8%学生甚至反映没有其它教育方式。
可见学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59.1%的学生认为考试对提高法律素质作用不大,14.9%的学生甚至认为没用。
评价方式的改革看来势在必行。
单纯的纸笔考试评价不能检测和促进学生的素质发展。
3、家庭环境对法律素养培养的影响:
70.4%的学生受家庭环境尤其父母的言行的影响大,但一半以上的学生只是偶尔得到来自父母的法律教育,25.8%的学生父母没有对子女进行法律教育。
看来法律教育没有引起家庭的足够重视。
其实家庭是青少年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家长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给予子女正确的法律教育。
(三)荔湾区三所普通中学教师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情况及分析(问卷见附录)
通过此次问卷调查与分析,发现教师在法律教育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教师法律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2)教学方法还需进一步改进,法律教学资源整合不足;(3)评价方式改革存在矛盾。
1、教师法律专业素质方面
47.8%的教师偶尔感到法律知识不够用,所访教师100%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71.3%的教师大部分法律知识由大学期间获得(估计是从大学公共课中学得)和65.2%的教师是边教边学而来。
可以看出,尽快提高法律教师的法律素质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教学状况方面
(1)教学策略方面:
教师感觉到超过一半的学生还是比较喜欢上法律课的。
教师反映出来的教学问题最突出的是教师法律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和教学资源整合不足问题,比重分别占到73.9%和60.9%。
教学方法上讲授法占最多,案例教学法超过一半的比重,看来教学方法有所改进,但还不够。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教师把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教学作为常用教学方法,可见在加强学校和社会有关组织间的联系和配合方面应引起重视。
(2)教材和评价方面
所调查的教师100%都认为教材应增加图片、案例资料,可见教师们对教学素材的渴求。
虽然过半的教师都认为教材和评价方式都要避免知识化倾向,但73.9%的教师仍然使用传统的纸笔测试方式。
六、七成的教师反映出评价法律教育效果的操作难度大,看来改革评价方式的愿望和评价的现实状况在教师中形成了矛盾。
3、学校的支持方面
教师认为学校是比较重视法律教育的,但也有21.7%的教师认为学校不重视,这说明学校还要切实进一步为法律教育做更多的实事。
希望学校加强师资培训占最高比重,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交流也是教师们较普遍的要求,看来学校在这些方面应该给予教师们更多的实质性的支持。
(四)学生书面访谈记录的情况及分析
本人出于采样收集方便的考虑,设计了这份书面谈话问卷,本访谈发到三间学校,各选取了不同学习层次的约5名学生,主要是初三学生,因为他们已经学习完初中全部法律内容。
谈话问卷由7道开放性问题组成,学生的回答除了要求其如实回答外不受限制。
下面抽取的是较具代表性的一份访谈记录。
1、你喜欢上法律课吗?
你认为有必要学这门内容吗?
为什么?
答:
我对法律课的态度比较矛盾。
我喜欢经济法和国际法等内容,但觉得刑法和宪法的大法比较枯燥乏味。
我觉得现在的人还是需要知道必要的法律常识,所以是有学法律课的必要,这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都非常有用。
2、在初中学习法律过程中,你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你是怎样解决的?
答:
初中法律课的内容比较简单和概括,没有能深入研究某一方面的问题,如财产纠纷,婚姻问题等,所学的书本知识不能很好解决生活上常见的法律问题,而且书本知识没有能很好的紧贴社会各方面的变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平时多看报纸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版面,多看课外书自己寻找答案和解决自己感到疑惑的问题。
3、学生中存在“学一套,做又另外一套”的现象,甚至明知故犯,你认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答:
我认为一方面是学生觉得书本上说的都是废话,自身的利益和思考问题的立足点影响了他们对是非的判断;另一方面是学校的老师很多都存在“纸上谈兵”的现象,只满足于完成教学任务和出学习成绩,忽略了学生思想上的真正想法;此外,社会的大染缸,各色的诱惑都会对学生的选择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4、你认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够不够?
应做些什么?
答:
不够。
宣传单张的张贴,墙报的宣传是必要的。
但是我觉得需要真实的案例,比如在报纸上,电视上大家都知道的大事,拿出来大家进行研究性课题,或者在班会课上,法律课上播放例如《焦点访谈》之类的节目。
5、平时父母有没有对你进行法律教育?
举例说说。
答:
没有很多。
多数是自己留意报纸和电视节目。
6、你觉得在法律教学中最迫切需要改变的是什么方面?
答:
教学方法需要革新,用生动的案例,如煤矿的塌荒所引出的背后问题等,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材需要紧贴时代背景,如宪法修正后法律教材就需要马上更新,而不是靠老师在网上搜集资料再印发给学生等做法。
7、你认为有效提高法律学习效果的教与学的方法是什么?
你对教法律的老师的教学方式提提建议吧。
答:
用生活中人人知道的案例代入书本的法律条例当中,不要照本宣科;播放法律的录像是非常有效的能引起学生共鸣的途径。
课前的法律案例演讲,或者powerpoint演示也很不错;老师应该关注报纸和电视,尽量多给学生搜集与眼下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时政大事,培养学生敏锐的法律触觉。
从学生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学生还是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
学生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实际运用之间的差距是不满意的,对教材的滞后和教师的教学方法都存在意见。
尤其是对教法和学法的看法,学生希望有更多的探究和自主学习机会,还希望教学中能运用丰富的切合学生实际的多媒体素材,教学内容要跟上时代步伐。
本人认为,学生的这些看法实际上说出了目前中学法律教育存在的迫切需要改变的问题。
另外,学生还认为学校和家庭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
这个学生的回答可以看出,学生的自觉性是比较高的,还会主动去关注报纸电视等媒体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多少弥补了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足,但这种知识来源还是零碎的。
如果学生不具备这种自觉性,可想而知学生实际能获得的法律知识是多么有限。
而现实中,有这样学习自觉性的学生有多少呢?
本人对此并不乐观。
通过这次和学生的书面谈话,再次提醒我们,提高目前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迫切问题了。
三、培养和提高初中生法律素养的对策
(一)转变法律教育模式,凸显实践性
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思想性、人文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其中凸显实践性是增强法律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教学原则。
实践性的特点要求我们的教学,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通过学生自主参与丰富多样的活动,扩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生活经验,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实践性这一特点表明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是学生习得和养成的过程,离开了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学生的内心感悟和亲身体验,其习得与养成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凸显实践性应成为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定性,成为实现法律教育目标的最基本方式和要求。
但在目前的法律教育中实践性的体现是最薄弱的。
教育心理学中建构主义学习观的观点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世界的理解和赋予意义却是由每个人自己决定的。
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建构现实。
而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是最深刻的。
建构主义者强调建构知识时的学习主动性、社会性和情境性。
强调教学中多向社会性和相互作用对学生学习建构的重要作用,主张教师——学生、学生——学生之间进行丰富的、多向的交流、讨论或合作性解决问题,提倡合作学习和交互教学,重视活动性学习在学生学习中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教育中凸显实践性,既符合学科特点又符合学生学习规律,应得到重视。
怎样凸显教学实践性呢?
本人认为下面两种做法应努力成为法律教育的常态模式。
1、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相信教过法律常识的老师都不陌生。
本人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是:
教师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描述,引导学生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是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讨论为主要教学形式,以案讲法、以法论案。
下面本人用一个图式表示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模式:
图式说明:
课前准备——教师呈现案例与相关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前做初步分析。
分组讨论——在课堂上,教师给机会各小组讨论,并做适当指导和营造氛围,学生组内相互交流看法。
全班交流——师生互动,在教师的引导下探讨案例的相关问题。
形式可多样。
归纳小结——主要是教师的点评,学生结合自己的思考进行感悟。
布置下节课案例——教师把下节课将讨论的案例和要求布置给学生,学生又回到课前准备状态。
(案例主要是教师准备,也可以适当时让学生自己寻找案例)
这种教学法使学生的地位有了明显改变,其中一点就是,学生在学习中始终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材料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从中得出结论,这意味着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个学生都需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
当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
当一个人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被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他的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
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性作用,给学生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一般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学习。
2、把学法实践活动制度化,多个部门提供支持和配合
法律教育只局限在学校课堂是不够的。
实践性原则不但体现在学校课堂上,还应有具体的课堂外学法实践活动。
法律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本不是单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一种民主与法治的精神,亦不是单纯在于了解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利与责任,更要让学生们亲身体验如何运用及执行它们。
所以法律教育尤其不能育演变成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知识性的教育,方法上也不能单靠课本的知识及课堂上的教授,还应有课外的实践活动和学生日常行为的引导。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法实践活动的做法,结合广州本地区的实际,为中学生开设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
如广州市教育行政机关可以考虑为初中生开办学法基地,就如目前广州高中生的专门学农基地的性质类似,可以把各种形式的的学法活动集中在为时约一周的时间内。
基地开展的活动要和当地警方以及大学院校的法律系配合起来,通过学法基地可以组织以下活动:
(l)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如警方)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讲座;
(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合作组织,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观看有关录像;或参观监狱;让学生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专业人士(主要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通过实践提高多方面的法律素质。
把这样的学法活动作为中学法律的必修内容确定下来,每届学生定期开展一次(最好定于初二第二学期)。
不仅拓展了学生的校园生活,对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良好校风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
成立模拟法庭,法庭的法官、书记员、审判员、陪审员均由学生担任,可以让学生在参与中学法,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法庭的审理可以一是对学生中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判断;二是对学生中发生的矛盾纠葛进行调解;三是把社会上一些违法案件拿到法庭进行审理。
这样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实际操作,增强法律意识,通过亲自体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也是件好事。
我国目前一些法学院把模拟法庭的比赛制度化,成为学生的必修课,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形式。
完全可以让法律教育专业的学生完成自己的模拟法庭任务后,到中学里帮助学生组织模拟法庭活动,这样既使大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又能给予中学法律教育有益的支持和帮助,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当然要使这样的一周学法活动制度化不容易,要牵涉到多部门多方面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和配合,如活动场所的确定和管理就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
(二)调整法律课程设置,配置专业法律教师
广州市中学政治科在2003年9月开始在七年级(原初一)试用新教材。
中学法律教育内容是作为《思想政治》课内容的一部分,在初中三个年级的安排有了调整,法律的内容虽然仍依旧集中在初二,但初一和初三年级也有了部分内容。
本人认为因为法律教育的规范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法律内容的教学应该让接受过正规化法律教育的教师来实施会更合适。
所以,本人认为中学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教师以及应更进一步调整法律内容的设置和安排。
本人的设想如下:
1、配置专业法律教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什么要专门的法律教师呢?
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法律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有关调查,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法律教育教师都不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显示的数据是只有3.7%的法律教师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96.3%的法律教师不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而本人在荔湾区三所学校进行的23位在教或曾教过法律的教师的调查问卷中发现,竟然没有一个教师是法律专业毕业的。
据了解,相当一部分法律教师的知识结构是难以胜任法律教学工作的。
难怪,有些法律教师会混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个法律概念;有的教师不去区别法治和法制这两个概念;有些教师分不清判定、裁定、仲裁等貌似的概念;大部分法律老师难以指导学生组织模拟法庭。
可见如果让思想政治专业毕业的老师教法律确实不够专业,然而让法律专业的老师教思想政治的内容也不够专业,但如果把法律内容分离出来,就另当别论了。
本人认为培养专业的法律教师既有利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又可以减轻政治教师的负担。
培养专门的法律专业教师也是有现实可能性的。
有些地方的师范院校和法学院已经出现这种专为中学培养法律教师的专业,这是非常可贵的,也说明可行,应该推广。
这样的举措也是有利于实现教师专业化的。
靠目前较常见的短期培训法律教师,以此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只是解燃眉之急(设在假期的岗前培训,主要围绕教学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对教师进行必要的知识加深和扩展,做法确实必要)但不是根本之计,况且这样的培训机会并不普遍。
再说这样的继续教育同样也要花去国家的人力物力,何不直接把这部分力量放到专门的师资培养上效果来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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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内容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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