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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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
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
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
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
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
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
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
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
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
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
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
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
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2、法制不健全
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面临的另外的一个阻力是法制的不健全。
1)缺乏法制保障
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财产权、隐私权和公务员制度,只通过一般的制度形式而不是国家法律形式实施,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而且实施的范围也受到限制。
2)我国的配套制度仍不健全
“阳光法案”的阳光要达到“强烈”还需其他的法律制度相协调、相互影响。
公权力腐败带给腐败分子的收益最根本上来说是财产的非法收入,但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价值取向的不同,财产的积累并非是每一个人的根本追求,目前在腐败领域基于权力与权力交易、规避危险、间接获益、逃避责任等目的而产生的腐败行为,是财产申报制度无法纠察和根除的。
结语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公务员的自然人格与其担任的职务、掌握的权力有效分开,起到警示、监督、控制公务员使用公共权力的作用。
以此来预防权力异化,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剑。
但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沿革,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究其原因,除了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有思想上的问题、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他配套措施缺陷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客观性是不容质疑的,不会因为某些人的不认可而终结了他的最终产生。
第二篇: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
xx060523政治学与行政学谢玉凤鉴于目前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而其腐败现象泛滥,以及人们对于建设透明性公开化的政府的热衷,公务员财产申报被大众所关注,而对于建设完善的具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迫在眉睫。
素有“阳光法”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保证官员廉洁奉公、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
1883年,英国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它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的督查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并接受监督机关审查和监督。
自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英国得到确立。
到目前为止,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等都确立了该制度。
自从产生之日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国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也必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我国公务员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的约束,产生了许多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
在我国,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经不住钱财的诱惑,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大肆聚财敛财。
xx年8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说,据商务部首次披
露的数字显示:
我国目前尚有4000多名贪官外逃,共卷走资金高达500亿美元。
贪官外逃数字和资金外逃数字反映了我国对于贪官外逃现象尚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措施。
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他们一旦腐败要查处他们很困难或者查出来时,贪官已逃。
但是,如果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又无法说明的,就可及时查处并加以惩治,那么,搞腐败的公务员就不得不慎重考虑腐败的成本。
2.可以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
家庭财产不报告、不透明、不接受监督,使得有的公务员大肆挥霍和占有国家的财产而不为人发现或无人及时发现,到最后该公务员因明显触犯法律而受到惩处时,国家财产已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旦发现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
3.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务员的家庭生活消费水平,为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其待遇提供依据。
4.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保证社会稳定。
众所周知,权力如果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而政府的权力掌握在公务员手中,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极易导致腐败,并且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任。
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制约公务员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工具之一。
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心理产生抑制作用,有效地约束他们的行为,使其不敢贪污、受贿,从而有效地防止
腐败的产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信任政府、认同政府。
最终,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究其原因,主要是: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相当大部分在政府中任职,且大多数是各级政府中的领导。
也就是说,他们既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兼职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构成严重阻碍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这也就是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最根本原因。
因为这项制度约束了其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此制度一旦通过,对部分公务员来说,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正因为我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公务员,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
而在国外,公务员并不兼任议员,议会相对比较独立,受公务员的影响也比较小,通过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容易。
这也就是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早就出台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我国却千呼万唤始不出来的根本原因。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反对论调。
反对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论调:
(1)“维护隐私权论”。
有人认为,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实不可取。
(2)“监督无效论”。
有人指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监督也就
成了空中楼阁。
(3)“成本过高论”。
有人强调,中国官员数目众多,配套制度又不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
(4)“立法条件不具备论”。
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
“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但是,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他们往往语焉不详,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总结:
要建立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首先完善人大制度,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地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
主要理论上有以下几点:
使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建立相对独立的受理机关,扩大申报主体和申报内容,定期申报和临时审查相结合,公开财产申报的结果,吸收部分公民参与到申报过程中以及转变公务员的观念等等。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清洁政治的“阳光法案”,历经200余年的发展,已为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检验,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法律“利器”。
然而,作为一项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安排,在中国虽然进展缓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案的阳光终究会普照中华大地。
第三篇:
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政通教育汪宏燕
(一)热点链接
xx年1月至4月,山东省检察系统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2人,其中涉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大案525件,县处级干部36人,厅级干部3人;已经提起公诉45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594人,其速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增加80/0和39%。
xx年1月至10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98件110人,同比上升3.77%;渎职侵权案件2l件27人,同比上升125%,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127.91万元。
(二)政策理论
xx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有“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
”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增加了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条款。
(三)问题阐述
1.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
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2.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
3.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
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
4.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不完善,没有对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管,缺失规范化和有序化。
(四)解决方案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
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对《规定》的认同。
2.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
3.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强化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
4.完善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等制度建设,同时加强联合,强化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
(五)命题角度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昭示着党和政府建立廉洁政府、永葆党的先进性的伟大工程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展现了党和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勇气。
干部财产申报是一个缓慢推进的过程,目前还在摸索阶段。
考生可以从建设廉洁政府、干部加强自律和完善制度建设等角度对干部财产申报问题进行整理和复习。
反腐倡廉
(一)热点链接
xx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肖晓鹏(正厅级)被普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晓鹏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批复、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折合17.4万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577万元。
(二)政策理论
《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
要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
要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三)问题阐述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足,二是对反腐倡廉理解不到位,对反腐倡廉工作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没有掌握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处在一知半解或半知关解状态。
2.工作力度不到位。
有的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操作不到位;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近、中、远期目标和规划胸中无数;有的把教育、制度、监督相互割裂开来,孤立对待,就事论事,所有的这些都将影响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3.责任追究不到位。
对违反反腐倡廉工作的人追究责任少,首先是该追究责任的没追究,逍遥法外,免责免究;其次该追究责任的轻追究,存在追究偏软现象;再次是追究责任断档的问题,出现了责任追究“真空地带”。
(四)解决方案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建设。
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加强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等制度。
(2)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和化解廉政风险;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
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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